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情況危急,不會延誤到病人病情嗎?籤知情同意書,是給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一個選擇權,也是對醫院與患者的法律保障,但很多情況下,他們並不具備醫療專業知識,與其讓他們盲目選擇,還不如取消簽字制度,由醫院直接治療。不知道國家相關法律是怎樣的?以及與歐美國家有何不同?
現在醫療環境這麼差,醫院肯定首先要保護好自己了。
簽字了尚且能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賠錢,更別說沒簽字了。
家屬沒簽字而手術出意外的話,家屬可以一推二五六,說醫院忽悠病人簽字的,又是一筆錢陪出去了。
榆林事件就相當好的說明了一點,要不是有監控,醫院真是跳進黃河都洗不清啊。
所有的協議都是為了明確責任和義務所有提議訂立協議的一方都是為了減免自己的責任或增加對方的義務
那不是家屬同意書,而是醫生的保命書。。。
呵呵,國內這種醫患關係不簽字做手術出了問題怎麼辦?不是醫院推卸責任,主要是不同於一般的“誰主張誰取證”,醫療糾紛採取的是“舉證倒置”,也就是說一旦出現問題,醫院必須證明你沒有錯,拿不出來證據,OK,賠償。這其實是一把雙刃劍,現在醫院為了避免出現這種狀況,所以出現很多過度檢查,沒辦法,都是病人逼的。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試想一下,如果不簽字,碰到不負責任的醫生怎麼辦?
即便是House那樣不守規矩的,也要有了簽字才動手術哇。不簽字就手術意味著無論成功還是失敗,患者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簽字可以明確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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