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清算的區別: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破產管理人員名單中以法定程式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