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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設計邏輯決定了其真實價值

年金險產品的設計邏輯其實就是圍繞著5個“人”來進行的,而這5個“人”的關係構建起了年金險的真實價值——財富傳承。我們先來看看這5個“人”都是誰:

1. 投保人:說白了就是出錢的那個人,面對萬元起步的年金險來說,出錢的那個人至少需要“財大氣粗”一點。

2. 被保人:說白了就是年金險的保險標的,保險責任是否中止主要看這個人能活多久。

3. 生存受益人:被保人活著的時候真正拿到錢(收益)的人,妥妥地等著“衣食無憂”。

4. 身故受益人:被保人過世後有權利拿剩餘未領完的錢(收益)的人,有機會成為“一夜暴富”的傳說。

5. 保險人:簡單明瞭的解釋——保險公司,幫你進行操作後實現財富傳承的人。

舉例:爺爺作為投保人,將被保人確定為爸爸,將孫子指定為生存受益人,將孫女指定為身故受益人。那麼爺爺的一部分財富就可以跨過爸爸直接傳承給孫女和孫子了。但這些分配也都要與爸爸的存活時長掛鉤,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孫子和孫女要好好贍養爸爸。(例子比較簡單粗暴,只為說明5人的關係)

產品特性串聯傳承過程

基於年金險的可控性、指定性和安全性這三個產品特點,來看看這五個“人”之間是如何進行傳承的。

1. 可控性:在現行法律實踐下,通常會認定年金險保單是歸投保人所有的。不那麼嚴謹的來說,投保人擁有保單相關處置的最高權力。因此,合理安排投保人才能達到達成傳承的預想安排。有一種特殊情況是投保人和被保人非同一人,且投保人身故後的保單歸屬。按照目前國內業界的普遍認知來看,此種情況下的保單應歸屬於受益人。但也有一些個別案例顯示,被保人獲得保單控制權的。這是由於“自由裁量權”存在,而衍生出來的一些法律界爭議。

2. 指定性:可控性的重點在於保單控制人是可以隨意指定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的權利。如果說可控性為財富傳承鑄就了基石,那麼指定性則為財富傳承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從可以拿到手的錢來說,生存受益人拿的是“生存金”,身故受益人拿的是“身故金”。可拿到兩筆錢的前提和方式是不同的,金額也有可能存在很大差異。基於此原理,保單控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對財富進行合理安排。

3. 安全性:其實我們在之前的一篇評測文章內就提到過年金險的安全性問題。這裡我們就不重點說法律條款對於5個“人”的保護了。我們來說一下為什麼安全性是由可控性和指定性決定的。從法律角度來說,投保人用來交費的錢需要保證其來源的合法性,用非法收入購買的年金險不受法律保護(很有可能無法避債)。同樣的原理,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和投保人的法律關係有問題的話,這也有可能影響到年金險的安全性(很有可能無法避稅)。

三大原則確保財富可順利傳承

如果要確保年金險的三個特性可以存在,我們是要遵從以下三個原則來進行產品配置的。

1. 誰控制誰做投保人:例如,離異的一方(A)想將一筆財富留給未成年子女(C),卻又不想他/她隨意揮霍。那麼投保人就要是設定為自己,當子女成年後且具備了自己的規劃能力後,投保人可透過保全來將控制權轉移給子女。

2. 誰繼承誰做受益人:例如,A又再婚,但他並不想將這筆財富傳承給現任妻子(D)和子女(E),那麼他就需要把受益人設定為C。但考慮到C有可能因為意外或疾病先於A過世,這樣其前妻(B)就會成為這筆財富的繼承人。因此A需要將自己設定為生存受益人,C為身故受益人(須確保這筆財富屬於與D的婚前財產)。

3. 需要避開的人不要出現在合同內:除了A和C之外,其他人並沒有出現在合同裡。這時僅有當極端情況出現的時候,這筆財富才會外流給其他人員。例如,A透過保全將控制權交給C後,C在A之前身故,且A也在重新調整保單受益人前身故。那麼保單的受益人將預設為法定繼承人,即歸屬於A仍在世的父母和再婚的妻子D。當然了這時A和C都已身故,最初設想的財富傳承也沒必要存在了。

在瞭解到年金險的真實價值後,你可能還需要了解下年金險在財富傳承過程中需要關注的資產隔離問題,這裡面的坑還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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