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結構性存款假結構替代保本理財?向沒有還款能力的在校大學生營銷信用卡?保險銷售誤導“保證續保”不保終身?不向消費者如實告知、披露保單資訊?銀行保險機構注意了,這些問題已經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10月10日,銀保監會向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釋出《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組織銀行業保險業開展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據悉,整治工作以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為主,監管部門適時開展督導和抽查。銀保監會強調,需壓實深化整治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主體責任,並指出董事長是第一責任人。
保護消費者權益
行業自查行動開啟
“此次銀保監會開展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整治工作,進一步將‘治亂象’工作貼近消費者層面,是合規監管工作的又一新舉措。”一位銀行業從業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從活動開展形式來說,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整治工作與前期類似工作保持了相同的標準,即處罰措施明確、責任人明確;抽查與自查相結合,問責處罰與制度建設相結合。在活動開展要求中,也都設立了不同的工作階段。”
據了解,本次整治工作以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為主,監管部門適時開展督導和抽查。銀行保險機構對機構自查和監管抽查發現的問題要逐一建檔立案,嚴格自查自糾,一次性問責到位。對於違反銀行業保險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問題,要依規處理;對於違反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法規的問題,要依法處罰;對開辦的不當業務、存在的不當銷售行為,要立即叫停或糾正,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的要問責到人;對於涉及違法犯罪的問題,要移送司法機關懲處。對於機構自查發現並及時糾正的問題,監管部門將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對於自查不力,隱瞞不報的機構,監管部門發現後將嚴肅追責並處罰。
銀保監會表示,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壓實深化整治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主體責任。董事會擔負起最終責任,董事長是第一責任人,高管層擔負起執行責任,監事會擔負起監督責任,上級機構擔負起管理責任,真正使責任落實到位,落實到人。加強頂層設計,缺什麼補什麼,完善產品服務管理、投訴管理、資訊保護、內部考核等制度辦法,強化制度的持續執行力和剛性約束力。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祕書長王向楠表示,該《通知》讓銀行保險機構及行業將侵犯消費者權益定位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中的重要環節,其中提出“董事長是第一責任人”,有助於讓銀行以及險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當做有一定“紅線”意義的大事來抓;《通知》還將“點多面廣”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比較清晰地分門別類,所以沒有多少空間可以去利用。最終有助於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及行業自覺維護消費者權益、形成與消費者共贏的經營理念。
點名銀行假結構性存款
不得按保本產品宣傳
消費者權益保護一直是監管狠抓的重點,本次《通知》也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表現形式劃出了重點,北京商報記者梳理後發現,在銀行業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中,監管有意從源頭抓起著重點名產品設計、營銷宣傳、產品銷售、內部管理、與第三方機構合作5大方面共計19條內容。
在產品設計方面,《通知》“劍指”產品多層巢狀,結構複雜,產品說明書等銷售材料資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善;結構性存款假結構,替代保本理財,或按保本產品宣傳銷售;理財產品預期收益區間測算不科學合理,存在誘導性表述等問題。
結構性存款曾一度被視為保本理財產品的替代,成為各大商業銀行攬儲“新寵”,但假結構產品層出不窮也成為讓消費者頭疼的事實。早在9月6日,北京銀保監局就印發《關於規範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稱,目前其轄內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主要存在產品設計不合規、風險計量不準確、業務體量與風控能力不匹配、宣傳銷售不規範等四方面問題。
對投資者來說,更不應盲目只顧高收益不顧風險。融360大資料研究院分析師劉銀平提醒稱,不少銀行在宣傳結構性存款時,給投資者傳遞出“風險低、期限短、利率高”的概念,讓投資者忽視產品的收益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雖然目前來看,購買假結構性存款對投資者沒什麼壞處,但是整治之下假結構性存款將會大幅減少,當市場上都是真結構性存款時,投資者依然認為產品保本保息,很有可能會導致權益受到侵害。
同時,不當宣傳和誤導銷售也被監管點名,具體包括對產品和服務宣傳時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和資料,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誇大表述;對資產管理類產品未來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手段,誤導消費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產品和服務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符。此外,有意針對低收入人群開展信用卡業務,發展高風險使用者。如過度向沒有還款能力的在校大學生營銷信用卡,額度管控不審慎;為資信狀況不佳或已有多頭授信的客戶發放高額額度;過度營銷分期業務也成為監管要求各類機構自查的重點。
監管治標治本
銀行業馬太效應將愈發明顯
“從活動開展的廣度和深度來說,監管機關為此次整治工作下發了侵犯消費者權益亂象的表現形式,這些列舉出的問題,皆為近年以來消費者呼聲較大、投訴頻率較高的突出問題。”上述銀行業從業人士表示,“這也體現了監管機關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視;針對這些問題,監管機關還列舉了其背後的深層次問題,使整治工作不僅包括營銷宣傳、產品銷售等一線層面,同時也涉及產品設計內部管理等後臺業務層面,體現了治標治本的特點。”
劉銀平進一步指出,銀保監會整治銀行業這些亂象,最主要的目的是切身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不被損害,銀行按照要求進行自查整改之後,能有效減少這些亂象發生的頻率和概率,為消費者的錢袋子保駕護航;另外,也有利於銀行加強內部管理,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但在銀行業金融分析師何南野看來,《通知》對商業銀行產品設計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戰,要求商業銀行設計出更多結構清晰、收益穩定的產品。這不利於中小銀行的生存發展,馬太效應可能會愈發明顯。何南野強調,過往很多小銀行能夠與大型銀行競爭,主要在於理財產品收益更高,而收益高的原因之一是資金層層巢狀,投入到更為掙錢的專案,而不是簡單放貸,因此往往結構也更為複雜。其次在於銷售人員的保本承諾及其他誤導性銷售。現在,這兩項都被《通知》嚴加控制,這使得中小銀行的產品收益和風險保障優勢將不復存在,從而在與大型銀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的位置。
嚴查保險銷售誤導
“保證續保”不保終身
進入四季度,各家險企正在衝刺年度任務達成目標以及啟動“開門紅”營銷大戰,網際網路保險機構也將迎來“雙11”、“雙12”的營銷狂歡,監管這一時段釋出該《通知》,無疑對保險機構上緊了合規營銷、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這根弦。此次《通知》針對保險業的整治工作圈定了四大重點,自查內容涉及產品、銷售、理賠、網際網路保險4大方面共計17項內容,另外還包括7項銀行業和保險業部分共性問題和亂象,銀保監會指出,此次自查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內容。
在銷售方面,監管列出的亂象包括存在未向消費者如實告知、披露保單資訊的情況;客戶資訊不真實;規避保險銷售可回溯管理規定等違規情況中的十餘項自查行為。對此,王向楠解釋稱,目前市場競爭味道很濃,所以經營者可能會無意或有意地忽略了維護消費者權益,加之保險銷售環節是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重要領域。而就像很多企業在節假日前強調紀律一樣,監管此時期強調該問題是及時的。
例如,在銷售部分以“保證續保”概念進行宣傳的短期健康險產品時,未向消費者主動充分說明產品存在整體調整產品費率或產品停售的可能,導致消費者忽視該內容進而產生糾紛。在資深保險經紀人李玉看來,該現象反映了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讓客戶對條款產生片面理解,誤以為產品是終身保證續保,或者不會停售。一家壽險公司部門負責人進一步解釋稱,“保證續保”的意義在於,即便消費者生病理賠後也能續保,不會因此被拒保,保證續保期間,費率表也不會漲價,即使產品停售,保險公司也會遵守承諾讓消費者接著續保。“目前短期健康險保證續保期限最多在5-6年,該期限過後,消費者續保時需要重新進行投保以及核保。”該負責人提醒道。
隨著網際網路保險消費投訴大幅增長,此次銀保監會也該領域作為自查重點。例如與第三方網路借款平臺合作,強制消費者在借款過程中投保意外險、保證保險等,若不投保則無法辦理借款;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銷售保險,發生爭議糾紛時,銷售平臺和保險公司相互推諉、處理時效冗長等等。隨著監管趨嚴,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已經逐年好轉,不少保險公司已經形成了內部定期核查的機制。某大型壽險公司部分負責人向記者透露,“事實上,保險公司頂風作案的成本很高,從公司層面上看,是一定不允許出現違規銷售以及銷售誤導等現象的,公司會有自己的稽核部門在公司內部進行定期檢查清理,同時釋出評級報告,不合規的要整改,違規嚴重的責任人甚至會遭到降職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