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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市民顧先生將自稱為“中國醬香酒兩大之一青花郎”酒的生產商“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下稱,郎酒廠)告上了法庭。

顧先生是一個酒產品的愛好者,其酒量不大,但卻喜歡品酒,也小有收藏。青花郎這個產品早先並沒有引起顧先生關注,也不出名,在郎酒公司的產品中不是高階定位,但是從2017年5、6月份起,“青花郎 中國兩大醬香之一”廣告鋪天蓋地般的壓向消費者,從電視媒體,到戶外廣告,從報紙雜誌到電梯、招牌,從央視到地方電臺、電視臺,可以說,該廣告無所不在。因此,自然就引起了顧先生的關注。經不住該廣告的誘惑,顧先生購買了一瓶“青花郎”酒,用於招待朋友,結果,在還沒有喝酒之前,朋友就說,這個酒其實口感就是很普通的醬香酒,並不是廣告中所稱的兩大之一,顧先生不相信,於是就開啟進行品嚐一番,結果確實就是很一般的醬香酒的口感,與廣告中所稱的中國兩大之一說法不符。

在白酒市場,大家都知道,在醬香酒中,“貴州茅臺酒”一直是居於第一的位置,在傳統概念中,第一第二相距不大,如百米賽跑一樣,第一與第二的距離可能就半秒不到,因此,顧先生認為,“中國兩大醬香之一”中,如果青花郎是第一的話,其口感、品質應該要比茅臺酒更好,如果青花郎是第二的話,應該與茅臺酒差距不大才是,但是,從其口感上看,青花郎遠不如茅臺酒,顧先生感覺有點上當受騙的感覺,因此,重新購買了一瓶,發起了訴訟。

顧先生認為,青花郎的廣告存在嚴重的捆綁、誤導消費、欺騙消費者的問題。“青花郎”的兩大之一沒有權威證書給予證明,是誰給他們評估為兩大之一的呢?兩大之中是第一?還是第二呢?是否符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呢?其發起訴訟不僅僅為個人利益,也為了讓廣大消費者不在被欺騙,規範廠家的商業廣告。

在這個案件中,顧先生提出的訴請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青花郎,中國兩大醬香白酒之一”的廣告語;判令退回原告購買青花郎酒的款項金額988元;判令被告在中央電視臺等被告“青花郎,中國兩大醬香白酒之一”廣告語所涉及的媒體上公開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筆者經過搜尋發現,該廣告語的全文為“雲貴高原和四川盆地接壤的赤水河畔,誕生了中國兩大醬香白酒,其中一個是青花郎。青花郎,中國兩大醬香白酒之一”。筆者認為,任何商家在進行廣告宣傳時,必須使用明確的廣告用語,不得使用歧義語言。我們看到,在一般產品廣告中,將產品的品質、科技含量、歷史、功能等等具有產品內涵價值的賣點,作為廣告的核心內容而給予廣而告之。但 “青花郎”的廣告中把 “中國兩大之一”作為最強烈的賣點,推向廣告受眾和消費者,不是一般商品的廣告形式。其廣告語雖然沒有明確的指向某臺公司,但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什麼意思,有捆綁來源、攀附名牌之嫌疑。對於該案進展,筆者將繼續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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