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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起潮落終有時,曾經發展火爆的網路借貸機構在中國走過13年路程,官方宣佈實際運營平臺已實現清零,但是它帶來的教訓卻值得總結和反思。

金融創新的代價

回想當初,網路借貸在我國得以迅速的發展壯大起來,不僅是因為其有高額的回報率,更深層的原因在於,在創立之初,P2P身披金融創新的大旗,被寄予了彌補傳統金融服務缺口的厚望。創新之初所帶來得福利大家能看得見,監管在未有深刻認識時給予的管理政策也相對寬鬆,這也為P2P行業快速成長提供了很大空間。

金融創新本是好事,但是正確評價金融創新的優劣也非常關鍵。去年底,國務院參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何傑在2019中國(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峰會上表示,金融創新好壞標準衡量有三項,是否降低成本、是否提高效率、能否持續。

結合網貸的定位和模式,P2P並沒有在我國找到合適的發展路徑。按照資訊中介的定位,P2P是作為傳統金融的有效補充助力普惠金融發展,這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標準不謀而合。然而作為資訊中介的前提,是需要有相對完善的信用體系。P2P傳統金融補貼的身份需要它去搭建這個信用體系,這在實際發展中借款端讓它承受較大壓力。雖然憑藉搭建線上平臺的優勢,在效率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為分散貸後的高逾期而收取的高額佣金,並沒有為這項金融服務降低成本。不僅如此,P2P商業模式還存在可持續較差、道德風險高發的問題。

今年10月,網貸行業的先驅Lending Club釋出退出通知,這家美國P2P平臺一度成為全美第一,但是2016年後也面臨了生存難題。首先,資訊中介模式本身可持續性和盈利能力較差,僅僅依靠交易佣金開拓平臺業務,難以覆蓋隨之增加的開發和管理費用成本。其次,資訊中介也存在道德風險,Lending Club就曾因為“涉嫌進行違規的自我交易和貸款銷售存在欺詐行為”開除了平臺高管。

監管的缺席

自2007年國內誕生第一家網貸平臺,直到2016年監管部門才正式釋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從業務規範、資訊披露等多方面進行了全面監管。但是,比起英美等國,國內的監管似乎來的太晚了。

英美等國的網路借貸比我國起步更早,但是與中國不同,他們的P2P機構較早被納入監管規範發展。從監管實踐看,美國主要依據《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對P2P業務進行監管,英國則制定了《關於網路眾籌和透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無論是准入門檻,還是資訊披露、投資者保護方面,都做了嚴格要求,所以英美兩國P2P平臺基本都是被一兩家大型機構壟斷,風險也處在可控階段。

反觀國內,在P2P行業發展初期就沒有明確監管主體,亦未建立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這使得監管部門難以承受監管職責。隨著P2P規模持續擴張,風險累積已經很突出,監管的滯後也導致其難以適應網貸跨區域、網路化等形勢。而且,即使在新的監管規則下,監管分工不明確、職責分散,具體執行和落實效果並不佳。在風險頻發時間段,政策的不斷變化佐證了以上說法。

P2P作為網際網路金融,其本質是一種金融業務。關鍵是,對於新的金融業態,如何做到既審慎又鼓勵,既包容又不縱容。這就要求監管者對金融新業態有較敏銳的嗅覺,及時跟蹤、監測各種創新業態。切不可放任不管,坐看其野蠻生長,從而形成風險隱患。

出借人教育落後

經統計,P2P出借受害人有3.2億人,P2P影響範圍之大可見一斑。其中不僅有金融知識匱乏的普通百姓,也有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投資者。為什麼P2P能吸引這麼多人投資呢?這與我國普通投資者理財渠道有限有較大關係。P2P投資門檻較低,百元千元即可起投,導致眾多不具備有效分辨風險能力的投資人進入。而且,成立之初,為了吸引大量民眾投資,不少平臺還以高息、保本作為噱頭,更是吸引不少人將所有家庭存款一併投入P2P。這一次的P2P風險事件也給投資者教育作了很好的警示。

投資者們亟需樹立正確的投資風險理念。我國投資者過於追求收益率,分散投資及風險意識缺乏。而且,我國投資者的另一個通病在於習慣剛性兌付,這也是我國資管行業此前給投資人造成的一大誤區。但是,包括銀行在內發行的理財產品現在都在去剛兌,每一項投資都有可能造成本金的損失。所以就要求投資者在面對所有理財和投資行為都應具備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經歷並熟悉網際網路。

如今網貸已死,但這僅僅是一個階段的結束;另一場保護投資人利益,打擊逃廢債,化解金融風險更是一場持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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