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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國家制定的財稅政策日益完善,稅務監管也越來越嚴格——金稅系統上線後更是如此,然而總有一些企業管理者——尤其是老闆,因為對財稅的不重視、不瞭解,所以總在企業的具體業務中我行我素、無所畏懼,犯了一些常識性錯誤,給企業帶來很大的財稅風險。

簡單梳理,這些常識性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隨波逐流,支付借款利息不要發票

儘管國家出臺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要求金融機構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支援,但最終能夠緩解資金困境的只會是部分企業,還有相當多的企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從金融機構正常獲取所需要的資金。

民間借貸自然填補了這個空白。

無論什麼行業的企業,只要利率到位,信用足夠能被人信任,總會能透過不同形式的民間借貸獲取經營所必須的資金。

到期支付利息時,老闆要求財務按合同約定直接向貸款人打款,也不向對方索要發票(實務中很常見)。財務只能憑藉對方的收據及打款記錄直接入賬。

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專案屬於增值稅應稅專案,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時,企業的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因此,在民間借貸中(利率未超過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是公司,則支付利息的一方只有拿到對方開具的發票才能稅前列支;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是自然人,若個人每次取得利息金額超過500元,則支付利息的一方只有拿到對方到稅務代開的發票才能稅前列支。

二、掩耳盜鈴,隨意拿發票在公司報銷

為了方便從公司拿出資金,很多老闆透過找發票的形式在公司報銷。

根據發票列示的辦公用品數量,對照該公司的實際辦公人數,我們發現該公司採購的辦公用品足夠該公司在未來10年使用!

這樣的採購業務明顯不符合真實的業務邏輯,嚴重違反了28號公告所要求的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原則,根本無法在稅前列支。

這種掩耳盜鈴的操作,也只能達到自欺欺人的效果。

三、財大氣粗,將資產、服務無償贈予客戶

為了擴大市場規模,很多公司都採取了不同形式的促銷活動。送禮品,送服務等層出不窮。

送出去的東西,由於沒有取得收入,很多老闆們都天真地以為不會有任何稅務風險。

殊不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市場推廣,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必須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提示: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很多,有時間看看《中小企業稅務與會計實務》(即日起至2021年3月7日,京東大促,每本不足20元!),能幫助你解決實務中的很多財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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