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20年密集出臺健康險系列新規之後,2021年,監管顯然又將重點轉向了“意外險”。4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向各險企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在對此前各類有關意外險的制度檔案進行歸納的基礎上,針對意外險市場各種亂象進行規範。
人身險三大類產品中,相對於壽險、健康險,意外險一向屬於“保費規模較小”的險種,但其實早在2018年,其保費收入就已經突破了千億大關。2020年,因疫情影響出行,意外險保費收入略降,但也仍錄入1174億元原保險保費,同年,其理賠金額也達到了316億元。
意外險費率低,槓桿高,是人們補足人身保障不可或缺的產品型別,對於保險公司來說,由於其風險較易控制,利潤水平也往往不錯。但也正是因為這些特徵,長期以來,意外險市場也常常為各種亂象所困擾,例如與貸款捆綁實際增加中小微企業負擔、攜程等旅遊類網際網路平臺倚仗渠道優勢對航意險等收取畸高手續費、財務業務資料不真實,甚至利用意外險為某些人輸送利益等。而這些亂象無疑正是監管出臺各項制度對意外險市場進行規範的根本原因所在。
針對意外險業務的規範在2020年就已經展開,2020年年初,《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銀保監辦發〔2020〕4號)下發,對推進意外險改革給出框架性意見;當年6月17日又下發《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方案》,計劃利用整整半年時間,對意外險市場亂象進行清理整頓。而此次《監管辦法》的制定,也是上述各項監管工作的一次總結。
其在試圖管住意外險“費用率”“利潤”“定價”“賠付率”的同時,也反不當利益輸送,反欺詐,還擬定了包含13項禁止項的負面清單,包括禁捆綁銷售、禁強買強賣、禁無資質銷售、禁誤導、禁利益輸送、禁炒停售等等……從2022年開始,還要求險企逐步試點披露意外險資料。
根據《監管辦法》,個人短期意外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35%;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應及時調整定價;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以下就是《監管辦法》的詳細內容:
集大成者
《監管辦法》是過去諸多意外險相關政策的一次彙總
《監管辦法》:
【原有監管制度廢止】《關於印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的通知》(保監發〔2009〕91號)、《關於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覆函》(保監函〔2003〕1076號)、《關於規範啟用註冊式意外險業務經營行為的通知》(保監壽險〔2010〕921號)、《關於加強航空意外保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7〕94號)、《關於意外險出單管理有關問題的覆函》(保監壽險〔2010〕1066號)、《關於銀行為信用卡客戶贈送意外傷害保險有關問題的覆函》(保監廳函〔2010〕34號)及《關於界定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保監發〔1999〕245號)自本辦法釋出之日起廢止。
很顯然,《監管辦法》不僅是新規,更是對過去諸多有關意外險的政策的一次大彙總,其實施後將廢止的制度,涉及7項。這同時意味著《監管辦法》實施後,將一改過去意外險監管制度過於龐雜的缺陷,成為意外險監管的基礎性制度之一。
管費用率
個人短期意外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35%
《監管辦法》:
保險公司在釐定保險費時,應符合一般精算原理,採用公平、合理的定價假設。
(一)保險公司在釐定長期意外險保險費時,應根據公司歷史投資回報率經驗和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及產品特性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利率。
(二)保險公司應以行業公開發布的意外傷害經驗發生率表為基礎,結合公司實際經驗資料,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發生率。
(三)各保單年度的預定附加費用率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但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的上限。
很長一段時間,攜程等旅行類網際網路平臺因為在銷售航意險等險種方面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經由這些平臺銷售的意外險往往費率畸高,達到90%以上,保險公司基本只能“賠本賺吆喝”。保險業苦這些網際網路平臺久矣,但在保險業績壓力面前,依然選擇屈從。
《監管辦法》對於不同型別意外險的附加費用率做出詳細規定,但是否能徹底杜絕手續費率畸高問題,仍有待觀察。
管利潤
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監管辦法》:
對長期意外險,保險公司應進行利潤測試,並在精算報告中包括利潤測試引數、利潤測試結果以及主要引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對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費用率、賠付率直接影響意外險承保利潤率,監管要求險企對長期意外險進行利潤測試,並拒絕審批或備案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在健全意外險精算體系的同時,也是在倒逼險企樹立長期經營的意識。
管價格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監管辦法》:
【價格調整機制】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長期意外險產品以及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低於100萬元或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險產品除外。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於50%。
其中,賠付率的計算公式為:(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年初未決賠款準備金)÷(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在管住附加費用率、管住利潤測試的同時,《監管辦法》還要管住賠付率,要求意外險賠付率不得連續三年低於50%,否則就要調整定價。三管齊下,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續費率麼?
管賠付率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監管辦法》:
【產品停售要求】對於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賠付率連續過低怎麼辦?《監管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須停售,監管用意是顯而易見的,杜絕賠付率過低,華而不實,甚至“不道德”的產品。
但問題來了,以航意險這種發生機率極低的意外險為例,其賠付率勢必長期低於30%,該如何破解?
反不當獲利
不得透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監管辦法》:
【委託中介銷售】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保險公司透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佣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透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中介業務流程的複雜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屢見不鮮,這一項規定顯然正是針對此種亂象而制定。該項規定,同時要求險企強化對於中介的監管,並再度明確要求“佣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但相對於原則性的規定,如何將該項制度落地,仍是難題。
反欺詐
強化意外險客戶資訊真實性管理,對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
《監管辦法》:
【客戶資訊真實性】保險公司應加強意外險業務的客戶資訊真實性管理,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要求保險銷售人員以及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意外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資訊,並對其所提供客戶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稽核。
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應具備客戶資訊欄位完整性和邏輯準確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險由於槓桿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於“殺人騙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險保單,再透過殺人分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
為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就需要保險公司能夠做到“互通有無”,一旦發現有人向多家保險公司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額意外險、壽險等險種,就及時敲響警鐘。這不僅有助於減少騙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預防此類惡性犯罪事件。
該項規定在強化客戶資訊真實性管理的同時,也對險企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顯然是為險企之間“互通有無”打下基礎。
13禁
禁捆綁、禁強買強賣、禁無資質銷售、禁誤導、禁利益輸送、禁炒停售……
《監管辦法》:
【負面清單】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其中捆綁是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不單獨標價向客戶銷售,或者不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贈送。
(二)直接或透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三)透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
(四)誇大保險保障範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五)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六)透過增加特約條款擴充套件保障範圍,或未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同意,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七)透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產品;
(九)以啟用註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遊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十)透過指紋採集或影象採集替代意外險出單管理中保單應當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份資訊;
(十一)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十二)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十三)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在管費用率、利潤、賠付率,反欺詐,反不當獲利的同時,《監管辦法》還直接列出了13項負面清單,很多與意外險密切相關的“亂象”被納入其中,包括捆綁銷售、強買強賣、跨區銷售、商業賄賂、隨意擴充套件承保範圍、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提前60天預收保費等。
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捆綁銷售,一些中小微企業或個人在申請貸款時常常被銀行要求投保高價意外險,是典型的意外險“捆綁銷售”,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事實上加大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對於這種情況,銀保監會曾對多家銀行、險企進行過處罰。
試點資訊披露
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資料,2023年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資料,2024年開始將披露範圍擴充套件至團體意外險
《監管辦法》:
(一)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總體情況,包括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1。
(二)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分渠道經營資料,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險種經營資料,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3。
(四)典型理賠案例。
與短期健康險相同,《監管辦法》也要求險企公開披露意外險相關資料,且從2022年開始,在3年的時間內,逐步擴大披露範圍。
具體而言,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資料,2023年開始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資料,2024年則將披露範圍進一步擴充套件至團體意外險。
全面披露後,涉及的資料將十分豐富,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意外險的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團體意外險的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甚至還包括保險公司的典型理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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