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網貸管理暫行辦法》,業界簡稱為"網貸新規",終於在2020年7月17日正式釋出實施了,全文7章70條,共8982字。可以說,是涵蓋了商業銀行、消費金融、汽車金融公司網貸的全流程。銀保監會按照"新老劃斷"原則為網貸新規設定了2年的過渡期,這個與2018年釋出的資管新規一樣,原有業務在過渡期內繼續進行,逐步降低存量,並在過渡期後按照新規執行。
幾家歡喜幾家愁,新規為商業銀行等持牌機構指明了網貸之路,而P2P備案之路荊棘滿布,目前尚無一家成功備案,在網貸新規下,以P2P目前的情況明顯只能作為商業銀行的合作機構存在,並且限制重重,或許在兩年的過渡期後,我們將難以看到目前耳熟能詳的P2P也將銷聲匿跡。
P2P的定位問題
網貸新規並沒有對P2P提到隻言片語,但是通過對條款的解讀,可以發現其中的趨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是指在網貸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資訊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資訊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
第六十七條 外國銀行分行參照本辦法執行。除第六條個人貸款期限要求外,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網貸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目前僅存的P2P龍頭平臺背後的實體公司基本都是某某電子商務公司,資訊科技公司等,而在自營網貸部分的交易結構中頭部企業大多都是通過小額貸款公司或網路小貸公司進行放款。
除真正的助貸模式外,P2P公司並沒有取得除小貸牌照外的其他具有放款資質牌照。
小貸公司或網際網路小貸公司雖然其營業範圍也包含發放貸款等資質,然而在網貸新規中,銀保監會明確網貸新規的規範物件是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與汽車金融公司,並沒有將小額貸款公司或網路小貸公司納入規範的範圍,而是將小額貸款公司的定位做商業銀行的合作機構,與電子商務公司、資訊科技公司等地位一致,並且目前並沒有一家P2P公司備案成功。
在網貸新規下,P2P只有轉型做助貸模式與商業銀行進行合作,自營網貸估計可能性越來越低。
P2P套路或被終結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和方式獲取目標客戶資料,開展貸款營銷,並充分評估目標客戶的資金需求、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商業銀行應當在貸款申請流程中,加入強制閱讀貸款合同環節,並設定合理的閱讀時間限制。
商業銀行自身或通過合作機構向目標客戶推介網貸產品時,應當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渠道和違約責任等基本資訊,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預設勾選、強制捆綁銷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願表達的權利。
網路貸款最為人詬病的套路貸或許將被終結,新規明確規定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渠道和違約責任應在貸款前充分披露。
商業銀行即使是與P2P進行合作放款,也需要向借款人明確他是向誰貸款的,出了問題將來主要的責任是需要該商業銀行來負責,也非像現在一樣,銀行可以只作為資金方躲在背後默默無聞,只收取約定好的固定收益,出了什麼問題都是P2P來扛。而這一模式也充分表明了在P2P與商業銀行的合作角色的轉換,在以後的合作模式中,商業銀行佔據絕對的主導權,而P2P只能是商業銀行的工具而已。而商業銀行作為正規的金融機構,自然不會出現套路貸、高利貸等違規違法事件。
P2P暴力催收或將列入黑名單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方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縱觀各大P2P平臺,哪家沒有涉及暴力催收,電話轟炸、爆通訊錄、威脅、恐嚇甚至暴力毆打等讓貸款人心驚膽戰,心力交瘁。雖然暴力催收在貸款人的各種渠道投訴下有所收斂,但卻往往得不到妥善的解決,問題依然存在。
在網貸新規釋出後,銀保監會親自監管,如果P2P想繼續與商業銀行合作,只能進行合規催收。
然而這將衍生出另一新的問題,P2P原來的客戶群本就是高風險的次級信用人群,暴力催收下的逾期率依然高企,而放棄暴力催收後如何降低逾期率這將是考驗P2P的另一難題。
P2P助貸模式地位、收益均將顯著下降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網貸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將網貸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適應網貸業務特點的風險治理架構、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內部控制和審計體系,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網貸業務風險,確保網貸業務發展與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網貸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
在網貸新規釋出之前,P2P龍頭平臺的助貸轉型重點更多在如何獲取更多的機構資金來替代P2P個人資金的流失,中小銀行由於實力有限,也更加傾向於只收取固定收益。
而在網貸新規後,商業銀行無論是否與P2P進行合作,只要涉及網際網路貸款,都將建立自己的網貸體系,而且商業銀行將佔據絕對的主導地位,核心風控環節必須由商業銀行獨立執行,納入全面管理體系,即使是與合作機構合作,也將作為表內資產也非向以外的表外放貸,P2P的作用將在這兩年過渡期內逐步減少。
而隨著合作模式的改變,P2P的收益自然也會隨著下降,甚至當各大商業銀行均建立完善的網貸體系後,P2P剩餘的作用可能只剩下導流而已,賺取微薄的流量費,這在目前"家大業大"的P2P平臺體系中自然是無法繼續維持的。
最大難題在於如何消化存量自營貸款
在今年疫情的影響下,貸款逾期率高企,P2P平臺爆雷不斷,目前僅剩的P2P平臺雖然利用其本身流量及技術優勢,積極轉型助貸模式,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尤其是地方銀行等規模較小的銀行。
各大P2P龍頭平臺中,動輒百億的存量貸款規模讓平臺苦不堪言,玖富、宜人貸、小贏理財無不如此。
然而在網貸新規釋出後,真正的難點在於助貸模式的合作將完全獨立於其原來的自營貸款,在資金端(機構端、個人端)不斷萎縮的情況下,玖富們如何消化存量貸款,如何保持其自營貸款資金鍊不斷裂將是P2P的生死考驗。
2年過渡期後,P2P能否繼續活著?
通過對網貸新規的解讀,可以發現,監管部門對於網貸是給予了肯定的態度,但由於P2P的無序發展也讓監管發現了網貸缺乏監管的嚴重性,網貸新規雖無提及P2P,但是其條文的擬定卻是處處針對P2P,如貸款營銷(套路貸),暴力催收等。
相信在網貸新規釋出之後,商業銀行、消費金融、汽車金融等持牌金融機構將在監管機構的監督下健康有序發展網貸,而P2P暴利階段早已結束,或許在2年的過渡期後,盛極一時的P2P也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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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借錢人會對催責人說,你是要錢還是要命,是因為借錢之後才知道網貸之間的套路。
p2p註定了只是歷史上的過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