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10月16日訊 因存在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不客觀審慎、誤導或錯誤銷售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行及其下屬兩家分行接連遭到監管部門處罰。
山東銀保監局日前公佈的“魯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工行山東省分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為“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不客觀審慎,嚴重違背審慎性原則;部分自有理財產品名稱具有誘惑性、誤導性;代銷保險產品的宣傳資料不符合監管規定。”山東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
除了工行山東省分行,工行還有兩家分行也先後遭到監管部門處罰。魯銀保監罰決字〔2019〕11號行政處罰決書顯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因“將代銷產品與自有產品混淆宣傳,將保險產品與存款產品混淆宣傳。”被山東銀保監局罰款20萬元。
另外,魯銀保監罰決字〔2019〕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因“銷售人員管理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代客操作;誤導或錯誤銷售。”被山東銀保監局處以罰款90萬元。
山東銀保監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記者了解到,該條款主要系針對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處罰。
對此,有業內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投資人選擇在銀行網點購買理財產品,很大程度上是基於銀行的信用背書。如果有些投資人對產品不了解,且風險承受能力與其購買的理財產品不符,更需要代銷網點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嚴格評估。”
“以往的案例顯示,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往往認為銀行應當承擔兌付責任,一但理財產品所投資產出現問題,投資者傾向於針對銀行進行維權。即便不兌付,銀行也將因此承擔聲譽風險。”上述業內人士補充說。
記者查閱公開報道發現,工商銀行銷售理財產品被投資者維權並非沒有前車之鑑。工商銀行長沙市韶山路支行因牽涉湖南博灃資產管理公司的信託產品無法兌付被客戶維權。工行銀行還曾因代銷的“古冶集團鑄造產業鏈信託貸款集合資金信託”1號、2號專案陷入與產品發行方糾紛。(本網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