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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Simon

最近有訊息透露,有約2000家企業收到稅務機構的通知,要一次性按照支付寶進賬額度補稅;還有很多個體戶也要根據繫結的私人賬戶進銷查賬。一時間很多做電商直播、線上電商的企業或者個人,突然被繃上了一根弦。

疫情期間,線下零售行業受影響巨大,而線上電商直播方興未艾,網紅、明星紛紛直播,很多商界大佬也親自上場直播,還有各地地方政府也支援電商直播產業發展,“線上帶貨”成為零售領域的最熱潮流。

電商直播帶貨,到底要納多少稅?如何納稅?未來電商們要如何做好

1、直播網紅,已經有了自己的正式職業名稱

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5月11日釋出的《關於對擬釋出新職業資訊進行公示的公告》中,第三個新增職業便是網際網路營銷師。

在數字化資訊平臺上,運用網路的互動性與傳播公信力,對企業產品進行多平臺營銷推廣的人員。“網際網路營銷師”職業下又增設了“直播銷售員”工種。

“直播帶貨”“直播賣貨”已成為當下網購新形式。網際網路營銷師主要工作任務包括:搭建數字化營銷場景,通過直播或短視訊等形式對產品進行多平臺營銷推廣;提升自身傳播影響力,加強使用者群體活躍度,促進產品從關注到購買的轉化率等。

既然參與直播賣貨的網紅們,在國家的職業體系裡已經是正式的職業,就需要網紅適應自己的地位,並適應與此對應的稅收規則。

2、網紅直播如何納稅

網路主播們往往一場直播下來,提成或者服務費都有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那麼這筆鉅額收入該如何繳納個稅?

2019年前,具體的繳稅方式也很簡單,和平臺直接簽約的主播,其收入被劃為“工資薪金”所得,需按照3%-45%的稅率來繳稅,由平臺代扣代繳,就是我們和普通上班族一樣。另外“打賞所得”是屬於勞務費用,這部分要繳20%的個稅。

但在新個稅法下(2019年1月1日後),主播收入就需要綜合徵稅了。

新個稅法明確了中國今後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收體系,也就是說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稿酬所得四項被列入綜合所得,按照累計預扣法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具體可以分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簽約主播的收入則按照工資薪金計算個稅,平臺公司需按照七級累進稅率表為其預扣預繳個稅;

情況二:如果雙方是勞務關係,主播以個人工作室的名義為直播平臺提供服務,那麼主播的收入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徵稅,平臺公司將會按照三級的稅率表。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即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徵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十成。

3、直播電商發展迅速,電子商務法也亟需跟進變化

2019年1月1日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是中國電子商務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

作為電商從業者,無論是平臺方還是賣家,還有網紅主播、MCN機構,都有義務和責任繳納相應的稅收。但由於納稅記錄的是營收,平臺在經營過程中由於現金流和物流不匹配的情況,存在代收賣家貨款留存在平臺上。從稅務角度上看,流經平臺賬戶的資金均為經營所得。所以,很大程度平臺難以說明貨款和實際經營所得的關係。

直播電商快速發展之下,原有的法律體系也亟需進行更新和修改。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正國表示,目前已經生效的電子商務法對社交平臺銷售貨物這一領域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社交平臺脫離了現行有效的一些法律監管,在這些平臺上釋出一些不實資訊,或者對消費者進行了一些誤導性宣傳,危害和風險比較大、陷阱比較多,需要通過法律予以治理。所以在以後的電子商務法修改過程當中,可以把這部分內容納入修改的考慮範疇之中。

再比如,《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確立的登記為主、一部分小規模經營者免予登記為例外的原則,並未實際改善平臺內經營者的登記情況,對於“免予登記”的自然人開設網店目前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平臺具體執行情況也不相同。

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目前來看,這類主體成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兜底”範疇,目前很多新型電商形式在無法進一步明確其是否屬於上述三類主體的情況下,可以被評價為該類主體,如抖音附加購物連結(這也正是很多抖音網紅直播賣貨的銷售方式)、利用微信朋友圈開店賣貨、在UGC(資訊提供類應用)中打廣告等。但是本條並沒有對該類主體提出統一的登記要求,仍需要對該類主體的其他身份進行評價並按照該身份登記,如是否屬於廣告行為,主體是否可以評價為廣告推廣者等,從而通過《廣告法》的要求來規範。

作為電商從業者,面對國家即將嚴格執行的電商徵稅,隨著五證合一、金三上線、稅銀聯網的上臺,又該如何進行稅務籌劃?智見稅籌團隊,能夠針對不同電商業務場景提供專業、穩定、安全的交易資金管理及稅務籌劃服務,幫助電商企業稅籌合規,促進直播電商等新型電商業務獲得更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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