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李四、王五三個人合夥開公司,股權比例根據出資金額,各佔三分之一。,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登記機關模版簽署,這樣的公司比比皆是,會有問題嗎?實踐中,這種模式下在後期的經營中出現的問題主要總結為以下三種:
一、缺乏實控掌舵人:公司缺少實控人,重要決策常常面臨僵局。創業公司千千萬萬,最終能夠存活並發展壯大的公司需要創始人的勇氣和擔當,在創業之路上常常面對風險,“勇闖天涯”的企業需要一個堅定的掌舵人。但,三權平分的情況下,沒有一個人可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基於風險厭惡的本性,在面對有風險的決策時,另外兩位股東很有可能會打退堂鼓,導致公司無法破浪前行。止步不前,經營僵局往往是公司衰敗的開始和根本原因。
二、缺乏科學的利益分配機制:創始人之間投入產出比例不等,心生矛盾。有的創始投資人不參與公司經營,有的創始股東在公司經營發展過程中因意見不合退出經營,也有創始股東雖然都參與經營,但承擔的職責不同,平均分配利益引發了核心經營者的內心不平衡。
三、缺少與權利對應的責任承擔機制:合夥說白了是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人與人之間合作的基礎其實是信任,對能力的信任、對品質的信任等等。股東之間由於涉及頻繁的商業交易和利益分配,如果沒有科學的權責分配機制,很容易導致相互不信任,例如純投資人股東對參與經營的股東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利己行為產生懷疑,而經營股東對純投資人股東可能投資同賽道的其他經營主體也有顧慮。從而影響了公司的發展。手握權力的人如果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很容易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
如何解決呢?完善機制是關鍵。
首先,必須明確控制權或設立行之有效的決策機制。不管是馬雲、劉強東、任正非,任何一家大企業都需要一個領袖人物來掌舵,而知名企業的控制權設計方案也給了我們很多啟示,具體到咱們規模尚小的有限公司,建議的控制權方案詳見筆者的控制權文章。
其次,建立科學、動態的利益分配機制。現在很多律師或諮詢專家所倡導的人力股、資金股、資源股的配比機制都可以借鑑,但一定要記住一個原則,分配機制是可調整的動態的,並且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中應約定清楚調整機制。特別指出,該機制可以在全體股東簽署的協議或股東會決議中明確,無須修改公司章程。
再次,明確責任承擔機制。有些公司全職經營的掌舵人因為管理才能獲得投資人股東的認可,無須出資,每個月也會拿工資,那如何保證其全身心的投入經營並保證投資人的利益回報呢?我們建議這種情況下可以採納業績對賭條款或針對掌舵人失職或經營不善後果的補償條款,讓投資人和掌握人共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