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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2P網貸這個風聲鶴唳的行業內,存在著這麼一群人,天天盼望著各大P2P平臺倒閉,停轉,跑路,甚至是組成團伙,分享各種逃廢債技巧、絕招,一旦熬過了電話催收,就能安全上岸,白擼網貸平臺幾萬甚至幾十萬,何樂而不為。

不可否認,這種現象的確存在,尤其在2016年更是達到了高峰,在當年釋出的《2016中國P2P網貸年度報告》中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問題平臺(不含轉型平臺,下同)數量達到了3201家,佔平臺總數的65.8%。2016年共有1106家平臺出現問題,月均問題平臺數為92家。

P2P行業早在2015年就隨著《網際網路金融指導意見》的出臺確立了行業的基本規則和業務屬性進入了"P2P監管元年",相比較之前長達八年時間的"無監管、無門檻、無標準"的野蠻生長時期,隨著而來就是監管的不斷加強。

網際網路金融的改革讓一些不正規的平臺紛紛關門,職業老賴薅羊毛一時之間屢試不爽,他們美其名曰平臺都破產倒閉或者這些網貸公司的老闆都跑路了,平臺也被關閉了,就連想還款的渠道都找不到了,那還需要還款嗎?可是你的欠款依然在那裡,在平臺上撮合的債務合約依然有效,倒閉的公司不會去催收了,可是出借人可以憑藉債務合約,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來,不過一般平臺倒閉很少有出借人去追償債務的,在當時基本上都是自認倒黴的較為大多數。

時至2020年,P2P出清潮已至尾聲,隨著監管制度的完善,職業"老賴"的好日子就要到頭了。而司法實踐上,隨著各類案例的宣判,各級法院有先例可循,各種疑問也隨著解開。

1、 詐騙罪、非法集資犯罪中,借款人不用還款?

2020年P2P平臺不斷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愛錢進、微貸網、積木盒子這種原來星光熠熠的龍頭平臺亦逃不過被立案的結局。

這恐怕是老賴們(借款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不斷有人信誓旦旦地認為自己是在"合法"地"賴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判例,《借款合同》不因借款人構成詐騙罪而無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即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

不少人由於對法律的不了解,對法律進行了斷章取義,混淆了刑法與民法之間的差別,並不是只要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就以其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而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刑事案件中涉及合同效力問題時,應當依據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認定合同效力,同時區分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關係,理清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立法本意,不能一概以符合"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而認定合同統一屬於無效合同。

從保護交易的角度出發,維護合同穩定性以及追求交易安全性應當是市場的基本要求,法律應當在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交易穩定方面起到應有的作用,不能一味的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民事方面,當借款人向P2P平臺借款時,P2P平臺仍屬於正常運轉中,並不涉及違法。可以說,借款人的借款行為是善意的,主觀上確實基於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雙方根據自身意願自願訂立借款合同,即使是借款合同可能涉及利息過高等法律禁止事項,但整個合同並不當然無效,而是屬於高利貸部分無效而已。

P2P借款人抱著平臺違法,即不用還錢的心理,拖延甚至惡意欠款,這種想法是有違誠信原則的。通過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判例來看,在刑事案件中,出現需要確認合同效力的情況下,並不必然因為涉刑而認定合同無效。這在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層面已經得以印證。如果借款人出於P2P平臺爆雷或者涉嫌犯罪,抱著不償還借款的目的借款的,此時不僅僅是償還借款與否的問題,借款人可能涉嫌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

2、 打擊惡意逃廢債,從點到面,"立體網"正在成型

本不是所有的人都在逃廢債,相當部分的借款人只是暫時處理不了,不要動不動就對借款人口誅筆伐,然而一滴墨足以汙染一瓶水。

自疫情以來,部分借款人還款意願不高,意欲延緩還款期限,減少滯納金。更有不少"老賴"渾水摸魚,並通過各類手段試圖逃避債務。一些惡意逃廢債的借款人一方面偽造檔案,騙取借款平臺的信任,以達到減免滯納金、利息等目的。另一方面,唆使受困人群參與其中,致使不少借款人產生僥倖心理,誤入歧途。甚至惡意攻擊P2P平臺,故意不還款,等待平臺倒閉而沒人催收,進而不了了之。

而監管對於此類人群管控力度不斷加強,"打擊惡意逃廢債"更是被寫入了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除了在加強監管、防止資金空轉套利外,特地增加了"打擊惡意逃廢債"這樣的表述。

由此可見,借款人惡意欠款行為並非一勞永逸。根據此前國家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要求,無論網貸平臺是否正常運營,借款人與投資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均受到法律保護,不會因網貸平臺是否倒閉而滅失。

早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曾釋出《打擊網貸惡意失信行為的公告》稱,根據國家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要求,將對惡意逃廢債網貸平臺借款人等典型失信人實施信用懲戒,逐步實現對所有失信人員的信用懲戒。

北京、深圳、上海、杭州等P2P較多的城市,因通過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借款,而未及時還款,多個借款人已經報送至央行徵信系統,併產生行政處罰資訊。因欠款而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公示全國,對老賴而言,在中國逐漸形成的信用體系中將會越發的舉步維艱。

而7月份剛剛被杭州公安立案的車貸龍頭微貸網一案中,杭州市上城區防範金融暨網路借貸風險處置領導小組已經指派政府管理組全面進駐開展監督指導工作。微貸網雖然已經被立案,但催收工作正有序進行,逾期借款人名單也及時上報人行徵信系統,並由杭州公安進行通報情況。可以看出,在涉案平臺的催收不但不會暫時停止,而是在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有序進行,更不排除後續公安進一步介入的可能。

根據媒體報道,在打擊逃廢債的具體案例中,義烏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法院做出償還銀行借款的判決,涉案金額達2500萬元。目前,王某因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

由此可見,從點到面,打擊逃廢債"立體網"已經成型。惡意逃廢債承擔的不只是民事責任,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3、 P2P涉套路貸、暴力催收等犯罪嫌疑並非對抗還款理由

雖然目前不斷有P2P平臺陸續被立案調查,但是涉及的罪名更多的是非法集資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而貸款端的高利貸、暴力催收等卻鮮有涉及,這似乎讓不少借款人難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讓借款人明明知道被騙,卻敢怒不敢言。

正是這種消極心態,讓犯罪分子越發肆無忌憚,最終部分借款人因無法從正規渠道維護自身權益從而消極對待,拒絕還款,甚至部分人還因此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成為老賴。

實際上,新近出臺的民法典合同編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年利息只有在24%以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借款人必須歸還;超過36%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不還的,即使還了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而24%-36%之間的利息屬於自然債務區,法院並不會介入,但是還款的權利在於借款人而非放款人,如果借款人沒還,法院不會受理出借人的追款請求,如果已經還了,法院也不會受理借款人的追回請求。

4、 特殊時期對借款合同履行問題的處理

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致使經濟發展受阻,很多行業停滯。企業主經營壓力大,員工收入受到很大的影響。

對於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民間借貸等個人還貸糾紛越來越多。

在目前的這類案件中,人民法院更多是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本著保護交易穩定性的原則出發,確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在約定期限履行的,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變更相應履行期限。

也就是說,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因暫時疫情原因無力還款,可以申請延長還款期限,如果P2P拒不配合而起訴至法院,法院在特殊時期的處理也是對借款人有利的。

5、 借款人的正確救濟之法

不少借款人確實是因為情況緊急,病急亂投醫,才最終落入套路貸的坑中而煩惱不已。而由於借款人不知道如何正確自我救濟而錯失了在最有利的時間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措施從而達到安全上岸而又無後顧之憂。

第1, 收集儲存相關的證據材料。

1. 涉嫌套路貸平臺的資訊,法人、相關負責人名字、聯絡方式及相互之間的關係;

2. 借款時對方先扣除利息(砍頭息)及超過年化利息24%、36%的相關資料;

3. 銀行轉賬流水及指定支付給P2P平臺的流水記錄,或者到銀行取現、交付的資料;

5. 催收人員電話催收的通話記錄、暴力催收記錄;

6. 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第2, 發現自己被套路貸,要去公安機關報案。

雖然公安通常不會直接立案,但你一旦去公安報案,將會給涉嫌套路貸的平臺及暴力催收人員產生威懾力,他們就不敢對你採取暴力方式,這樣也會保證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且隨著公安機關接到受害人報警的增加,立案的機率也會隨之加大。一旦犯罪事實查清,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套路貸案件通常會涉及如下罪名: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3, 被套路貸起訴要積極應對,而且要發起正面反擊。

1. 不能妥協,正面反擊

如果借款人遭到套路貸平臺起訴,借款人更加不能自亂陣腳,首先要收集證據,證明案件存在砍頭息、假流水、虛增債務、暴力催收、虛假訴訟等違法甚至犯罪的情況,來對抗套路貸要求還款的訴請,這樣一旦認定涉嫌犯罪,案件就可以被駁回起訴,犯罪部分也會移送到公安機關處理,讓他們偷雞不成蝕把米。

2. 訴訟中可以提起反訴要求返還自己多付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09月0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結語:運用正當手段保護自己,方能立於不敗之地

黃奇帆說過,P2P把中國社會最醜陋的、最噁心的、沒有責任感的放高利貸的老鼠會,裝扮成了神聖的、網際網路科學外衣展開來。放高利貸的人自己沒什麼資本金,出現壞賬賴賬最後就走向崩潰或跑路。

曾經"野蠻生長"的P2P平臺涉嫌高利貸、套路貸、暴力催收等違法行為讓借款人苦不堪言,P2P平臺涉嫌違法等事實相關部門已經關注許久,套路貸的末路早已到來。

然而大量的相關規定與法院判例不斷證明,借款事實並不會因為借款平臺違法而當然無效.對於借款人來說,本金的歸還是無法磨滅的義務,也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運用正當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方能立於不敗之地。

不管從法律角度還是道德層面,有借必有還這是誰也反駁不了的道理。

最新評論
  • 1 #

    借款人出於P2P平臺爆雷或者涉嫌犯罪,抱著不償還借款的目的借款的,此時不僅僅是償還借款與否的問題,借款人可能涉嫌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

  • 2 #

    擼了幾十萬的人,發家致富就靠平臺倒閉

  • 3 #

    催收隊上公司威脅催討,導致失業一年多了,尚未找到工作怎麼還款?

  • 4 #

    自己包我看看催收公司怎麼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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