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期貨,一般指期貨合約,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又叫基礎資產。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可以是某種商品,如銅或原油,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如外匯、債券,還可以是某個金融指標,如三個月同業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數。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數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廣義的期貨概念還包括了交易所交易的期權合約。大多數期貨交易所同時上市期貨與期權品種。
期貨的英文為Futures,是由“未來”一詞演化而來,其含義是:交易雙方不必在買賣發生的初期就交收實貨,而是共同約定在未來的某一時候交收實貨,因此中國人就稱其為“期貨”。
最初的期貨交易是從現貨遠期交易發展而來。最初的現貨遠期交易是雙方口頭承諾在某一時間交收一定數量的商品,後來隨著交易範圍的擴大,口頭承諾逐漸被買賣契約代替。這種契約行為日益複雜化,需要有中間人擔保,以便監督買賣雙方按期交貨和付款,於是便出現了1571年倫敦開設的世界第一家商品遠期合同交易所———皇家交易所。
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不斷髮展,1848年,82位商人發起組織了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目的是改進運輸與儲存條件,為會員提供資訊;1851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引進遠期合同;1865年芝加哥穀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種被稱為“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協議,取代原先沿用的遠期合同。
使用這種標準化合約,允許合約轉手買賣,並逐步完善了保證金制度,於是一種專門買賣標準化合約的期貨市場形成了,期貨成為投資者的一種投資理財工具。1882年交易所允許以對沖方式免除履約責任,增加了期貨交易的流動性。
期貨和股票都是資本投資,屬於金融市場範疇,因此在投資理念、方法、技術指標的運用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從事與股票、外匯投資的人比較容易進入期貨市場,而且也比較容易掌握期貨投資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