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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產獨立與安全的方面,一般都會選擇基金募集賬戶管理和基金託管這兩種手段。

可是在現實當中,不法分子正是藉此開始打起了基金財產的目的。

正規的情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機構簽署託管協議,開立託管資金專門賬戶,用於託管資金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託管機構對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然而不法分子常藉口——託管不當增信,或是誘騙投資者將款項直接匯入非募集賬戶,以達到挪用基金財產的目的。

舉例:

A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

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託管增信機制,設立多個由第三方機構託管的私募基金產品,並且開始募集大量的資金,同時與投資者簽訂基金合同,約定此類基金可以投資於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其他私募基金。

基金募集完成後,A公司先後將其中15只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資金,以投資的名義分別彙集到公司旗下的a基金和b基金賬戶(a基金和b基金未由基金託管機構託管),被管理人支配用於支付未備案基金投資者的贖回款項、基金顧問費、員工工資或直接轉入A公司及其股東賬戶等。

經舉報,監管部門進一步核查a基金和b基金資金流向發現,其資金往來方中7只基金產品為A公司發行,但未按規定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監管部門通過逐層追蹤資金流向,最終查實,A公司通過設立多隻私募基金,採用層層巢狀、賬戶對倒等方式,共計挪用基金資產近億元。

這個還可以追回,但是有種讓人措手不及,很難追回損失的。

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的“不懂”,直接要求投資者將資金打入非募集賬戶從而大量彙集資金。

舉例1: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a投資者購買了A公司設立的某個私募基金,然而卻未將投資款匯入基金合同約定的募集賬戶,而是應A公司要求,將上述款項直接匯入A公司基本賬戶。

經核實,A公司收到該款項後直接用於歸還董事長劉某借款或以A公司名義進行投資。

A公司收到b、c兩名投資者投資款共計210萬元後,也是直接將該款項轉到A公司關聯公司賬戶,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舉例2:

B私募機構發行多隻契約型基金產品,均未到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基金產品也沒有固定的募集賬戶,而是通過自然人賬戶、POS機刷卡方式募集。

此外,監管部門在對C私募機構檢查時也發現,大量自然人直接打款到C公司賬戶,數額從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打款備註均為購買基金產品,從2014年開始彙集到的資金數額巨大。

購買私募基金產品的正常流程:

投資者直接打款至基金合同約定的募集賬戶,而非管理人自身的銀行賬戶或基金管理人相關人員的個人賬戶,上述投資者的打款行為顯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購買方式。

在此,鄭重提醒投資者:

一是私募基金不強制要求託管。

託管人職責不完全等同於管理人職責,基金託管也不等於資金進入了“保險箱”,投資者不應迷信“託管”,謹防管理人以“XX銀行/券商託管”為宣傳噱頭,不當增信。

二是投資打款須謹慎。

投資人要細看合同,理清公司賬戶、募集賬戶、託管賬戶之間的關係,仔細核對合同中的投資者打款賬戶是否為募集賬戶,對將投資款打款至基金管理人及個人賬戶的要求,要堅決拒絕,高度警惕。

三是投資者在認購基金後,應密切關注私募基金產品合規執行情況。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資訊,以防資金財產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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