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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遲遲未能出臺,但北京銀保監局已經先行要進行規範了。

10月12日,北京銀保監局釋出《北京銀保監局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當中的部分熱點爭議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通知》,保險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平臺從事超出其執業登記範圍的保險銷售,包括分享連結獲得佣金或推廣費的行為;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提供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代理查勘理賠、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等服務;保險機構亦不得向平臺支付保險銷售佣金,也不得簡單以與保費規模或保單件數掛鉤的結算方式變相支付保險銷售佣金;且保險機構須對利用平臺開展的保險銷售業務合規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通知》直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中的熱點問題,準確的迴應各種爭議,快刀斬亂麻。銀保監會中介部主任姜波在公開場合講話時曾指出,“2018年涉及網際網路保險的投訴超過1萬起,同比增加121%”,解決爭議、明確標準,更好的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顯然迫在眉睫。

然而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在2018年10月1日就已經到期,在這之前,新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已經開始在業內廣泛流傳,但正式版本遲遲未能出臺。

為防止出現監管真空,2018年9月30日,銀保監會向保險業內下發通知,宣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在新規定出臺前繼續有效,但面對快速發展變化的網際網路保險市場,老辦法已經難以解決很多新問題。

此次《通知》的出臺,雖然只是北京銀保監局的屬地監管思路,但這其中所透露出的網際網路保險監管趨勢卻值得關注。尤其是對於很多第三方網路平臺而言,《通知》已經清晰的展示出“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監管思路,如果不能獲得保險相關牌照,今後很有可能沒有辦法再從事有關業務,“擦邊球”不好打了。

以下即為《通知》要點:

嚴禁保險從業人員利用平臺飛單,包括分享產品連結獲得佣金或推廣費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模式不斷進化升級,這其中,一些科技公司或者保險機構,建立的針對代理人的第三方網路平臺備受關注。通過這些第三方網路平臺,代理人可以向消費者推薦保險產品,消費者通過點選連結主動完成購買流程,代理人則可獲得相應的“推廣費用”。

從傳統保險銷售的視角出發,一個代理人只能在一家保險機構進行執業資格登記,如果其已經在某家保險公司進行執業資格登記,則無權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產品,一旦銷售,實質構成“飛單”,而這是現有監管規定所禁止的,但在為數不少的第三方網路平臺中,“飛單”卻成為了一種生意,一種模式創新,形成了事實上的監管套利。

一直以來,業界對於這種現象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此次,北京銀保監局在《通知》中卻給出非常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保險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保險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平臺從事超出其執業登記範圍的保險銷售,包括通過宣傳推廣特定保險產品或傳送特定產品連結,獲取佣金或與佣金相近的推廣費等。

為從源頭上掐斷這種現象,《通知》還明確:

保險機構不得通過平臺變相委託未取得本機構執業證書的人員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平臺向未取得本機構執業證書的人員支付或變相支付保險銷售佣金。

通過這種規定,線上線下監管規定終於趨於一致,均嚴格禁止飛單。這對於大量的針對保險代理人的第三方網路平臺來說,也就意味著,必須獲得保險牌照,才能繼續經營相應業務。

明確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提供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代理查勘理賠、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等服務

針對第三方網路平臺,《通知》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第三方網路平臺,是指備案運營主體、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許可證(ICP)歸屬機構不是保險機構,為保險機構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提供網路技術支援輔助服務的網路平臺。

與此同時,《通知》也對平臺的業務範圍進行了禁止性的規定:

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路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合作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確保平臺符合《辦法》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

1、平臺不得參與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或保險中介經營行為。如: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代理查勘理賠、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等。

2、平臺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同時展示,或作引人誤解的對比宣傳。

3、平臺不得代收保費,保費與其他經營專案費用合併收取的,應做到實時分賬至保險機構所屬專用賬戶。

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客戶服務等都被視為保險經營或保險中介經營行為,所以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提供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代理查勘理賠、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等服務,這對於很多的第三方網路平臺無疑將構成致命一擊,因為很多不具備資質的平臺正是以上述業務作為突破口。

嚴禁保險公司向第三方網路平臺支付佣金,或變相支付佣金

一些平臺名義上不經營保險業務,而是為保險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但實際上從事的卻是保險銷售的行為。保險公司按照保費規模或者保單件數支付費用,但得到的發票實際上卻是“技術服務費”。

對此,監管顯然早已有所警惕,2018年,某知名第三方網路平臺就因為保險公司支付的技術服務費中有一部分實際被用於支付註冊使用者的推廣費而被監管部門重罰。

在《通知》中,對這種情況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保險機構不得向平臺支付保險銷售佣金,也不得簡單以與保費規模或保單件數掛鉤的結算方式變相支付保險銷售佣金。

不過,在業界,有關此種行為該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爭議,最典型的一個觀點,技術服務費其實是保險公司支付給第三方網路平臺的佣金,持牌的第三方網路平臺有權將這筆費用用於業務推廣。

明確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即便是分支機構也不能推卸責任

第三方網路平臺數量龐大,種類龐雜,且很多都不具備保險相關資質,對於人力有限的監管機構而言,要想一一盯住這些平臺是不現實的。因此,自銀保監會成立以來,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同時強化保險公司管理責任的思路愈發明確。

在保險中介監管方面,這種監管思路已經得到貫徹,姜波在公開演講中就表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是保險中介市場的一體兩面,提升保險公司對合作中介渠道的管理責任和管理能力是加強和改善保險中介監管的重要抓手。”

同樣的,在針對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監管中,《通知》也緊緊抓住保險公司這一“牛鼻子”,從根本上強化了保險公司管理責任:

保險機構對利用平臺開展的保險銷售業務合規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考慮到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特殊性,《通知》明確,即便是總部行為,業務落地分支機構也不能推卸責任,這意味著北京銀保監局一旦發現問題,將有依據直接對分支機構進行處罰。

各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銷售,落地北京地區分支機構承保或提供後續服務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參照上述要求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資訊披露,須參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執行

近年來,很多商業銀行也開始利用官網龐大的流量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一方面方便了客戶辦理業務,另一方面也在某種程度上規避了“雙錄”等監管要求。

但由於銀行本身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對於其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並沒有相應的規定,事實上形成了一定的監管真空。《通知》補上了這一漏洞:

保險機構、商業銀行應按照《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69號,以下簡稱《辦法》)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資訊披露管理細則》的相關要求進行資訊披露後,方能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參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執行。

《北京銀保監局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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