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科技廳印發《海南省科技創新創業平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明確支援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科技創新創業平臺的打造。
《意見稿》
《意見稿》對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科技創新創業平臺的申請條件進行了詳細的羅列。符合條件的申報機構向所在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由市縣推薦稽核通過後,以省科技廳檔案形式備案為海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或星創天地。
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資格或影響年度考核結果的平臺,省科技廳取消其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資格,追繳獲資助的財政資金,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納入省科技計劃管理信用記錄;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或紀檢部門。
根據省級科技創新創業平臺年度考核結果,省財政分別給予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運營補貼,用於公共技術平臺建設、技術服務管理及投融資服務等方面。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意見稿》明確,運營補貼不得使用於基礎建設、日常辦公用品、人員工資績效獎金福利等支出。補貼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支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運營補貼一般不進行驗收,採用年度報告和備案制度。財政運營補貼支出未完成前,專案單位於每年12月31日向省科技廳報告使用情況和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已支出完成的,須在3個月內將支出情況、成效及相關票據報省科技廳備案。
對不能正常運營或已停止運營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和星創天地,經省科技廳聯合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實地核查後,取消相應資格,並對運營主體所獲得的財政資金予以清算,收回不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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