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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粗粗觀察一下,我們就會發現:世界上幾個國際金融中心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它們都在海洋法系的國家和地區。比如,紐約、倫敦所在的美國和英國是海洋法系。新加坡也是海洋法系。香港地區,與大陸緊鄰,但也是海洋法系。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等等,沒有建成國際金融中心,或者,她們對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也沒有那麼熱衷。比如,德國,金融業以全能銀行為主,資本市場並不發達。日本是一個大陸法系的國家,她的金融業比較發達,但是相比其他幾個地方,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太突出。  為什麼海洋法系的國家和地區能夠建成國際金融中心,而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很難建成國際金融中心呢?關鍵的是海洋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一般實行負面清單!負面清單,法無禁止即允許。這裡法律是畫了一個圈,圈內的事情是不能做的。這裡是法禁的地方。圈外的事情,法律沒有禁止,你可以自由大膽地去做。這裡所謂圈內,其實就是已知的知識範圍,利害分明,法律嚴格管理,而圈外,其實就是未知的知識範圍,是需要我們探索的未知世界、未來世界,利害尚不清楚。這樣我們看到,海洋法系的負面清單,是(科學)創新的基礎。  金融是一個利用人性之貪,甚至之惡來達到至善目標的領域。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必須有限地包容惡。比如,投機的存在,但是比例不能超過30%。由於金融的這個特點,所謂的金融創新就是在善惡的邊緣利用想象力進行“創作”的過程,這個過程有很多在世俗看來屬於“投機倒把”的成分。國際金融中心最重要的條件和特徵就是放任自由,鼓勵創新。海洋法系下的負面清單營造的自由環境特別適合國際金融中心的生成和發育。這樣,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大陸法系下的正面清單環境下,是否適合,或者能否建成國際金融中心就是一個問題,或者不是一個問題。  進一步講,海洋法系打補丁式的漸進進化,也為國際金融中心不斷完善法治環境,堵塞法律漏洞,規範金融市場,引導國際金融中心向法治、規範、自律的方向演進提供了持續的“糾錯機制”。一旦新的金融創新涉嫌違法欺詐,就可以透過立法,把它們歸入法律禁止的“內圈”裡面。接下來的問題是:第一、大陸法系的國家能否試行負面清單。這是一個邏輯問題,也是現實問題。從邏輯上來看,大陸法系本質上是正面清單,頂層設計,這樣的國家不可能實現徹底的負面清單。在實踐中負面清單在這裡可以嘗試,但會引發經常性的內部體制性衝突。  第二、正面清單下能否建立國際金融中心。我個人覺得這不是一個問題——正面清單下不可能建成國際金融中心。正面清單是一個管制為主的體系,不利於創新,但是有利於秩序的建成。正面清單靠嚴密的秩序和嚴謹的流程獲得效率和生命力。世界五大法系,海洋法系、大陸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中華法系,按照這個次序,頂層管理的成分越來越多,負面清單的適應性越來越差,內外自由度越來越小,因此,建成國際金融中心的可能性依次也就越來越小。至於國家治理,或者社會管制的效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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