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以來,P2P網貸平臺存在的問題越來越明顯了,他們除了涉及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經營”行為,而這兩年對於現在的P2P網貸行業來說並不算什麼大的問題,他們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借人的錢經過P2P網貸平臺發放到借款人的銀行賬戶裡,而借款人銀行到賬的金額卻和申請的金額存在很大的差別,主要的問題是很多借款人基本上按照法定的利率已經償還完貸款了,按照現有的法定利率計算的話,出借人表示的10%的收益借款人已經償還給P2P網貸平臺了,那麼,為什麼這筆錢沒有到達出借人的手上的原因值得我深思。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出借人在這些P2P網貸平臺上以“出借人”的身份通過這些P2P網貸平臺匹配而發放貸款,而在出借人把錢放到這些P2P平臺之前,我們相信這些出借人都已經考察好的,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並不是出借人以什麼樣的方式發放貸款,而是這些出借人為什麼在他們考察的時候明明知道這些P2P網貸平臺存在很大的風險,他們為什麼還會把自己的資金放到裡面呢?
這個問題我們也思考了很久,也詢問了很多的出借人的經歷發現,首先是這些P2P網貸平臺鑽法律的漏洞,而且至今這個漏洞也沒有填補“空白”,而這個法律存在的漏洞就是這些P2P網貸平臺所隸屬的公司經營範圍不明確,導致出借人和借款人無法準確分辨出這些P2P網貸平臺是否存在經營金融業務的資質,雖然,相關部門在2016年8月24日釋出了《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二章備案管理中也對P2P網貸平臺提出了相關的規定,這個規定就是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自2016年8月24日之後,凡是P2P網貸平臺所隸屬公司經營範圍內沒有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平臺的,那麼他們就已經存在違規經營的行為,而至今之該規定已經發布四年多了,其中就算存在一個過渡期那麼也早過渡完了,但是到現在我們看到的是很多知名P2P網貸平臺所隸屬的公司經營範圍內仍然沒有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服務等相關字樣,以至於出現這些P2P網貸平臺所隸屬的經營範圍非常的模糊,至今仍然很多人對於這些P2P網貸平臺是否合規還存在質疑。
其次,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回答記者提問。
會議透露,以中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而該《規定》已經在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稽核,最高人民法院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以中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2020年7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也就是說,新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為15.4%,而不是24%也不是36%,而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出借人接到的催收電話要求借款人償還的民間借貸利率高於36%,甚至其中還存在砍頭息、服務費、管理費、保險費等等,而很大一部分人別說按照15.4%進行償還貸款了,甚至24%也早已經還完了,而他們現在面對的是,這些P2P網貸平臺在非法追討借款人依法定利率償還完貸款剩餘的無效部分,而這部分卻既不受到法律保護,也違反了相關的規定,這對於借款人這樣的一個群體是非常的“被動”,甚至說,這些P2P網貸平臺現在的行為是,不管法律不法律了,也不管規定不規定的,他們面前的首要目的就是不管使用什麼樣的方式就是“逼”借款人償還剩餘的法律不支援的無效部分,這一點現在根據市場上的分析是非常明確的。
其實,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現在都“忽略”了一個客觀存在的問題,那就是借款人以法定利率償還的債務為什麼沒有到達出借人的手上呢?按理說借款人還款高於別說是15.4%,甚至比24%還多了吧,那麼借款人償還給P2P網貸平臺的合法利率部分的錢沒有到出借人手上,那麼P2P網貸平臺到底把錢都搞到哪裡了。
從最近這幾年裡我們發現,一旦這些P2P網貸平臺被立案以後,查到他們名下購買的豪車豪房的錢是從哪裡來的呢?還有這些P2P網貸平臺從運營到上市不過幾年的時間,甚至有些P2P網貸平臺的老闆因此還上了富豪排行榜,有的甚至還在國外上市了,他們的這些動作的資金是從哪裡來的呢?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借款人償還的債務利率如果符合法定利率的話,那麼,這些借款人從法律上都已經解除了借款人和P2P網貸平臺存在的關係,因為借款人按照法定利率償還貸款是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反而,這些P2P網貸平臺以非法的方式向借款人繼續討要法律規定的無效部分是違法的,而且這樣的行為就類似於“敲詐勒索”的行為。
我們認為現在的出借人想拿回錢的話,並不是一味著攻擊借款人就可以拿得到錢的,而如果這些借款人依據法律規定的利率償還完債務的話,那麼出借人也沒有任何的理由去騷擾和誹謗借款人,因為他們從法律上已經和這些P2P網貸平臺依法解除了關係,而出借人想拿回錢的話,就好好想一想借款人依法律規定利率償還的錢到底在哪裡呢?
再者說了,這些借款人以規定的利率已經償還完貸款了,憑啥還要繼續償還那些違法的利率呢?
在這幾年裡,這幾年以來,就算借款人依據法定的利率償還債務以後,繼續遭到這些P2P網貸平臺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非法侵害,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他們就是在進行“敲詐勒索”和“非法討債”,我們相信只要眼睛不“瞎”的人都能看得出來,就怕那些眼不“瞎”心“瞎”的人,明明知道這樣做是犯罪的行為,他們還依然這樣做,這才是真正的社會問題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