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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的知識經濟時代,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序的加快,科技型企業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作為提高綜合國力和國家競爭優勢的重要源泉,科技型企業的發展關係到整個國家的未來,科技與金融是經濟發展中“雙引擎”,科技與金融相互結合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但是從中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金融對於科技的支援遠沒有達到科技發展的需求,甚至成了科技型企業發展中的瓶頸。2006年10月31日全國首例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在北京誕生,由此打破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堅冰,為緩解科技型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了一條新路徑。

突破傳統實物抵押模式的智慧財產權質押是一種創新的適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融資方式,其發展前景十分看好。而且,隨著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 中國開辦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條件也已經成熟:企業方面,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為開辦此項業務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銀行方面,取消了規模限制,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給銀行以更大的經營自主權,為企業融資提供了寬鬆的環境;法律方面,中國已形成以《物權法》為主,相關法律為輔的智慧財產權質押法律制度。此外,一些地區的實踐和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在中國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中國的智慧財產權質押制度必將迎來蓬勃的發展。

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是實現智慧財產權使用價值的重要手段,是經濟轉型升級的突破口,是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然而,加快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體系,並不是短時間單方面努力就可以達到的,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方式,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商業銀行、企業、政府部門、中介機構和社會公眾要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擔負起各自的責任,才能穩步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為實施中國創新型國家發展戰略、為科技與經濟的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一、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難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不甚完備。如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權是否屬於《擔保法》第79條規定的可以轉讓的權利不確定;“專利權”這一術語在《擔保法》和《專利法》中是否包括許可使用權不確定;是否能對專利許可使用權進行質押登記不清楚;《著作權實施細則》中也缺乏關於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權的質押登記規定等。

(二)是智慧財產權價值不易確定。智慧財產權質押最重要的環節是智慧財產權的評估,但中國欠缺完善的智慧財產權評估制度,執業主體對行政機關依附性強而造成能力缺乏,從業人員素質差影響了評估品質,評估缺乏統一的標準及規則而影響了評估的結果。同時,其價值評估不僅存在評估方法上的差異,而且還存在對產品市場估計的差異。

(三)是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問題。鑑於智慧財產權融資存在較大風險,西方大部分商業銀行均採取了謹慎的操作態度,即由專業貸款機構、風險投資者或投資商以取得股權的形式參與智慧財產權融資業務。中國儘管在智慧財產權法律現代化方面進步很大,但國家對適用於智慧財產權擔保的擔保法律制度並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現存的中國法律即使在處理一般動產的擔保權益方面都還有欠缺。

(四)是銀行駕馭智慧財產權質押的能力不夠成熟。國內一些銀行對企業靜態資產擔保較為重視,但對具有無形資產特徵的智慧財產權擔保形式缺乏了解。傳統的銀行貸款需要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擔保或有形資產擔保,但由於智慧財產權質押並無擔保物的可轉換性,而是智慧財產權擔保品的未來的現金流入。這讓銀行感到有較大的不穩定性,易產生風險。因此,國內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較少,更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

(五)是智慧財產權變現的可能性不易預測。同傳統的擔保貸款相比,智慧財產權的流動性不及不動產,因而處分就相應地困難。特別是在現階段,國內智慧財產權意識普遍不高、智慧財產權轉讓市場小的情況下,智慧財產權的變現尤顯困難。

二、要有效推廣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亟須從完善法律體系和價值評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具體建議主要有:

首先,要建立現代擔保物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對中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完善,建立現代擔保物法律體系,為智慧財產權可抵押、擔保、質押等做出明確規定,為中小企業及金融機構操作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制度。智慧財產權價值的評估是智慧財產權質押的關鍵環節,在這方面應注意兩點,一是要合理確定評估人員,組成由商標、專利、著作權領域的專家學者、各行業或商業界代表,資離開你,產評估師、律師、會計師及相關管理機構參加的評估組進行評估;二是要在評估人員產生後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因評估人員過錯產生的責任應由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要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為鼓勵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推廣,降低銀行承擔的風險,政府部門應專項撥款,建立風險補償基金,針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在確認貸款無法償還或者無法全部回收時,彌補銀行的部分損失,這有利於提高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

三、法律風險: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中的法律風險確切地說是金融風險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貸款期問,足以導致質物的價值減少、消失、轉移或者擔保權無法實現的法律事實 都叫法律風險。其中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質物既存的瑕疵 另一類是質物或者擔保物在貸款期間發生的既發性的一些法律事件、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行為,比如法律的變更或者專利被他人申請宣告無效等 從而導致銀行拿到的質物變成空質,或者價值極劇減少。這兩類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借款人出資人資質方面的風險

這方面風險除涉及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外,也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規,比如民法公司法,包括借款人相關的重要法律檔案缺失,或者沒有履行必要的年檢、登記、變更手續,從而無法符合銀行的申請條件等。

1、法律檔案缺失有一些是權利憑證的缺失 以至從根本上無法確立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作為一項權利應該是有權利憑證的 一旦一些權利憑證缺失 或者能夠證明權利的既授關係的法律檔案缺失 會導致無法查證 或者無法確立這項權利的歸屬。

2、中國規定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 要履行一些必要的年檢、登記、變更等手續。有些公司沒有履行也會造成無法貸款。

3 當借款期,或者借款申請的時間跨了年檢的年度 例如某公司4月份貸款,6月份應該年檢 貸款期到第二年的4月份到期,這個期間就要求由律師和銀行的客服經理督促其進行必要的年檢 否則會帶來金融風險。

4、出資人不是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出資人是設定擔保的人 可以是貸款人,也可以是擔保人,但必須是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如果出資人沒有國家正式授權檔案證明其是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肯定會造成金融風險。

(二)質物存在瑕疵帶來的風險

1、質物(商標或者專利)沒有取得國家商標局或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依法授權包括正在申請過程中的和已經過期失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能取得貸款。

2、質物的權屬不清。首先質物必須是借款人或者出資人的 否則它的權屬問題可能涉及到很多公司法的問題。可能導致發放貸款以後由於權屬問題借款人、出資人或者相關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糾紛或者訴訟以致質物被凍結、被查封或者無法變現,也可能直接造成借款人不還款。

3、質物存在侵權糾紛,或者提前終止 或者被申請宣告無效等法律風險。按照中國專利法專利權可以在任何時候被申請宣告無效,因此這種法律風險不是質物本身的瑕疵 而是一種繼發性。這就需要在事前做一些法律上的防範,從而保證借款的安全。

4、其他法律瑕疵。

(三)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導致的風險

1、權屬有爭議,權利存在不穩定性。公眾對專利或者商標權屬有爭議均可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機構提出,一經核審,就有可能推翻原來的權屬狀態。這樣就使智慧財產權的權屬處在一個相對不穩定的狀態,不利於保護質權人 以及相關受益人的權利。

2、智慧財產權質押要進行登記。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者商標局是專利權或者商標權質押登記的法定行政部門。由於工商局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以及國家商標局沒有聯網.如果出資人的工商登記有變化,但沒有到國家專利局或者工商局做相應權利人的變更,有個別企業會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辦理登記手續,影響質權人的權利。

3、公示。商標質押後 應該如何公示7對此 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公眾很難通過一些便捷的方法查詢。這樣就使商標的質物權屬在審查上有一定的難度。

4、相關資訊的披露。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上存在的有些權力限制資訊,有關行政部門並不主動向公眾披露。公眾無法通過便捷的方式查詢。

5、自由裁量。國家商標局辦理質押登記部門要求提供質物,要將與質物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一併質押。如何評判是 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主觀性太強 導致商標局審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很大 加大了質物審查的難度。

(四)其他風險

1、銀行貸款規程不完備的風險。銀行的操作規程和基本政策規定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帶來法律方面的風險或者漏洞。

2、質物處置的風險。國內還沒有形成成熟的、統一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因此,智慧財產權變現相對困難也就存在一些處置風險。

3、法律和價值評估的交叉風險。法律負責的是質物的質的方面,而評估主要是對其量的規定性做評估,兩者之間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交叉部分。在這些交叉點上需要律師和評估機構配合。存在法律瑕疵的質物,即使有較好的市場前景亦會導致其價值評價失真;反之法律上符合要求但沒有價值的質物是沒有意義的。

智慧財產權融資是一種相對新型的融資方式,區別於傳統的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方式,指企業或個人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申請融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01

企業向銀行提交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書面申請

申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時,商標註冊人應持《商標註冊證》、專利權人應持《專利證書》和銀行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金融機構針對不同客戶初步分析其資產准入標準及範圍,一般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貸款主體的准入標準,二是質押物的准入標準。

ü 貸款主體的准入標準可通過貸款企業信用履約分析、償債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經營發展能力分析、綜合能力分析等確定,在實際中貸款主體通常是貸款行的黃金客戶、優質客戶,在貸款行及其他行無不良記錄。

ü 質押物的准入標準一般遵循發明專利、省著名商標及國家馳名商標優先的原則。

02

由專業評估機構對企業商標專用權進行評估

很多企業商標自身的價值是有限的,而企業的業績、市場佔有份額都會改變品牌的價值,都會使商標的價值發生巨大的波動。同時,如果企業在發展中出現重大問題,商標的價值也都會受到影響,銀行的貸款安全得不到保證,風險較大。如果想要解決好這一問題,就應該有專門的鑑定機構,對企業自身商標和專利的價值進行全面、客觀的鑑定,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物價值動態評估機制,這樣就可以給借貸雙方提供一個很好的智慧財產權價值依據,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03

銀行對企業提交的資料及商標專用權評估結果進行稽核

質押物的價值可通過專業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質押物的時點價值進行客觀的評估,為質押類業務提供價值參考。對於質押物的範圍來說通常是指商標權及專利權。具體來講,商標質押範圍包括:企業質押商標及其相同或近似類別的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專利權質押包括:出質人(專利權人)在質押期限範圍內的無權屬糾紛的專利權。

金融機構根據商標或專利的評估價值作為確定質押貸款的授信額度的參考,質押率通常規定不超過質押物時點價值的50%,在實際造作中受行業、地區及風險控制等諸多因素影響與限制,一般為10%—50%之間,質押率在20%-30%的居多。

04

稽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

由於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合同需要到國家商標局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進行質押登記,故雙方簽訂的質押登記合同應當包括:1、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名稱)及住址;2、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3、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4、出質物清單;5、擔保範圍;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05

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手續

根據國家商標局和智慧財產權局的規定,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合同簽訂後,雙方應持相關證件到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辦理質押權登記,商標權質押登記時間為五個工作日,專利權質押登記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06

執行借款合同

取得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證書後,金融機構可按照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給借貸方資金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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