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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開出了一個50萬的行政處罰罰單,原因是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股權涉嫌壟斷卻未按規定申報,這個訊息出來後,阿里的港股就開始下跌,收盤的時候下跌2.63%,市值跌去了1470億港元,昨晚美股的價格跌幅更大,高達3.22%,對應跌去的市值為230億美元。今天阿里巴巴的港股價格繼續下跌,收盤價格跌幅為2.23%,對應跌去的市值為1210億港元,兩天跌去的市值將近2700億港元。阿里巴巴股價連跌兩天,原因不一定都是因為50萬的罰單,但其中的資訊和訊號對市場是有重要影響的。

1、阿里哪裡涉嫌壟斷了?

你們肯定很好奇阿里到底哪裡涉嫌壟斷了,其實是這麼回事,阿里巴巴投資收購了銀泰商業的股權達到了實際控制人的地步,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阿里巴巴應該將這個事情上報後再實施,但是阿里沒有申報,這就被立案調查了,現在公佈了結果,處罰50萬,為了讓你們多學習一點法律知識,具體過程下面我寫一下。

收購銀泰商業股權經過:2014年3月,阿里巴巴投資透過認購新股和可轉換債券的方式,認購了銀泰商業9.9%的新股股權(約2.2億股)和可轉換債券(對應可轉為上市公司約4.6億新股)。2016年6月,阿里巴巴投資將可轉換債券轉成股份,轉股後阿里巴巴投資持有銀泰商業約27.83%的股份。2017年3月,銀泰商業進行私有化並於2017年6月完成股權交割,阿里巴巴投資持股比例增加至73.79%,成為銀泰商業控股股東。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資持股比例進一步提高。

我們知道阿里巴巴是做線上零售的,而銀泰是做線下零售的,當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的時候那麼就是屬於“經營者集中”的範疇了,根據《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有以下三種: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透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透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很明顯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的股權行為屬於經營者集中定義的第二種。那麼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的申報標準是什麼?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第三條第一款:(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為何只罰款50萬元?

很多人可能覺得奇怪,為什麼只罰款50萬元,其實這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個處罰很有意思,在罰款方面是頂格處罰的,50萬對阿里巴巴投資來說並不算什麼,按照《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其實是可以讓阿里巴巴投資限期處置銀泰商業股權的,但是最後並沒有這麼做,只是以50萬罰款作為懲罰。並且對這起收購行為還有一個定性: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儘管罰款額度較低,但是上述三個案件的處罰可以向社會釋放加強網際網路領域反壟斷監管的訊號,打消一些企業可能存在的僥倖和觀望心理,產生相應的威懾效果。

簡單起來就是說起到一個敲打的訊號,網際網路巨頭透過投資、收購的方式來達到發展壯大的目的,也可以促進經濟發展,但是也不能過頭了,這個過頭了就是說不能達到壟斷後來反噬經濟,最近網際網路巨頭紛紛投資入局社群團購,人民日報先後兩次發文《“社群團購”爭議背後,是對網際網路巨頭科技創新的更多期待》、《平臺再大,也不能失了規矩》。

看標題也知道文章講述的是什麼樣的觀點,網際網路發展到今天對推動科技發展以及社會生產力的提升是有貢獻的,網際網路巨頭也在裡面獲益良多,積累了非常強大的財力,阿里巴巴的市值就超過7000億美元,可以和一個省份一年GDP做比較,一年的營收超過5000億人民幣,相當於一個二三線城市一年的GDP,平臺的交易額更是將邁向10萬億級別,這是中國最大的省份一年的GDP。

對於這樣的企業理應是有更多的社會擔當,不要只惦記著幾斤白菜,惦記和小商販打商戰競爭,現在國家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國家和國家之間的競爭說到底也是頂級企業之間的競爭,擁有雄厚財力、人才和數字化技術的網際網路巨頭是可以有更多作為的,科技創新的星辰大海應該有他們更多的作為的,如果只是在國內和底層商業競爭,這是在觸發國內的內卷!所以,50萬隻是敲打,別隻盯著幾斤白菜,乾點更有意義的事情!

如果還不加註意,方向搞錯了,那麼迎來的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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