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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簡稱《通知》)。

追本溯源,《通知》是“資管新規”的系列檔案之一,也是對“理財新規”的進一步補充。

對比理財新規,《通知》有何新的要點?今年頻繁出鏡的結構性存款和智慧存款有何異同?《通知》又會對行業帶來哪些深遠影響?請看本文一一分解。

《通知》要點

雖然《通知》比業內預期來的要早,但基本延續了“理財新規”的相關規定,只是對於涉及結構性存款的業務做出了更加具體詳實的規定。其中,最為核心的政策意圖是規範部分銀行的“假結構性存款”,整治票據貼現與結構性存款收益率倒掛的套利行為,降低商業銀行資金成本,引導資金脫實向虛,服務實體經濟。

主要關鍵點有以下幾點:

第一,強調結構性存款進入銀行的表核心算,按照存款進行管理,並與其他存款進行嚴格區分。

第二,明確了只有具備普通型衍生品資質的銀行才可發行結構性存款。這基本上篩除大部分僅具有基礎類衍生品交易資質的中小銀行。但是,後期業務持續開展獲得普通類衍生品交易資質的同樣可發行。

第三,在對外銷售上,延續“理財新規”的規定,要求“專區雙錄”,但是並未禁止對於產品收益率的宣傳。

第四,明確產品發行後屬於非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其總風險資本不能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在這一點的規定上,延續2011年發行的《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給予了足夠長(12個月)時間的過渡期,便於銀行對於存量產品的處置和調整。既符合了多數結構性產品期限在一年內的特點,又與“資管新規”的過渡期結束時基本保持一致。

政策由來

事實上,結構性存款的崛起是近兩年開始的,在2018年之前,結構性存款不管是存量還是增量,在商業銀行存款中的佔比都很小,其存量佔比不足5%,增量佔比更少。主要是由於產品過於複雜(存款部分簡單,附加的衍生品收益部分複雜),且成本較高,並不被銀行所看重。

但是自“資管新規”實施以來,銀行面臨著理財客戶流失的風險,一般的存款產品競爭力又較弱,高收益的結構性存款產品自然成為攬儲利器,為此,各銀行紛紛加大結構性產品的發行力度。結構性存款在總存款中的佔比不斷提高(圖1),結構性存款餘額增速也不斷提高,最高時甚至超過50%,個人結構性存款增速更是達到80%(圖2)。

同時,部分銀行更是通過設定理論上不可能執行的行權條件(如Shibor跌破0%,才會觸發行權條件,收益率變為低限),將結構性存款實質變為固定收益產品的“假結構”。這既不符合這一產品的設計初衷,也違背了監管“打破剛兌”的理念。

因此,2018年下半年以來,監管便開始整治“假結構”現象,同時,要求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銀行需要具備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由此,結構性存款的增速開始下降。

今年以來,監管在政策檔案中頻頻點到結構性存款的問題:

5月,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 (23 號文)中對於結構性存款的現存問題就有闡述,也明確了整治該領域亂象是今年的重點工作之一。

9月,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規範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從產品設計、風險計量、 風險控制和銷售管理四方面入手,對當前業務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亂象進行嚴格規範。

10月,又傳言浙江屬地的監管開始整治“假結構性存款”。

多次被點名的結構性存款問題,印發相關管理辦法早已在市場預期中。

同時,這種“假結構”的產品,實質上就是“高息攬儲”,這對於銀行降低資金成本極為不利,與監管降低融資成本的目標背道而馳。而今年以來,降準、LPR報價機制的改革等措施都是為了降低市場上的資金成本,如果銀行的資金成本無法下降,又談何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呢?

智慧存款與結構性存款的區別

同為高收益的“存款類產品”,近期頻頻被點名的結構性存款,與上半年同樣出鏡頻繁的“智慧存款”又有何異同呢?

首先說相同點,兩者都是銀行發行的“存款類產品”,是銀行為了吸儲而推出的高收益產品。

不同點則較多,從監管角度看,監管對於結構性存款態度明確,釋出《通知》明確發行、銷售等各個方面,限制“假結構”,放行“真結構”。而對於“智慧存款”,並未釋出專門檔案進行監管,只是業內和市場流傳央行曾經針對該產品進行了視窗指導。

從發行主體來看,智慧存款起於2018年左右,是民營銀行為了吸收存款而率先推出的一種產品,隨著產品的影響力擴大,其他銀行紛紛效仿,並且智慧存款僅是業內的通行叫法,並無法定意義。結構性存款則在2002年就通過外資銀行引入進來,明確受監管相關政策、條款的監管,2018年以來發行主體以中小銀行為主。

從產品設計來看,結構性存款有固定期限,不可提前支取,產品分為“基本存款+衍生品交易收益”兩部分,收益在一個區間內,是保本浮動收益的產品,銷售和管理參照理財產品。而“智慧存款”隨用隨取,靈活度與活期存款基本無差別,每一筆智慧存款都對應一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相當於銀行將該筆定期存款的收益權轉讓給第三方機構,其底層產品仍然是定期存款,受存款保險制度保護。

從發行的規模來看,截止2019年9月底,央行披露的結構性存款規模已經達到10.8萬億,雖然佔總存款比重不足5%,但絕對數額仍然較大。智慧存款雖然由民營銀行擴散到銀行業,但整體規模仍然有限。即便是依靠微信進行導流的微眾銀行,2018年底存款總量也僅有1500億,智慧存款就更少,整體而言,對於市場格局的影響十分有限。

可以看出,站在監管的角度,兩者都對存款市場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提高了銀行的吸儲成本,與監管“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目標相悖,也正是基於此原因,監管針對性的進行了管理和限制。

那麼,既然釋出了管理結構性存款的《通知》,會繼續針對智慧存款釋出政策麼?

筆者認為可能性不大,相比於結構性存款,智慧存款的規模和影響都相對較小,並且目前各銀行也都對智慧存款的發售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並無專門對此印發類似《通知》的必要。

影響幾何?

毫無疑問,《通知》影響的範圍廣泛,並不僅限於銀行業,更涉及網際網路理財平臺、理財客戶等。

從行業的角度來看,有利於銀行吸收存款的良性競爭。12個月的過渡期後,“假結構”退出市場,真的結構性存款將回歸“存款+衍生品交易”,風險與收益相匹配,中小銀行可以在12個月內,通過存款、理財、基金、保險等方式進行調整,保證妥善處置,平穩過渡。

同時,減輕銀行的攬儲成本壓力。結構性存款整體利率較高(圖3),《通知》的釋出將使結構性存款規模、數量、收益率進一步下降,降低銀行的攬儲成本(圖4)。

而從銀行分類上看,中小銀行有較多的“假結構性存款”,面臨較大的調整壓力,並進一步面臨吸儲的壓力。大銀行在結構性存款業務上較為規範,在中小銀行退出後,該方面的業務更具優勢。

同樣受到影響的,還有網際網路理財平臺。這些平臺都上線了不同銀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一方面,其代銷的產品發行銀行受到影響,那麼其代銷的產品勢必受到影響,特別是中小銀行的產品。另一方面,《通知》規定結構性存款的銷售參照理財產品的要求,需在銷售專區進行雙錄(錄音錄影),如果投資者未在產品發售銀行進行面籤,那麼將無法通過這些網際網路渠道購買相應的產品。

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假結構性存款”退出後,需要打破“結構性存款”是保本的、剛兌的這種觀念。真正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需要投資者具備一定的衍生品交易的知識,如利率、匯率、期貨、期權等,才能更好的進行理財。

當然,很多企業會利用閒置資金購買結構性存款,並且企業結構性存款佔比更高,其受到的影響與個人投資者相同,不再贅述。

可以看到,《通知》帶來的影響廣泛且深刻,是對結構性存款的問題進行全方面整頓。但是,整頓後如何發展更加重要,對於中小銀行而言,失去了這樣一個攬儲利器,又面對理財、大額存單等產品的競爭,如何優化產品設計、如何提升自身投研實力,才是更為關鍵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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