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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內出現各種樣的P2P網貸平臺以來,隨即而來的就是各種各樣貪婪的人利用這些P2P網貸平臺“錢生錢”的門路也出來了,他們之所以這樣就是因為這些貪婪的人員永遠都不“滿足”現狀,也永遠嫌自己賺的錢少。

而這種P2P網貸平臺模式正好利用了貪婪人性的這一點,也就應景而生為這些貪婪的金融投資人量身定做的一套全新的“金融模式”,為了更好的吸引這些貪婪的金融投資人,這些新的“金融模式”的P2P網貸平臺不僅僅形成一個回報率高,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利率高的問題,甚至他們還滿足了這些金融投資人所有的需求,比如說,安全系別高,都自稱為銀行系別的安全系統,而為了博取這些金融投資人的信任,可謂是全行業都在“通力合作”,時不時的搞個金融論壇,頒發各種各樣的獎項來博取金融投資人的信任,甚至有些平臺為了吸引投資還自己花錢辦所謂的“金融論壇”,還自己給自己頒發獎項,然後再花錢請一些明星代言等等做一些宣傳。

當然,金融投資肯定會有很高的風險,這對於有些投資人心理都是非常明白的,但是既然是高風險的金融投資自然就是“風險投資”,主要的是,他們其實心裡也都知道這些P2P網貸平臺是不是合法的平臺,而投資他們僅僅因為他們的回報率高,而這些所謂的回報率自然就是P2P網貸平臺不惜違法增加各種的收費專案,甚至有些P2P網貸平臺的綜合年化利率高達100%以上。

其實一直都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在現在的網際網路金融環境下,很多金融投資人都埋怨借款人“欠錢不還”,而借款人卻埋怨金融投資人說符合國家利率的都還過了,甚至有很多投資人表示自己未獲得那麼高的回報率,而借款人拿出的證據卻是比高利貸還狠的超利貸,隨著這種現象越來越嚴重,也就產生了另外的一個問題。

我們的錢都去哪了?

從這幾年網際網路金融環境中我們發現,很多金融平臺都在國外或者香港上市,但是他們上市的資本卻不是一般的高,而大家想一想,他們僅僅一個“網貸中介資訊服務”的平臺為什麼能賺取這麼多的錢,而且,我們從已經暴雷或被立案的P2P網貸平臺可以看的出來,他們的資產多的我們永遠無法想象,動不動都是好幾套房產,而且還都是豪宅,動不動都是豪車,而且還都是價格高的離譜的那些車,他們這些的我們不相信是僅僅的服務費、管理費刻意支撐的起來的。

在很多人看來,金融投資人的錢是因為借款人逾期或者他們認為的“欠錢不還”造成的,但是我們不這麼認為,因為根據綜合的資料顯示,大部分的借款人如果按照法定24%還款的基本上都還清了,而且其中還有很多單一平臺多次借款的情況,也就是多次在單一平臺借貸,如果按照現有的P2P網貸模式計算的話,其實按照法律上來講很多借款人如果利用超於36%以上的利率可以返還的話,那麼這些借款人多次借款的年化利率足以“衝抵”他們的債務了,況且說,這樣的計算模式是完全符合國家法律標準的,所以,金融投資人的錢絕對不僅僅因為借款人逾期而導致回不了款現象的出現。

再說了,借款人在很多P2P網貸平臺的時候都交納了一定的保險金,而這些保險金就是保障借款人如果出現經濟問題的話,保險公司是要優先賠付給金融投資人的,所以對於這些P2P網貸平臺的投資人來說,他們的錢是在於保險公司的賠付,而不是在於借款人逾期的問題,要不然這些P2P網貸平臺強制性讓借款人貸款時購買保險業務幹什麼呢?

明知P2P網貸平臺屬於非法經營,卻還不顧風險投資,這能怨誰呢?

其實以來,我們不明白的是,這些P2P網貸平臺都自稱為自己提供的是“網貸撮合業務”,也就是大家經常聽到的網貸中介服務,但是既然是中介服務性質的平臺,為什麼他們存在非法經營的情況呢?

原來,早在2016年中國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擬定並且釋出了《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而且這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是經過國務院批准釋出的。

在這條規定中第二章備案管理第六條明確的規定: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截至到目前,這個規定已經發布好幾年的時間了,要說這些金融投資人不知道這條規定鬼才信呢?

既然有著明確的規定,這些所謂的投融投資人也比較了解,在這樣的環境下這些金融投資人甘願冒險將自己的錢投資在那些沒有按照規定執行的平臺,這不就意味著存在更高的風險存在,明明知道這些P2P網貸平臺是非法經營卻還盲目投資,你讓這些投資人自己說這怨誰呢?

P2P網貸平臺沒有吸收公眾存款主體,卻一直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媒體人徐亮表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金融交易主體之間形成複雜的金融關係,金融關係的有機整體就是金融秩序。金融關係包括:金融交易關係,金融管理關係,金融機構的內部關係,金融管理關係是指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和巨集觀調控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它是一種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關係,即縱向金融關係。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機構內部秩序三個有機統一的方面結合而成,其目的在於實現國家的巨集觀調控,保證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向,保護廣大公眾的利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金融儲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於因為金融儲蓄是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對儲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將侵犯整個金融信貸秩序。所以本罪的結果是擾亂了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而P2P網貸平臺很明顯是“網路借貸中介服務”的主體,有的平臺甚至連這個資格都沒有,說白了他們在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與實際經營活動不符,說白了就是非法經營,而在這樣的環境下,P2P網貸平臺是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主體的,所以,為什麼這些P2P網貸平臺暴雷或被立案調查的主要原因大部分都是“吸收公眾存款”原因存在。

媒體人徐亮提醒大家:投資有風險,而這個風險是“自行承擔”的,所以大家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謹慎選擇合法的金融平臺,而不要盲目因非法平臺回報率高就盲目的投資,因為有時候一時的貪婪“坑害”的是你們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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