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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監管動態快訊”旨在透過定期收集整理公開資訊,提供國際及各個國家和地區最新的金融政策訊息,洞察全球金融監管政策趨勢。

中國內地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證監會關於《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聯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適用物件:金融機構

央行等部門公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就完善各金融行業客戶盡職調查規定,《草案》更新客戶盡職調查的適用情形及措施;根據各金融行業的業務發展和風險狀況,完善不同金融行業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更加適應反洗錢國際標準;完善代理行、電匯、外國政要人士、新技術等較高風險業務(環節)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明確受益所有人概念以及相關識別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進一步延長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貸款支援政策實施期限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1)81號

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根據《通知》,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援政策及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保監管會

適用物件:系統重要性銀行

為平穩啟動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評估與後續監管工作,央行及銀保監會擬出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建立附加資本、附加槓桿率、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附加監管指標體系,明確審慎監管要求,勵銀行降低系統性風險,提高自救能力,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

中國香港

香港金管局釋出其《監管政策手冊》新模組IB-1的諮詢草案:“對認可機構的保險中介業務進行監督”

監管機構:香港金管局(HKMA)

保險中介許可要求;金管局與保險業監督機構之間的合作;監督和執行方法;有關認可機構受規管活動的法律及監管規定;保險業監督的紀律權力,以及在行使有關認可機構及關連人士或代理人的權力之前,必須諮詢金管局的規定。

保險集團監管框架及保險連結證券業務規管制度正式實施

監管機構:香港保監會(IA)

適用物件:保險機構

香港保監會宣佈,引入集團整體監管框架和保險連結證券(ILS)監管制度的立法修正案於2021年3月29日生效。該集團整體監管框架旨在使保險業監督能夠透過將其目前對授權保險公司的某些權力擴大到保險集團在香港成立的控股公司,使其符合國際標準的有效和直接的全集團監管。

新加坡

加強數字支付代幣服務提供商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控制

監管機構:新加坡金管局(MAS)

適用物件:數字支付代幣服務提供商

新加坡金管局(MAS)釋出了一個資訊圖,概述了MAS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AML/CFT)要求以及對數字支付代幣(DPT)部門的監管期望,旨在提高DPT服務提供商對行業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ML/TF)的風險意識,並提供其他資訊以支援其實施有效的控制措施。

馬來西亞

外匯政策自由化

監管機構:馬來西亞央行(BNM)

馬來西亞國家銀行(BNM)已宣佈進一步放寬外匯政策(FEP),從而為企業提供更大的靈活性。這些措施包括:

取消出口轉換規則;本地出口商可以與參與全球供應鏈的其他居民交易對手以外幣結算國內貿易;在特殊情況下,常駐出口商可以將出口收益的匯回期限延長至六個月以上;居民出口商可以將出口收益與允許的外匯債務相抵銷;和居民企業可以直接與非居民交易對手進行商品衍生品對沖。

英國

從LIBOR過渡到無風險利率

監管機構:金融行為管理局 英國央行(FCA, BoE)

金融行為管理局和英國央行發表了聯合宣告,其中鼓勵英鎊非線性衍生品市場的所有參與者:

自2021年5月11日起,採取必要步驟,採用新的基於英鎊隔夜指數平均值(SONIA)而非LIBOR的交易報價慣例;

將流動性資產從英鎊LIBOR轉換為SONIA。

關於建立運營彈性的政策宣告

監管機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

金融行為管理局(FCA)釋出政策宣告(PS 21/3),就增強金融服務業運營彈性的新要求制定了最終規則和指南。到2022年3月31日,公司必須確定其重要的業務服務,為最大可容忍的中斷設定影響容忍度,並進行對映和測試,以達到此目的所需的複雜程度。公司還必須識別其運營彈性中的任何漏洞。預計公司將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並保持在其影響容忍度之內,且不得遲於過渡期結束時至2025年3月31日。

償付能力II有效價值測試引數的審查-從2021年3月31日開始適用

監管機構:英國審慎監管局(PRA)

英國審慎監管局(PRA)釋出其對償付能力II有效價值測試(EVT)中使用的最低延期率引數的審查,該宣告載於20/3/31監督宣告中,於2021年3月31日生效。PRA決定保留EVT中使用的最低延期率為每年0.5%。

歐洲

關於《金融工具市場法規》報告交易和參考資料的義務的最終報告

監管機構:歐洲證監會(ESMA)

根據《金融工具市場監管》(MiFIR),歐洲證監會(ESMA)釋出了有關報告交易和參考資料的義務的最終報告。最終報告包含對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 II)和MiFIR的建議和可能的規則修訂,目的是簡化當前的報告制度,同時確保報告資料的質量和可用性。

關於歐盟金融體系風險和脆弱性的報告

監管機構:歐洲銀行管理局(EBA)、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管理局(EIOPA)、歐洲證監會(ESMA)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管理局(EIOPA)、歐洲證監會(ESMA)三家歐洲監管機構(ESAs)聯合釋出了其2021年的第一份聯合風險評估報告。報告強調了Covid-19如何繼續嚴重影響短期復甦前景,指出了金融市場的一些脆弱性,並警告市場可能採取進一步調整。鑑於這些風險和不確定性,ESA建議國家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和市場參與者採取以下政策措施:

為預期的資產質量惡化做準備;繼續採取進一步行動,以適應“長期低利率”環境及其風險;確保合理的貸款實踐和適當的風險定價;遵循關於股息和股票回購的保守政策。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確認將“密切審查”主要銀行的收購

監管機構: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

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宣佈將繼續密切審查主要銀行對新興競爭對手的擬議收購。隨附的宣告表示,ACCC將不會反對一家大型銀行收購一家數字銀行的提議。該數字銀行沒有實體分支機構,完全透過其智慧手機應用程式提供服務。ACCC向銀行、非銀行貸款機構、金融科技公司、抵押經紀人、行業和消費者協會等進行了諮詢。所諮詢的有關各方對這項交易的關注微乎其微。ACCC表示,鑑於創新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務市場(尤其是在挑戰成熟銀行方面)的“日益關鍵的作用”,這種審查是必要的。

美國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快速分階段原型計劃

監管機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為受FDIC監管的金融機構提供了有關FDIC的快速分階段原型(RPP)計劃的資訊和說明。RPP計劃是一項旨在加速採用現代技術解決方案以幫助FDIC履行其使命的競爭。特別是,這些解決方案探索了從各個機構(尤其是社群銀行)接收、管理和分析資料的新方法,而又不會增加合規負擔。FDIC認為,從這次競爭中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未來FDIC的技術衝刺,將促進這些技術的安全可靠採用,在這一過程中幫助銀行和支援消費者。

政府機構就金融機構使用人工智慧進行諮詢

監管機構:美聯儲等五個政府機構(FED and 4 other agencies)

美聯儲(FED),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和貨幣監理署(OCC)均在收集有關金融機構使用人工智慧(AI)的資訊。這些機構向公眾諮詢有關金融機構如何在其活動中使用人工智慧的資訊,包括欺詐預防、個性化客戶服務、信貸發放和其他業務。

國際

巴塞爾委員會發布運營彈性和風險原則

監管機構:巴塞爾委員會(BCBS)

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其運營彈性原則,旨在:

增強金融部門的業務彈性;促進基於原則的方法來提高運營彈性;和促進國際參與並促進更大的跨部門合作。巴塞爾委員會還發布了其《操作風險的合理管理原則》(PSMOR)的修訂版,以反映操作彈性與操作風險之間的自然關係。修訂旨在:使PSMOR與最近完成的巴塞爾協議III(Basel III)操作風險框架保持一致;在變更管理和資訊通訊技術領域中更新需要的指南;和提高原則檔案的整體清晰度。

關於銀行對“大到不能倒”改革進行評估的最終報告

監管機構:金融穩定委員會(FSB)

金融穩定委員會(FSB)釋出其對“大到不倒”(TBTF)改革評估的最終報告。最終報告闡明瞭TBTF改革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與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SIB)相關的系統性和道德風險,以及它們對金融體系的更廣泛影響。報告發現,儘管Covid-19帶來了負面影響,但TBTF改革使銀行更具彈性和可解決性。

可持續金融市場動態:概述

監管機構:央行綠色金融網路(NGFS)

央行綠色金融網路(NGFS)釋出了一份題為“可持續金融市場動態:概述”的報告。它概述了調動可持續金融的市場動態,並確定了三個主要渠道,金融市場可透過這些主要渠道來引導實體經濟朝著更高的可持續性水平進行必要的轉型:披露、風險管理和資本籌集。因此,該報告就改進的必要性提供了關鍵資訊,供決策者和市場參與者進一步考慮。

金融穩定委員會主席更新了G20的COVID-19支援措施以及應對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的路線圖

監管機構:金融穩定委員會(FSB)

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在4月7日的虛擬會議之前,發表了FSB主席Randal K. Quarles給G20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的信函。FSB還向G20集團提交了一份報告,內容涉及在擴充套件、修改和終止COVID-19支援措施時應考慮的因素。FSB關於這些因素的報告指出在宏觀經濟前景企穩之前撤回支援措施,可能會給金融穩定帶來重大的直接風險。但是,如果長期採取支援措施,則可能會逐漸形成金融穩定風險。總的來說,大多數當局目前認為過早撤回支援政策可能比維持支援政策時間過長的代價更大。總體而言,靈活的、基於現狀的方法可以幫助最大程度地降低金融穩定風險。FSB成員已承諾就取消支援措施進行協調,而FSB將繼續支援此類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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