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政府產業基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金投資浙江特色小鎮重大專案建設,助力全省特色小鎮高品質發展,近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浙江省特色小鎮產業金融聯動發展基金組建運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據悉,浙江省特色小鎮產業金融聯動發展基金由浙江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出資10億元,帶動市縣以及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形成總規模100億元的省特色小鎮基金。
方案明確,基金圍繞省級特色小鎮中的實體企業開展投資,為特色小鎮產業發展提供專業投融資服務及智力支援。主要採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相結合的模式,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運作。
方案要求, 定向基金與非定向基金存續期最長不超過8年,且必須註冊在省級特色小鎮內,定向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於5億元,非定向基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式批准後可作調整。定向基金原則上需由省與市縣共同出資組建,非定向基金鼓勵市縣共同出資。
出資結構方面,定向基金要求省市縣政府產業基金合計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於定向基金的40%,與產業專案方非關聯的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即與該產業專案方無控制、被控制及受共同控制關係,下同)出資比例不低於定向基金規模的20%。特別重大專案經省轉型升級基金管委會審定後不受上述規模和出資比例限制。
非定向基金要求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出資不超過非定向基金規模的15%,省市縣政府產業基金合計出資比例不超過非定向基金規模的30%,與基金管理人非關聯的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於非定向基金規模的20%。
以下為方案具體內容:
浙江省特色小鎮產業金融聯動發展基金組建運作方案
一、基金名稱
浙江省特色小鎮產業金融聯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省特色小鎮基金”)。
二、基金規模
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出資10億元,帶動市縣以及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形成總規模100億元的省特色小鎮基金。根據省特色小鎮基金投資運作等情況,經省政府批准後增加後續投入並相應擴大基金規模。
三、政策目標
發揮政府產業基金引領作用,主要通過省市縣聯動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支援我省特色小鎮內產業發展(不含小鎮基礎設施建設)。
四、投資方向
圍繞省級特色小鎮(“省級特色小鎮”指浙江省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公佈的省級命名、建立、培育的特色小鎮,下同)中的實體企業開展投資,為特色小鎮產業發展提供專業投融資服務及智力支援。
五、運作模式
主要採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相結合的模式,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運作。
六、運作要求
(一)基金基本要求
定向基金與非定向基金存續期最長不超過8年,且必須註冊在省級特色小鎮內,定向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於5億元,非定向基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式批准後可作調整。
(二)省市縣聯動
定向基金原則上需由省與市縣共同出資組建,非定向基金鼓勵市縣共同出資。
(三)產融聯動
為進一步突出省特色小鎮基金集聚知名金融機構等平臺資源,吸引更多的優質社會資本支援浙江特色小鎮建設,同時集聚特色小鎮金融資源和市場資源,推進金融小鎮與產業小鎮聯動發展。在存續期內,基金管理人應對接至少1個省內特色小鎮,圍繞對接的特色小鎮開展專項金融服務。
(四)定向基金要求
1.出資結構。
省市縣政府產業基金合計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於定向基金的40%,與產業專案方非關聯的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即與該產業專案方無控制、被控制及受共同控制關係,下同)出資比例不低於定向基金規模的20%。特別重大專案經省轉型升級基金管委會審定後不受上述規模和出資比例限制。
2.擬投專案要求。
(1)定向基金要求投資專案公司註冊地及專案實施地均位於省級命名、建立、培育特色小鎮範圍內;
(2)符合所在特色小鎮產業發展方向;
(3)符合省發展改革委產業發展要求。
3.投資進度要求。
定向基金原則上按專案實際進度申請出資。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撥付定向基金賬戶後的6個月內,定向基金須完成該筆投資。
(五)非定向基金要求
1.出資結構。
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出資不超過非定向基金規模的15%,省市縣政府產業基金合計出資比例不超過非定向基金規模的30%,與基金管理人非關聯的獨立第三方社會資本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於非定向基金規模的20%。
2.返投要求。
非定向基金在省特色小鎮基金立項後,投資省級特色小鎮專案金額不低於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出資額的3倍。
3.投資進度要求。
省特色小鎮基金首期出資到位1年內,非定向基金在省級特色小鎮內實際投資額達到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非定向基金投資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具體投資進度應在相關章程、協議中約定。
4.儲備專案要求。
非定向基金提請專案立項時,儲備省級特色小鎮內的擬投企業數量不少於3個,擬投資金額不低於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出資額,並承諾在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參股後,首個投資企業的註冊地在省級特色小鎮範圍內。
(六)定向基金與非定向基金管理人資質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有固定營業場所及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應向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3.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專案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階管理人員,且有3個(含)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5.專業機構在提交合作方案時,須至少已取得擬設立基金總規模30%額度的出資意向,並提供擬出資人出資承諾函等材料。
(七)定向基金與非定向基金管理費用
省特色小鎮基金參與的基金管理費率原則上不高於每年2%。
(八)投資限制
基金從事業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從事擔保、抵押、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委託貸款等業務;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等支出;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經管委會批准的需要特別支援的重點領域或創新業務,不受上述條款限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除外。
七、投資管理
(一)專案發起。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政策目標及特色小鎮產業特點面向市縣政府和社會徵尋投資專案。
(二)專案立項。由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後提出投資方案並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發起立項。
(三)盡職調查。經基金管委會批覆立項後,浙江金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控管理公司”)組織開展專案盡職調查,並形成投資建議書,對投資模式、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收益分配、讓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體建議。
(四)投決會評審。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根據金控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資建議書,組織召開投決會進行審議決策或由管委會辦公室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提出稽核意見後,報管委會主任批准。
(五)公示。經審議通過或批准的專案投資方案,在省財政廳入口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祕密的除外。
(六)組織實施。經公示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金控管理公司與相關合作方擬定章程或合夥協議,正式簽署後予以實施。專案投資方案經批准後達6個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的章程或協議,導致投資方案無法實施的,金控管理公司應在一個月內及時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終止投資情況,管委會辦公室向管委會報備。
(七)投後管理。專案實施後,金控管理公司做好投後管理工作,定向基金管理人、非定向基金管理人做好各自基金管理工作。
八、投資退出
(一)省特色小鎮基金可採取股權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回購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所投專案。省特色小鎮基金從投資參與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退出時,公司章程或協議中已載明具體退出期限、退出條件、退出方式的,按其執行。未按公司章程或協議約定方式退出的,金控管理公司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及退出建議,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稽核意見,報基金管委會批准後,金控管理公司具體辦理退出事宜。
(二)需要資產評估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省財政廳核准或備案。如受讓方為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的,報管委會批准後,可協議轉讓相應股權(份額);如受讓方為非國有全資公司或非國有獨資企業的,應按國有產權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採取公開掛牌方式辦理退出。
(三)省特色小鎮基金參與投資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執行滿3年後,如達到投資績效和支援產業等政策目標,報經基金管委會同意後,可提前退出。
(四)省特色小鎮基金與定向基金管理人、非定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資人約定若出現下述情形時,報經基金管委會同意後,省特色小鎮基金可提前免責退出:
1.章程或協議簽署後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省特色小鎮基金撥付基金賬戶1年以上,參股基金未實際出資的;
3.參股基金運作不符合本辦法及省特色小鎮基金方案政策導向的;
4.發現其他危及省特色小鎮基金安全或違背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退出情形的。
九、獎懲機制
(一)讓利方案
1.定向基金。
在專案立項階段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讓利條件、讓利標準及讓利措施等初步意見。公司(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中載明具體讓利條件、讓利標準、讓利措施。無法事先約定情形或不能按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等事先約定方式讓利的,在專案退出後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提出讓利方案,由基金管委會批准。
2.非定向基金。
(1)讓利條件。
1)省特色小鎮基金首期出資到位1年內,基金在省級特色小鎮內的實際投資額達到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
2)投資期內基金省級特色小鎮專案實際投資額達到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的3倍;
3)省特色小鎮基金參股期間,基金管理人應對接至少1個省級特色小鎮,圍繞對接的省級特色小鎮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金融服務。
(2)讓利標準及措施。
1)省特色小鎮基金投資期內投資(以實際投資額為準)省級特色小鎮內的企業,達到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3倍的,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稅後收益的50%讓渡基金管理人;
2)省特色小鎮基金投資期內投資(以實際投資額為準)省級特色小鎮內的企業,達到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4倍的,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稅後收益的60%讓渡基金管理人;
3)省特色小鎮基金投資期內投資(以實際投資額為準)省級特色小鎮內的企業,達到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5倍的,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稅後收益的70%讓渡基金管理人;
4)省特色小鎮基金投資期內投資(以實際投資額為準)省級特色小鎮內的企業,達到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6倍及以上的,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稅後收益的80%讓渡基金管理人。
(二)讓利考核及實施
省特色小鎮基金從投資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專案退出時,符合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中已載明具體讓利條件、讓利標準、讓利措施等事先約定情形的,由金控管理公司實施。不符合事先約定情形或不能按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等事先約定方式讓利的,在專案退出後由省發展改革委開展考核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提出讓利建議,經基金管委會確認後,由金控管理公司實施。
(三)違約責任
省特色小鎮基金投資專案在其運作過程中若發生違約違法情形,經要求拒不整改或經整改無法消除影響的,可減少直至取消讓利。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及其高階管理人員信用記錄,並將其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建立黑名單機制和信用管理機制,對投資專案的管理機構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有權單獨或同時行使以下權利:
1.限期整改。
2.在浙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網站、金控管理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網站等公佈其違規違約行為,並將相關情況載入管理檔案,情節嚴重的,省特色小鎮基金停止與其合作。
3.由管委會辦公室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公告或開展聯合懲戒。
4.要求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應賠償給相關機構的金額以及賠償過程中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承擔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5.根據管理方違約或者違約整改履行情況,單獨或者一併要求管理方受讓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在基金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受讓價格為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相應份額實繳出資額加上10%的年利率(單利),並由管理方承擔後續的出資及其他義務。
十、風險防控和業績考核
(一)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應當委託一家中國境內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由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管理人提議並經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及託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出具銀行託管報告。
(二)省特色小鎮基金出資部分無收益或虧損的,不得采取政府補貼形式向基金合作物件支付收益;出資部分實現收益的,不得超出稅後收益總額向基金合作物件讓渡收益。
十一、報告制度和資訊披露
(一)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管理人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金控管理公司提交《基金執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金控管理公司提交《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及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金控管理公司在收到報告後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轉報《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及《基金年度會計報告》。
(二)省特色小鎮基金與相關合作方簽署章程或協議後,發生省特色小鎮基金認繳出資額增加等核心要素變更、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管理人實質性變化,由金控管理公司向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管理人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
1.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夥人(合夥制)發生實質性變化;
2.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關鍵人士半數(含)或董事長、總經理以上發生變化。
特色地產諸葛亮-飆馬中國,20餘年專業、專心、專注為地市縣房地產企業轉型特色小鎮、商業地產&產業地產專案提供全程保姆化選單式服務:
1、拿地顧問,聯合國際國內機器人、科創名校、智慧醫院、文化創意、養老產業資源,為特色小鎮、特色商業街等特色地產專案戰略策劃頂層設計;
2、策劃設計一體化,攜手國家甲級建築設計院,為房地產企業轉型商業地產如綜合體、購物中心、商業街、專業市場、社群商業;產業地產如商旅、文創、科創、農創、大健康、運動休閒、養老教育、新經濟園區開發,提供定位策劃、概念規劃、建築設計方案;
3、租售代理,攜20餘年千萬方地市縣選單服務經驗,為商貿物流地產、特色商業街等產業地產&商業地產專案招商銷售;
4、專案診斷,為地市縣問題專案提供解決之道;
5、全程顧問,以20餘年積累的選單服務經驗為專案全程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