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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一般來說,敢放高利貸,多為"狠人",但是出乎當代人的意料,在高利貸引發的清朝命案中,似乎借方更狠,貸方受傷乃至身亡的比例遠遠高於借方,而且放貸利率越高,貸方受侵害的概率就越大。

"我們拿到的股票程式碼是2051,希望我能為這家公司打拼到2051,那年我71歲。"2018年7月13日,51信用卡(02051.HK)在港交所敲鐘,創始人孫海濤在上市致辭中如是說道。

沒想到,走過高光時刻,僅僅15個月,已是另一番光景。

杭州警方通報稱,今年9月以來,警方接上級部門線索傳遞,結合日常工作發現,"51信用卡"涉及大量各地異常投訴資訊。經初步調查發現,"51信用卡"委託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國家機關,採取恐嚇、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等犯罪。

51信用卡遭遇的質疑,對整個互金行業來說都不新鮮。資料濫用、暴力催收、非法集資、高利貸、虛假宣傳……類似被輿論頻繁詬病的問題,哪一個平臺能夠完全避開?

就在51信用卡出事的幾乎同時,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釋出《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重申要禁止暴力催收。其實這是叕重申了。能否真正管住?

說起來,高利貸的歷史上,最突出的兩個字就是暴力……

收取利息就是謀殺?

把錢借出去該不該收取利息,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聚訟紛紜的問題。

在久遠的時代,西方先賢們多認為放貸不應該收取利息,例如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都認為,放貸收取利息無異於盜竊,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的。另一位哲學家加圖甚至激憤地說:"收取利息就是謀殺!"

早期西方人的上述認識與宗教有關。多數宗教認為,利息收入不是勞動所獲,是剝削他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是罪惡的,所以必須禁止放貸收取利息。

人們熟知的莎士比亞名劇《威尼斯商人》很好地詮釋了宗教對利息的規定。夏洛克是猶太人,他不能在猶太人中放貸收取利息,就轉而在威尼斯基督徒中放貸收取利息。由於放貸收取利息,夏洛克遭到當地基督徒的敵視,最後打了一場著名的官司……

127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頒佈了《猶太人法令》,認定猶太人收取利息非法,根據該法令,300名猶太人被絞死,其他猶太人被驅逐出境,他們的財產被沒收。

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規定,放貸收取利息是異教行為,於是,廢除了所有允許收取利息的法規。【1】

早期人們對利息的不認同既緣於宗教的影響,其實也與經濟發展的水平有關:因為工商業的發展還遠沒到活躍的程度,人們對資本的需求也就沒有那麼強烈。

進入16世紀,隨著分工的細化和資本主義的產生與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假若借錢無息,富人就不樂意借錢給他人,這樣一來富人固然會有損失,但也降低了貨幣的使用效率,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於是,西方人自然走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允許利息,但不得高利。

在當今允許借貸利息存在的經濟體中,多數國家都立法規定允許的最高利率,借貸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就構成高利貸。高利貸屬於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則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

因高利貸引發的暴力事件在西方也不少見。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翻翻被譽為"資本主義社會百科全書"的巴爾扎克鉅著《人間喜劇》。而在19世紀俄羅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著名小說《罪與罰》中,核心情節是一個讀法律的窮大學生用斧子砍死了放高利貸房東老太和她無辜的妹妹,製造了一起震驚全俄的凶殺案……

只要有暴利,向皇帝放貸又何妨?

中國的情況又如何呢?

由於宗教觀念淡薄,中國人很早就對取錢取息行為非常寬容。

在古羅馬哲學家加圖聲稱"收取利息等於謀殺"的幾乎同期,漢景帝三年(公元前154年),中國大地上發生了一場大戰,即地方反叛中央的七國之亂。平叛需要大量資財,財政緊張,只好向民間借貸。《史記·貨殖列傳》中說"子錢家……莫肯與,惟無鹽氏出捐千金貸,其息什之。"【2】

所謂"子錢家",就是專營高利貸的人。在放債過程中,貸出錢後,在收回原額即本金外,還能得到利息,似乎錢能生子,所以古人將本金稱作"母錢",將利息稱為"子錢",營此業者則為"子錢家"。

由於西漢中央政府和叛亂分子之間的戰事尚不明朗,所以子錢家不肯借貸。唯有一個無鹽氏願意借錢,但其條件苛刻,要求得到十倍的利息。

最後雙方做成了這筆生意。漢政府平定叛亂之後,也如約兌現了承諾。從此無鹽氏一躍成為長安城中的頂級富豪之一。

只要有暴利,哪怕你是皇帝,也敢照放貸不誤。西漢"子錢家"的氣魄真是歎為觀止。也反映了當時中國人對利息、高利貸的認識。

到了明代,特別是在明中葉之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高利貸資本較前更為活躍,暴力事件也隨之層出不窮。

農民在借高利貸。萬曆時期的《通州志》記載,農民豐收在望的時候,官府裡的"催租之胥"和放高利貸的"放債之客"就已經做好了準備,等到收割完畢,這些人則"喧囂滿室",農民一邊給官府交稅,一邊給放債者付息。一個農民因為之前老母生病花費,最後付不起利息而被放債者打斷了幾根肋骨……【3】

官員也在借高利貸。一些候選官和新選官,打通關節花費巨大,往往要向人借貸,等到官員正式上任,放債者自然如影隨形。所以晚明名士吳應箕在其文集中說:"上任者朝來,索逋者暮至矣,此即不取於民得乎"?【4】

在吳應箕看來,官員借高利貸上任,早上到任所,往往放債者晚上就趕過去了,要迅速還清高利貸,當官的不向百姓盤剝還會有別的辦法嗎?……

高利貸對社會穩定的威脅進入了統治者的視野。於是《大明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杖一百。"【5】

按照這條法律,民間借貸"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這一點好懂;"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這句話就不那麼好理解了。何謂"一本一利"?

原來,"一本一利"是中國傳統社會對利息進行限制的一種規定,即債務利息無論怎麼累計都不得超過原本的100%。

換句話說,債務人所要償還的債務最高數額只能是一個本金和一個總額相當於本金的利錢,所以習慣上稱之為"一本一利"或"一本一息"。

"一本一利"的利息規定在中國經濟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因為即使到了近代,"一本一利"之規定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互玩暴力,借方更狠?

從明朝一直到近代,就字面而言,"一本一利"的規定一直躺在國家法律裡,但實際情況怎樣?

先來看看《刑案匯覽三編》收錄的清朝的幾個相關命案。

在案例一中,凶犯古殿遵供認,與鍾若浩素識無嫌,"小的將棉被一床向鍾若浩押錢五百文,議定每日利錢五文。",半年後古殿遵攜錢一千文向鍾若浩贖取棉被。"鍾若浩要按日算利,當錢一千一百多文,小的只肯一本一利。鍾若浩不依,爭論,被人勸散。"

"那日下午,小的在地工作,鍾若浩路過斥罵小的不該悔賴利錢。小的見他酒醉勢凶,不敢與爭,走避。鍾若浩趕上向打,小的轉身理論,被鍾若浩用拳打傷左肩胛,小的拾石回毆,致傷鍾若浩心坎,鍾若浩又用拳打傷小的左胳膊,小的用石連打傷鍾若浩左肋、肚腹倒地。經人勸散,不料鍾若浩傷重到二十日死了。"

案例二中,據凶犯丁海成招供,與張奉同同莊,並無嫌隙,於嘉慶十七年十月初二日借錢給張一千二百文,到同月二十七日,丁欲按五分算利收取本息,但張只肯按三分算利。雙方爭吵並引發鬥毆,"小的順舉鐵錛嚇砍,傷著他頂心。……不料張奉同傷重,到夜裡死了。"【6】

兩個案例都是雙方因利息爭鬥,不過在案例一中,是借方打死了貸方,而在案例二中,是貸方打死了借方。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民間金融市場,關於利息的法律規定基本是一紙空文。而正因為利息畸高,在雙方借貸關係形成的那一天起,就意味著埋下了衝突的引子。

清朝因高利貸引發的惡性刑事案件究竟有多少?隨手翻閱了一下《駁案彙編》和《刑案匯覽三編》,其中收入的案例就高達千起。

惡性案件這麼多,借貸雙方哪一方更容易受到人身侵害?

一般來說,敢放高利貸,多為"狠人",但是出乎當代人的意料,在高利貸引發的清朝命案中,似乎借方更狠,貸方受傷乃至身亡的比例遠遠高於借方,而且放貸利率越高,貸方受侵害的概率就越大。

這一現象說明了什麼?在大拿看來,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它說明出借者遠遠沒有形成一股強大的勢力。因此,在催收過程中,多數都是借方個人出面交涉,這種場面對貸方很難構成威懾。

其次當時人們習慣於把貸方視為弱者,從官府到社會都瀰漫著同情弱者的氛圍。

因為這一點,官方在處理借貸相關訴訟時雖然不一定會嚴懲高利貸者,但借方本利全還的主張絕對會被拒絕,"僅還本錢"、"薄給利錢"、"從輕完結"就成了最典型的裁判。

在一個災年中,為了讓放貸的富人讓利減債,乾隆皇帝更親自出馬,循循善誘曰:"該富戶等同為朕之子民,亦當各具天良,乃視人之飢寒以為厚利,以天理論之,豈得長享富厚?"【7】

富人們,講點天良吧,不要把窮人的飢寒當作你謀厚利的機會啊。聽起來,英明神武的乾隆爺是不是突然很接地氣?

縱觀中國古代高利貸的歷史,儘管法律常常成為空文,在民間金融市場中,高利貸資本非常活躍,因為催收也會出現暴力和流血,但有一點毫無疑問,那就是幾乎看不到有組織的暴力犯罪。

追逐厚利是資本的天性,杜絕高利貸很難,完全消滅高利貸的暴力陰影也不容易,但是遏制有組織的高利貸暴力犯罪能不能做到?大清朝應該是做到了。

在這點上是否要給大清朝打一個call呢?

註釋:

【1】《西方社會史》,廣西師大版。

【2】《史記》,中華書局版。

【3】《通州志》,上海書店版。

【4】《吳應箕文集》,黃山書社版。

【5】《大明律》,法律版。

【6】《刑案匯覽三編》,北京古籍版。

【7】《駁案彙編》,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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