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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們講了簽署投資協議時設定創始股東有限責任條款,那這個條款具體怎麼約定呢?以下我們提供一個範例:

創始股東的責任限制:為避免疑義,除欺詐、故意外,任一創始股東在本協議及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協議項下承擔的回購義務、賠償責任、違約責任、補償義務等全部義務和責任的總和應以其:(i)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的股權(如創始股東以該等股權的變現價值承擔責任的,則該等股權的變現價值應經本輪投資人認可);(ii)以及任何時期轉讓公司的股權所得;(iii)已獲得的公司的任何分紅的總和範圍內的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投資人對創始股東在該範圍之外的財產沒有追償權。

這算個經過協商妥協後的相對公允的寫法吧。正如沒有完美的合同(合同是簽約各方妥協的結果),也沒有什麼可以普遍適用的標準條款。可以參照這個寫法作為博弈的基準。

順便說一句,經常有客戶找我要合同範本,說句實話真的沒有合同範本,合同條款都是跟據實際交易邏輯設計的,也是談出來的,沒有什麼能直接填空的範本。如果有範本,那也是給律師用的,律師可以在這個範本框架基礎上改,省點力而已,不是拿來填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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