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這一則訊息對於比特幣而言影響並不大,原因其一是華盛頓州2014年釋出的法案中就將比特幣認定為“Money”,其二則是此次訊息源於一場反洗錢案的判決,這一觀點僅僅是以為聯邦法院法官的個人理解。
2014年華盛頓州釋出的《統一貨幣服務法案》中將比特幣定義為“Money”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其中其實有一定的理解誤差,即判決與法案中的將比特幣定義為Money都僅僅是認為比特幣可以作為一種通證,而非法定貨幣。
不過近兩年來,各國監管對於數字貨幣的態度都出現轉變,這次的事件雖然能對幣圈產生的影響不大,但是仍然可能對各國的監管態度產生一定的影響。
因此對當下各國的監管態度進行了解,可以為接下來可能出現的監管態度轉變做出一定的預判。
美國:美國雖然對於數字貨幣的態度比較謹慎,但是因為美國各州的法律並不相同,因此不同的監管機構對待數字貨幣的態度也就不盡相同。
目前美國SEC將數字貨幣定義為證券,因此對於ICO的監管非常嚴厲,不過目前SEC並未將比特幣、以太坊定義為證券,這也就意味著SEC對於比特幣和以太坊的監管相對而言更趨於中立態度。
而美國的另外一大監管機構CFTC則將數字貨幣定義為商品,因此CFTC對數字貨幣的態度相對於SEC要更加寬鬆一些,因此不少數字貨幣交易所獲得了合法的CFTC牌照,成為了受監管的合規交易所。
中國:中國對於數字貨幣此前的態度其實是偏消極的,2017年9月4日七部門叫停ICO,逼得國內的交易所逃往海外。
但是從2019年開始,中國對於數字貨幣的態度有所迴轉,目前國家已經認可了比特幣、以太坊的客觀存在和合理性,這從近來四川方面的比特幣挖礦政策就可以看出。
此外,中國目前已經將區塊鏈上升為國家重要戰略,並且中國的央行數字貨幣已經進入試點階段,對於技術的扶持和對於央行數字貨幣的重視將推動中國對數字貨幣進行深入且系統的研究並加以監管。
從當前的情況來看,中美兩國之間最有可能優先認可比特幣的國家反而可能是中國,因為中國目前對於央行數字貨幣的發展與對待區塊鏈技術的重視,使得中國對於數字貨幣的研究將會更加深入。
俄羅斯:俄羅斯方面對於數字貨幣的態度比較反覆,此前,俄羅斯央行曾以“風險高、時機不成熟”為由,釋出對數字貨幣的警告,隨後俄羅斯正式宣佈關閉比特幣交易網站。不過目前俄羅斯政府對於數字貨幣的態度已經出現迴轉,2020年7月22日,俄羅斯立法機關杜馬(State Duma)通過了一項名為“關於數字金融資產”的法案。俄羅斯立法機關同意給予數字資產合法地位,DFA條令也有望在2021年1月1日生效。該條令給數字資產合法定義並允許交易,但使用數字貨幣進行支付將被禁止。
日本:說到對數字貨幣友好的國家不得不提到日本,日本是全球最早承認比特幣合法支付手段地位的國家之一,早在2017年,日本就頒佈了一系列標準規則,對數字貨幣制定了一定的規範結構,其中就包括要求數字貨幣交易所持有日本財政部與金融廳的授權。
也正是得益於日本對於數字貨幣的友好態度,日本的數字貨幣交易市場十分活躍,年交易額超過970億美元。
南韓:與日本較近的南韓目前也是對數字貨幣友好一派的。今年,南韓通過的《關於特定金融交易資訊的報告與利用等法律(特別金融法)》修訂案,修訂案中將數字貨幣交易所定義為“金融公司”,比特幣也被定義為“合法”。
英國:不同於日本,英國對於數字貨幣交易所所持的態度更為寬鬆,在英國境內設立的交易所所進行的幣幣交易並不需要接受監管,不過英國對於數字貨幣並沒有給予合法定義。
而在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零售和監管調查總監Therese Chambers在3月6日的講話中表示,新的《反洗錢條例》將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定位為針對某些加密目標的反洗錢(AML)監督者。其中包括了更廣泛的活動,例如ICO。
德國:2013年8月,德國政府正式承認比特幣是合法貨幣,加密貨幣擁有者可以使用比特幣繳納稅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表示,加密數字貨幣的監管應符合現行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發行數字代幣的企業必須要遵守《銀行法》、《資本投資法》、《保險監督法》、以及《支付服務監督法》的規定。
澳洲:2017年,澳洲通過了《財政法案2017年修正案(2017措施6)》和《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17年修正案》,正式將比特幣定義為“貨幣”。在澳洲提供數字貨幣交易的交易所需要取得相應監管牌照與許可。
各國數字貨幣監管概況 製圖:GUIBI 區塊鏈研究中心
目前而言,隨著全球貨幣數字化程序的加快,大部分國家對於數字貨幣的態度都偏向於積極或者中立,未來各國都會建立相應的監管規範,這將有利於數字貨幣走向正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