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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界性腫瘤舊版賠,新版不賠,真的嗎?

交界性腫瘤是組織形態和生物學行為介於良惡性之間,屬於中間狀態的腫瘤。說白點,此類腫瘤不能確定屬於良性,它會不會朝著惡性腫瘤發展也不確定,於是醫生們把這個型別的腫瘤單獨列為一類。

在ICD-O-3(WHO釋出的《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可以看看《ICD-O-3是個什麼東東?》)中,此類腫瘤的形態學編碼第5位為“/1”,稱為“良性或惡性未定”。這類腫瘤在臨床醫學上還有很多名字,包括良性或惡性未定、交界性腫瘤、潛在低度惡性、潛在惡性未定。(關於腫瘤良惡性及交界性的區別可閱讀《腫瘤不是“非黑即白”,還有交界性腫瘤》)

對於交界性腫瘤,2020版新重疾定義將其直接列在了“不保障情形中”,無論重度還是輕度惡性腫瘤,總之都不保障。下圖為2020版惡性腫瘤定義的部分截圖:

有些宣傳圖片說按照舊重疾定義交界性腫瘤屬於重大疾病,賠付重疾保險金,是真的嗎?下面是2007版惡性腫瘤定義:

嗯,確實,在不保障情形裡沒看到交界性腫瘤,那麼它符合保障範圍嗎,或者說符合理賠條件嗎?

2007版惡性腫瘤定義的理賠衡量標準是ICD-10,ICD-10中惡性腫瘤編碼為“C”開頭,交界性腫瘤在ICD-10中的編碼為D37-D48,被稱為“動態未定或動態未知的腫瘤”。下圖是交界性腫瘤ICD-10編碼部分截圖:

所以,按照2007版定義,交界性腫瘤不屬於惡性腫瘤範圍,保險公司對於此類腫瘤是不予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

有朋友不服氣說,葉老師,我見過有的保險公司對交界性理賠了的。可能有,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還有朋友說,我知道有法院判決保司對交界性腫瘤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不錯,對於交界性腫瘤的訴訟,有許多客戶勝訴的判例,但也有客戶敗訴的判例。同理,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本文是就重疾定義論理賠,講的是通常情況,個別情況是我們不能掌控的。就惡性腫瘤定義而言,新舊兩版關於交界性腫瘤的理賠結果是一致的,都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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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被剔除,舊版按照輕症賠,真的嗎?

瞭解2007版重疾定義的朋友都應該知道這種說法不妥當。

2007版舊定義中只有25種重大疾病,沒有輕症,而且2007版惡性腫瘤定義與2020版兩者都將原位癌作為不保障情形,都不賠

原位癌按照輕症理賠中是各家保險公司自行擬定的,2020版重疾定義將原位癌作為不保障情形特別列明,不代表原味癌從此就會被保險公司從輕症中剔除。在11月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釋出2020版新重疾定義時,中保協曾就原位癌問題答記者問,明確表示:各家保險公司可在規範修訂版規定病種的基礎上,在重疾險產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責任,以滿足消費者多元化的保險保障需求。

所以,原位癌自始至終都沒有在重疾定義保障範圍內,不應當拿原位癌來說事。原位癌在新重疾產品中是否作為輕症予以保障,由各家保險公司自己決定,按照目前的情況保險公司大機率會把原位癌保留在輕症裡。

在2020版重疾定義將甲狀腺癌分級賠付,當前各家保險公司陸續官宣舊重疾“擇優理賠”方案的情況下,舊版重疾險產品無疑是具有理賠優勢的。但是,我們在對客戶講解重疾定義和理賠標準時應當客觀,否則可能會為之後的理賠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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