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年以前因為政策的支援與地方政府的扶持,民間資本借貸平臺如雨後春筍般破土而出,短短几年就催生了上萬家p2p平臺,但隨著後幾年的p2p暴雷不斷,金額上百億的大雷,人數幾十萬的大雷不斷,政府就認定了這個行業本身就是一個大雷,基本到這兩年都是引導這些平臺退出市場,隨著對職業借貸人的法律新規出臺,民間投資人通過借貸平臺放貸也有了違法風險,基本P2P平臺已經名存實亡,都是在退出市場階段了。
在這些平臺退出市場之際,平臺的退出就要解決通過平臺借出去的錢和投進來的錢。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及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也就能決定借款人還需不需要還這個錢。
以下是我總結的P2P平臺追借款人欠款遇到的問題:
1、平臺本身經營存在自融、關聯、高利、套路、自擔保等違反P2P管理規定的問題,這類平臺不敢輕易向借款人追款,如果借款人舉報將得不償失,這些平臺大多放棄了追償。
2、有些平臺在經營上為了突出優勢在一個時間段或整體運營上只要借款人不能按時還錢,其就會讓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公司或平臺自行找人(一般是平臺老闆的人)幫借款人償還了借款,然後再重新對這個借款進行一個發標,新的發標實際跟借款人已經沒有關係,那麼平臺可能會騙借款人重新簽訂合同來確定新的借款,如果借款人沒有重新籤,那麼平臺或擔保公司只能購買投資人的債權來追償借款人的錢,但是大多平臺並沒有真正購買投資人的債權,擔保公司呢又涉嫌關聯擔保,因此購買債權追償的路又走不通。最後只能主張不當得利,就是有人幫你還了錢,你得把幫你還錢的人的錢還了。那麼這條路得看還款的路徑和借款人、投資人當時的原始資料是否能確定對應關係,有可能幫你還款的人是一筆還了幾百個人的錢,而大多平臺並沒有規範的這類還款操作,而是平臺自身登陸了借款人的賬號進行的還款,很難查清對應的還款路徑,查不清事實的話即使起訴也支援不了幫你還款人的請求。另外幫你還款的人還有可能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3、很多平臺簽了線上與線下兩份合同,兩份合同內容和當事人都不同。線上合同是與投資人產生的一份代表真實借款的合同,而線下往往是與平臺籤的一份借款合同,線上的合同是通過電子籤或根本就沒有籤,是通過掃描線下合同簽字印上去的。那麼這種情況一般線上的合同就無效,線下的合同又因為當事人不同、約定的內容不同、還有最重要的投資人是否有有效的委託授權簽字,往往導致以線下的合同追錢會變成平臺向你追錢,而這是P2P所禁止的。那麼由投資人向你來追錢的話,有可能你借的這一筆錢有幾十個投資人,每個金額幾百、幾百的,投資人一般也不會去追借款人,而只追平臺,平臺不還投資人就去舉報。
4、即使平臺操作都合規合法,平臺經營獲得的收益、擔保公司獲得的收益、債權購買人所獲得的收益往往因為沒有有效的監管,稅務方面會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果借款人多了進行聯合舉報或投資人收不回投資款聯合進行舉報,也是讓平臺必須考慮該怎麼安全退出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