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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曹某某因左側頸部疼痛四天至被告x市x醫院就診,診斷為頸椎病,予針灸、拔罐治療6次。後診斷為左側頸部血腫伴感染。法院經審理認為,醫方未詳細詢問病史,未詢及該例患者患有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病史,未排除針灸拔罐禁忌症,導致患者左頸部腫塊,賠償共計20057.17元本文為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醫療糾紛,頸椎病,針灸,拔罐,感染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8日,原告曹某某因左側頸部疼痛四天至被告x市x醫院就診,病歷記載:翻身加重,轉頸不能,有高血壓。予針灸、拔罐治療6次。2016年12月9日原告入住x市中心醫院,臨床診斷為:左側頸部血腫伴感染、肝硬化失代償期、肺部感染、I型呼吸衰竭、高血壓病。病歷記載:1周前患者因落枕後行針灸,為求進一步診治,特來我院就診。

左側頸部腫塊,CT顯示:左側頸部巨大腫塊突入至咽後間隙。入院時病情危重,結合耳鼻喉會診意見,予消炎、抑酸、止咳化痰、輸血、霧化等對症治療,患者於2016年12月17日、2016年12月24日兩次行頸部包塊穿刺抽吸術。現患者病情平穩且較前明顯好轉,胸腹水彩超及頸部包塊較前好轉,於2017年1月23日患者出院。

二.醫方觀點

對鑑定結論持有異議,對原告在被告處進行針灸拔罐治療歷時僅半個月時間,其治療結束後,一段時間才出現頸部紅腫,按照人體生理的常理,紅腫與被告治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可能性並不大,因此,被告對鑑定意見結論持有異議。即使認可鑑定意見,原告也應對被告應承擔的頸部紅腫治療相關費用作出相應的舉證。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三.患方觀點

原告因身體不適到被告處就診。經被告醫療人員檢查診斷後採用扎針、拔罐等方式進行治療,使原告的脖子大面積紅腫並感染,引發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原告入住x中心醫院治療。原告針對上述問題多次找到被告進行協商,但被告拒絕協商。原告無奈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四.鑑定意見

患者曹某某左頸部腫塊及醫方的過錯醫療行為有因果關係,其原因力大小為直接因素。

五.醫療過錯分析

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的患者凝血功能較差,易出現淤血、血腫等病症。醫方為患者行針灸拔罐前未詳細詢問病史,對疾病的預後及轉歸認知不足,盲目採用針灸、拔罐是導致患者發生左頸部腫塊的直接因素。

六.庭審意見

根據x市醫學會鑑定書顯示曹某某左頸部腫塊與醫方的過錯醫療行為有因果關係,其原因力大小為直接因素。因此對於原告住院期間所產生的與治療左頸部腫塊相關的醫療費用及因治療左頸部腫塊所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損失應由被告進行承擔。

七.法院判決

被告x市x醫院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005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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