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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今日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並於今日起實施。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更多原文點選《銀保監會發文規範結構性存款:要求與一般性存款進行嚴格區分!》閱讀)

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檔案,規範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本次事件是對過去一段時間以來金融體系內過度創新的一種糾偏,包括P2P清理等,實質是強勢監管機構引導金融機構迴歸業務本源,即服務實體經濟,也是監管機構對存量10多萬億元結構性存款蘊藏的金融風險進行主動排雷。

考慮到結構性存款在部分小型金融機構負債端佔比很高,且風險較大,一旦出現損失,將衝擊存款的剛兌,或引起銀行擠提。 本次檔案強調了三大約束。

一是資格約束,強調必須要有衍生品交易資格的金融機構可參與結構性存款業務,限制了部分小規模的城商行和農商行參與此類業務。二是強調了規模約束,即非套保衍生品餘額不超過一級資本的3%,限制業務的野蠻生長。三是強調了業務行為約束,包括資訊披露及靜默期等均參照理財業務規定,引導參與機構迴歸理性。

展望影響,可能體現在對市場、對機構、對利率的衝擊三個方面。

一是部分佔比較高的銀行勢必壓縮負債,其對應的資產投放端資金接續難度加大,部分與中小銀行聯絡緊密的非銀機構、非傳統融資產品可能面臨一定的流動性難題;

二是部分割槽域性中小銀行負債端壓力加大,同業負債、結構性存款等負債渠道堵住後,加上區域經濟較為低迷,資產投放品質堪憂,原有依靠增大資產分母降不良的思路玩不下去,該類機構將面臨資產規模收縮和不良上行的困境;

三是市場利率將呈現先升後降走勢,短期會面臨因流動性緊張而資產拋售、利率上行,市場出清後,負債端諸如結構性存款等高成本產品減少,反而有利於降低整個體系的融資成本。

北京局不久前就同樣問題出臺了規範檔案。本次銀保監會裡檔案是對北京局檔案的借鑑、吸收、升級、細化。結構性存款問題由來已久,一貫是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主動補充一般性存款、解決流動性問題的工具。中國的問題,在存量時代,全部都是結構性問題,在金融的任何領域,包括結構性存款領域同樣如此。

年初暴露的票據領域套利問題就有結構性存款身影。要理解為何該業務需求量大,根本原因就是銀行領域普遍存在的流動性問題,這表現為資產端信貸類資產品質不行難以回收資金(反過來說需要靠負債端不斷補充資金支撐),也表現為負債端期限結構不合理,吸收存款能力不足。

這是很複雜的問題,但不在乎如上。各家行有各家行的難處,但總體而言,中小銀行問題更為嚴重。結構性存款,不僅要關注該類本身,還應關注以其為質押品的授信業務,普遍存在構造虛假用途的問題。過渡期的安排是很有必要的。銀行應先從自身出發,改善負債結構,多措補充資本,過渡期後,仍然無法解決的,需要監管層指導協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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