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人源化單克隆抗體 MIL62 注射液是第二代CD20抗體,藥物活性是美羅華(利妥昔單抗注射液)的100倍。
奧布替尼(ICP-022)是一個潛在同類最佳、高選擇性且不可逆的BTK小分子抑制劑,目前正在中國及美國進行的多中心多適應症的多項臨床實驗,研究其作為單一療法及聯合療法的療效。
研究藥物:MIL62 注射液、ICP-022片(I/IIa 期)試驗型別:單臂試驗試驗題目:重組人源化 II 型 CD20 單克隆抗體 MIL62 注射液聯合新型選擇性 BTK 抑制劑 ICP-022 治療復發/難治 CD20+B 細胞淋巴瘤的劑量遞增及拓展的 I/IIa 期臨床研究適應症:復發/難治 CD20+B 細胞淋巴瘤
入選標準1、年齡≥18 歲,性別不限。
2、劑量遞增階段: 組織學證實的 CD20 陽性 B 細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小淋巴細胞淋巴瘤除外);拓展階段: R/R FL:組織學證實的 CD20 陽性 1~3a 級濾泡性淋巴瘤且無組織轉化,如出現疑似臨床轉化,需對疑似部位進行活檢,以確認無轉化。
3、接受過至少一種治療方案(含或不含利妥昔單抗均可)後未緩解或緩解後進展,或對之前治療不耐受的患者。
4、除脾邊緣區淋巴瘤,至少有一處二維可測量病灶(CT 掃描或 MRI),即淋巴結病灶最長徑>1.5cm,短徑>1cm,結外病灶最長徑>1cm。
5、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力狀態評分:0~2 分。
6、首次接受研究藥物前 7 天內實驗室檢查滿足以下標準:
①入組前 7 天內無生長因子支援或輸血前提下,血小板計數≥75 x 109 /L,中性粒細胞≥1.5 x 109 /L,血紅蛋白≥9g/dL,如伴隨骨髓侵犯,血小板≥50×109 /L,中性粒細胞絕對值≥1.0×109 /L;
②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 2.5 x ULN;總膽紅素≤1.5 x ULN;
④凝血酶原時間(PT)/國際標準化比值(INR)≤1.5 x ULN。
7、預計生存期≥6 個月。
8、簽署書面的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1、在首次接受研究藥物前接受過以下任何一種抗腫瘤治療:
①3 個月內接受了任何單克隆抗體;
②28 天內接受過化療;
④42 天內接受過放射治療;
⑤28 天內接受過其他抗腫瘤治療,例如 BTK 激酶抑制劑、PI3K 抑制劑治療;⑥12 個月內接受過obinutuzumab(Gazyva,GA101)治療。
2、既往使用過任何抗癌疫苗。
3、首次給藥前 3 個月內進行過造血幹細胞移植或計劃在 3 個月內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患者。
4、首次給藥前 28 天內或預計研究期間擬進行重大手術的患者,診斷性手術除外。
5、首次接受研究藥物前 28 天內參加過其它臨床試驗,或計劃與本研究同時參加其它臨床試驗。
6、正在接受≥20mg/天的強的松治療或與強的松同等劑量的其它皮質類固醇治療(如基線 CT 檢查前 7 天內,能將使用劑量持續穩定在該劑量水平之下(<20mg/天,則可以入組);需要華法林或等效維生素 K 拮抗劑治療的患者。
7、研究期間合併服用細胞色素 CYP3A4 中重度抑制作用或強誘導作用的藥物。
8、受試者有以下任何一種疾病史:
①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白血病;
②在過去 3年內曾患其它惡性腫瘤,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面板癌、淺表性膀胱癌、或宮頸或乳腺的原位癌除外;
④首次接受研究藥物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或顱內出血史;
⑤ 嚴重出血性疾病如血友病 A、血友病 B、血管性血友病或需要輸血或其他醫療干預的自發性出血。
9、入組前合併有活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且需要靜脈給予抗生素治療者。
10、入組前合併有活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且需要靜脈給予抗生素治療者。
11、任何既往抗癌治療的毒性尚未恢復到≤1 級,脫髮除外。
12、有對人源化單克隆抗體的重度過敏反應史,或已知對 ICP-022 或 MIL62 的任何成分過敏。
13、無法吞嚥研究藥物,或存在明顯影響胃腸功能的疾病,如吸收不良綜合徵、胃或小腸切除術、有症狀的炎性腸病、或部分或完全性腸梗阻。
14、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體(HBcAb)陽性,且 HBV DNA 超出正常值範圍;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體(HBcAb)陽性不同意定期 DNA 檢測,或不接受抗病毒預防治療;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且 HCV RNA 陽性的患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應呈陽性。
15、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對於未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女性:不同意在治療期間和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後至少 12 個月內,使用適當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藥、宮內節育器、屏障避孕法或殺精劑。
16、對於未接受絕育手術的男性:不同意在本研究期間和研究藥物末次給藥後至少12 個月內使用屏障避孕法,並不同意請求其配偶使用其它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藥、宮內節育器、屏障避孕法或殺精劑。
17、研究者認為其它不適合參加本研究的情況。
研究中心北京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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