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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ICSID仲裁庭就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Hong Kong v. Tanzania一案作出最終裁決,認定坦尚尼亞政府違反了1995年6月的執行協議(IMA),並裁決其賠償香港渣打銀行(SCB Hong Kong) 1.85億美元損失。
2015年香港渣打銀行受讓了獨立電力坦尚尼亞有限公司(IPTL)與坦尚尼亞政府之間的若干合同,並就該公司九十年代在坦尚尼亞建設的電力專案向坦尚尼亞提起ICSID仲裁。
關於管轄權,仲裁庭認為香港渣打銀行受讓取得IPTL公司在IMA項下權利合法,不違反IMA的規定。申請人主體適格。並認為,該投資專案並不僅僅因為IPTL將其權利轉讓給香港渣打銀行而失去其投資地位。因此,仲裁庭認為存在因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糾紛,根據ICSID公約第25條仲裁庭具有管轄權。
關於實體問題,仲裁庭認為,坦尚尼亞構成直接和間接徵收,特別是將IPTL的控制權轉讓給當地公司PAP,違反了IMA第16條,並對IPTL存在歧視待遇。還認定,坦尚尼亞未能為欠付給TANESCO的款項提供安全保障,違反了IMA第15條。因此,仲裁庭認為申請人有權單方解除IMA,並且嚴格遵守了IMA規定的解除程式。最終裁決坦尚尼亞應支付約1.85億美元賠償,以及從2018年9月1日起計算按6個月LIBOR利率+2%的利息。
本案仲裁庭組成: Lawrence Boo (首席),南非法官 David Unterhalter (香港渣打銀行指定) and Kamal Hossain (坦尚尼亞指定).
香港渣打銀行代理律所為:Herbert Smith Freehills 倫敦分所,Linklaters倫敦分所
坦尚尼亞代理律所為:Crax Law Partners、R.K Rweyongeza & Co. Advoc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