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還記得七月中旬的一則新聞:四川一網紅買了一條足足有兩米長的大鯊魚,又是水煮又是燒烤地一頓折騰,還拍成視頻上傳到了網上,迫不及待地向大家分享自己精心製作的“美食”。
結果如她所願,果然引起了一眾網友的圍觀。不過她沒有想到的是,這一屆網友的質量還真的是挺高。很快就有人認出來該網紅烹食的鯊魚是國際瀕危野生動物——噬人鯊,又叫大白鯊,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面對質疑,該網紅迴應稱:自己買的明明是尖齒鯊,而且也再三確認過是從正規渠道購買的人工養殖產品。之後隨著警方的介入調查,該事件也就暫時擱置了一段時間。
不過就在前天,事情有了最新的進展。警方已經認定了該網紅美食視頻中所烹食的就是瀕危大白鯊。
如此一來,該網紅為博人眼球的美食視頻一下便成為了記錄自己犯罪過程的錄像證據。網友對此紛紛表示:這也太刑了!
噬人鯊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現在已經可以確定,該網紅涉嫌的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共有三檔量刑標準,依情節的嚴重程度可分為拘役或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與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那麼該網紅烹食了整整一條大白鯊,屬於何種情節呢?
需要指出的是,就在今年四月份新出臺了一部關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司法解釋(即《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首次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情節判斷從以前的“唯個論”變為“以價值論”。其第六條就明確了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三檔量刑標準的價值範圍: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裡的價值可不是購買一條大白鯊的價值,而是經司法機關鑑定綜合評判的價值。
根據《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第三、第四條的規定,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是按照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十倍來核算,如果是二級則是按照五倍來核算。《水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中一尾成年噬人鯊(即大白鯊)的基準價值為兩萬元,那麼量刑時一尾成年大白鯊的鑑定價值就應該是十萬元。如果該網紅購買的大白鯊系幼年體,那麼還要根據其發育的不同階段在成年體的基礎上再作減少。由此可知該網紅很可能會判處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基準刑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不過也有人疑問,該網紅口口聲聲說自己是從正規渠道購買的人工養殖的尖齒鯊,如果她是被人騙了,真的不知道自己吃的是大白鯊,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認定為犯罪是否太冤了呢?
這其實涉及一個爭論已久的法律問題:不知者是否無罪?
首先必須要肯定的是,不知者在一些情況下確實是可以無罪的。
如果該網紅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確不知道吃的是大白鯊,或者有證據能證明自己只是單純地認為是從正規渠道購買了一隻人工養殖的鯊魚,不知道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那麼就可以排除其主觀上的犯罪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學說,也就不構成犯罪了。
但是在實務中,尤其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司法機關作出這樣認定的情況非常少。
無論構成犯罪與否,我想這名網紅一定會為她譁眾取寵的愚昧之舉付出代價,而此案背後隱藏的大白鯊等野生動物買賣的灰色產業鏈或許才是更值得我們警惕的地方。
法律時評/趣味普法/文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