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結構性存款業務主要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1. 發行結構性存款的銀行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意味著只具備基礎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不能發行結構性存款。
2. 在銷售時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過去很多銀行向客戶介紹結構性存款時,傳遞出“保本保息高利率”的錯誤觀念,今後這種行為要禁止。
3. 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低於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之前部分小銀行推出了1000元低門檻的結構性存款,以後都將被禁止。
4. 按照衍生產品業務管理,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該規定針對的是目前市場上廣泛存在的假結構性存款,背後沒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能以接近100%的概率達到收益上限,銀行高息攬儲目的非常明顯,提高了資金成本,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
5. 在銷售檔案中約定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監管檔案中首次提到“24小時投資冷靜期”的說法,在投資冷靜期內儲戶有權利解除已簽訂的檔案,銀行要及時退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與保險中的猶豫期類似。
6. 銀行應當在本行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結構性存款資訊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結構性存款的基本資訊,在結構性存款存續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產品賬單。過去結構性存款在資訊披露方面很不完善,投資者很難獲取相關資訊,今後結構性存款要建立完善的資訊披露機制。
《通知》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定過渡期,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
融360|簡普科技大資料研究院劉銀平表示,《通知》對結構性存款的發行主體、銷售管理、產品門檻、產品設計、資訊披露、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全面、嚴格的要求。
自9月份以來,監管層接連下發檔案,結構性存款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可以看出監管層的整治決心,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目前市場上假結構性存款太多。
那麼,強監管之下,結構性存款未來將會如何發展呢?
劉銀平分析指出,首先,沒有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都不得再發行結構性存款,目前具備這一資格大部分都是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絕大部分沒有牌照的小型銀行沒有資格發行結構性存款,不過這也會促使小型銀行積極申請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其次,假結構性存款將受到約束,部分銀行將被迫調整產品的收益結構,今後能達到收益率上限的結構性存款比例將會下降,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減弱,投資者的風險教育需要加強,結構性存款總規模有可能會有所壓降。
第三,結構性存款業務受到限制,銀行少了一個攬儲利器,今後銀行需要加強並優化產品設計,提升自身投研能力,中小銀行攬儲壓力更大,未來要積極儲備人才。此外,銀行的大額存單目前利率優勢明顯,未來競爭會更加激烈。
今後投資者購買結構性存款需要注意什麼?
劉銀平認為,結構性存款跟其他存款不同,絕大部分保本不保息,外資銀行發行的部分結構性存款只能部分保本,所以投資者購買結構性存款並非穩賺不賠,是存在一定的本金和收益風險的。投資者在購買結構性存款之前,需要仔細檢視產品說明書中的收益規則,了解產品掛鉤的資產標的、達到不同收益率的觸發條件等資訊,如果看不懂最好不要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