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一、此次修改條例的背景
國家政府高度重視對外開放工作,明確將“開放”列為五大發展理念之一,強調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積極穩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故此,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2019年5月,中國銀保監會從取消外資股比限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拓寬商業存在和擴大業務範圍等方面,提出12條銀行業、保險業新開放政策措施。2019年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深入研究評估的基礎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在內的11條新開放政策措施。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順利實施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對兩個條例作出相應修改。
二、外資銀行條例修改內容變動情況
(一)放寬外資銀行准入門檻
修改後的《外資銀行條例》取消總資產等機構准入要求,包括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的條件;取消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二)放寬外資銀行設立分行限制
修改後的《外資銀行條例》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三)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
修改後的《外資銀行條例》允許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從事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進一步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進一步優化在華外資銀行的營商環境,使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外資銀行一開業即擁有全面的本外幣服務能力,在為實體經濟更好提供服務的同時,增加盈利來源。
(四)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管理作出了調整
修改後的《外資銀行條例》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產的要求,將原來規定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同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放寬其人民幣資金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限制。
三、條例修改後對銀行業的影響
此次《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條例的修改,意味著我們中國的金融業對外開放又進入了新的加速時代,銀行業投資和經營環境也得到進一步的優化,激發銀行業發展的活力,豐富金融服務和產品體系,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一是有利於改善銀行供給結構提升服務品質。隨著中國經濟進入到更高的發展階段,需要更高品質的金融服務,而銀行想要提供越來越多的服務、產品,需要進一步開放,從而引進一些先進的、更好的管理,更豐富的產品線和更多的服務,來滿足居民和企業的需求。
二是有利於國內銀行在競爭中學習彌補短板。隨著更多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國內,將會帶來一些變化,讓中國的中小型銀行、中小金融機構也能更多地融入到國際金融市場當中,讓更多的銀行能夠在競爭中學習,彌補短板。對於一帶一路中走出去的企業來說需要有更多金融服務,國外企業來中國發展也帶來很多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因此,開放讓更多型別的外資銀行進入,在競爭中大家一定會互相學習,這對於中國一些中小銀行來說,是一個找不足、補短板的好機會。
三是競爭會促使銀行更加重視和加強風險管理。隨著開放度的增加,中國銀行將會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來更高效的提升自己,尤其是不斷地提升風險管理方面能力。此次通過更高水平、更高層次的開放,能夠讓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更多經驗,同時在已經形成的風險管理能力基礎上,促進他們更好地管理好風險,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四、銀行發展業務指引
此次修改條例擴大了對外資銀行的開放,中資銀行要抓住新一輪對外開放的契機,提高創新能力、完善治理結構等,提升自身競爭力,促進中國銀行業國際化發展。
一是加快自身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產品創新,努力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適應競爭需要;在繼續保持人民幣業務等既有優勢業務領域的同時,加強與外資金融機構的交流合作,加快“補短板”,力爭在雙贏的格局下更好地實現自身的高品質發展,共同推動中國銀行業國際競爭力的進一步提升。
二是提高風險應對能力,加快自身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風險預警、管控和應對能力。要深入排查各類金融風險隱患,適時開展動態分析,排查可能存在的金融風險觸發點,及時鎖定,及早預警,對已暴露的風險,處置時要穩妥有序,加強疏導,避免因處置不當引發新的風險;同時要充分利用大資料、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加快提升高級別、持續性的風險防控能力,全面推進管理體系,從而有效化解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