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輝科技”)主要從事光伏電站設計、系統整合以及投資運營業務,目前正在申請創業板首發上市。經研究發現,能輝科技或曾將中標專案分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勞務公司,還曾代第一大供應商支付勞務費。同時,招股書中披露的多個數據均與客戶信披存在差異,同行業公司資料亦採用不同口徑。
專案分包方或無資質,對第一大供應商的採購真實嗎?
能輝科技成立於2009年,實際控制人為羅傳奎、溫鵬飛和張健丁,公司收入主要來源於電站系統整合業務。招股書顯示,能輝科技在2017年至2020年1-9月份分別實現營業收入2.58億元、3.39億元、3.84億元、2.77億元,分別實現歸母淨利潤3150.82萬元、2796.85萬元、6782.07萬元、5124.60萬元,經營業績看似良好。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能輝科技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陸續取得了“羅山縣光伏扶貧村級電站專案”、“廣汽豐田發動機廠等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等11個光伏電站系統整合專案,並透過非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了“涉縣龍鑫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併網光伏發電專案”等另外14個專案,光伏電站系統整合業務在2017年至2020年1-9月份分別為公司帶來了2.30億元、3.06億元、3.48億元、2.41億元的收入。中標專案數量及其帶來的收入看似不錯,但能輝科技在專案分包上的問題值得關注。
根據(2019)黔0526民初5604號裁定書顯示,2016年2月12日,能輝科技與廣元市大亨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元大亨”)簽訂《中電投威寧縣“麼站70MWP農業光伏電站專案”光伏系統安裝商務合同》,約定由廣元大亨承包該光伏電站的光伏系統安裝工程。隨後,廣元大亨、周某等人組織工人完成了相應施工。2017年5月,能輝科技因上市需要,不能直接對接勞務公司,遂由山東浩騰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騰公司”)與廣元大亨簽訂《勞務用工合同》。
一方面,能輝科技在2016年2月將部分施工工作分包給了廣元大亨,但據第三方徵信網站顯示,廣元大亨直至2016年5月才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這是否代表廣元大亨在承接上述分包業務時還不具備施工資質?
另一方面,能輝科技直到2017年5月才因“上市需要”、“不能直接對接勞務公司”,改為由浩騰公司與廣元大亨簽訂合同。這是否意味著,廣元大亨實際上是一家勞務公司?而能輝科技對此也心知肚明?
儘管能輝科技直接對接勞務公司的行為延續到了報告期內,但招股書中未見任何披露。招股書僅稱,“公司在承接光伏電站系統整合業務後,一般將所承包專案中部分施工工作分包給具有承接資質的施工供應商”。
值得注意的是,裁定書顯示,2016年3月,能輝科技、浩騰公司、廣元大亨三方簽訂《中電投威寧縣70MWP農業光伏電站專案工程款支付協議》,約定由能輝科技直接向廣元大亨支付勞務費,而這部分勞務費本應由浩騰公司支付。
工商資訊顯示,浩騰公司原名“濟甯浩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是能輝科技的2016年第一大供應商。由此,廣元大亨、浩騰公司、能輝科技形成了上下游關係,浩騰公司向廣元大亨採購勞務,同時擔任能輝科技的供應商,而能輝科技還越過浩騰公司,直接向廣元大亨支付勞務費。那麼,能輝科技與浩騰公司的業務實質是什麼?是否真實存在?這都需要打個問號。
財務資料頻遭客戶“打臉”,同行業可比資料口徑不一致
除了中標專案分包過程存疑外,能輝科技的資訊披露質量也令人擔憂。
根據招股書披露,廣州發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新能源”)及其全資子公司連平廣發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平廣發”)是能輝科技2019年度應收賬款餘額的第三大客戶,公司當期對連平廣發的1-2年應收賬款餘額為1653.15萬元,佔當年應收賬款餘額的14.77%。
據悉,廣發新能源為廣州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廣州發展,證券程式碼:600098.SH)全資子公司,也就是說,連平廣發是廣州發展的控股孫公司,其財務資料理應被納入廣州發展合併報表。
根據廣州發展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當年合併範圍內對能輝科技的1年以上應付賬款期末餘額僅為1016.69萬元。假設當年廣州發展旗下只有連平廣發對能輝科技有賬齡超過一年的應付賬款,那麼,能輝科技披露的應收賬款餘額比廣州發展披露的應付資料高出62.60%。如果廣州發展披露的1016.69萬元應付賬款中還包括其他子公司對能輝科技的應付款,那麼雙方披露的應付、應收資料的差異將更大。而這多出來的600多萬應收賬款,能輝科技又該向誰去討要呢?
另外,據國家電投集團貴州金元威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威寧能源,證券程式碼:873359.OC)公開轉讓說明書披露,2017年末威寧能源對能輝科技的其他應付款金額為748.22萬元,賬齡均在1年以內。
然而,這筆款項在能輝科技招股書中卻不見蹤跡。據能輝科技披露,公司2017年末其他應收款第一名單位為霍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其他應收款賬面餘額僅265.01萬元,明顯低於威寧能源披露的其他應付款金額。那麼,能輝科技對威寧能源的這筆其他應收款去了哪裡?這隻能由擬上市公司來解釋。
同時,雙方披露的購銷資料也存在差異。據招股書披露,能輝科技2019年度對威寧能源的銷售金額為10565.82萬元,佔其主營業務收入的27.57%。而據威寧能源2019年報顯示,公司當年對能輝科技的採購金額為10427.84萬元。
另一方面,能輝科技對同行業可比公司資料的選擇也存在問題。
招股書顯示,針對公司員工人均創收水平,能輝科技選取了同行業可比公司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易事特,證券程式碼:300376.SZ)、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正泰電器,證券程式碼:601877.SH)等進行比較。然而,在選取資料時,能輝科技卻有些“隨意”。
據招股書披露,同行業可比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的員工人均創收平均水平分別為704.78萬元、643.21萬元、593.71萬元,而能輝科技則分別為263.15萬、404.04萬元、431.17萬元,與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看似在逐漸縮小。
不過,能輝科技對於易事特等公司選用的是公司總營業收入、在職總人數來計算人均創收,而對正泰電器單獨選用了母公司口徑資料,招股書稱,“正泰電器年報僅披露母公司員工人數,故人均收入為母公司營業收入除以母公司生產人數”。
但事實上,透過查閱可比公司年報,我們發現正泰電器2017年至2019年年報中對於母公司員工數量、主要子公司在職員工數量、在職員工總數等均有詳細披露,且披露方式與易事特等其他可比公司一致。那麼能輝科技為何偏偏對正泰電器採用母公司口徑資料進行比較?這樣的對比又是否可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