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鄭爽與張恆之間的事情,隨著男方將一對雙胞胎放出來後,且如果走得是代孕的方式,那麼我作為一個婦產科醫生從醫學層面來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代孕”這個事情也只有在國外一些國家可以,在我國不允許,由代孕引發的一系列倫理道德及法律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共識和解決,目前在我國這部分患者最好的方式是子女領養。
其次,代孕就是為不能孕育的患者提供精卵,透過試管嬰兒技術合成胚胎後移植到代孕媽媽子宮裡孕育的過程。
根據美國生殖醫學會(American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的建議,只有當確實存在醫學問題,妨礙預定父母自行妊娠,或會給女性或胎兒帶來重大的死亡或損害風險時,才可使用代理孕母。
在這個前提條件下,明確了很多具體情形,比如:
先天性或獲得性子宮缺如;
重大的子宮異常,比如不可恢復的 Asherman 綜合徵;
母體患有妊娠的醫學絕對禁忌證,比如肺動脈高壓;
存在未識別的子宮內膜因素,比如之前儘管移植了優質胚胎,仍出現多次不明原因的 IVF 失敗等。
反覆妊娠丟失的單角子宮;
所以,這裡的適應症,一定是要到了這個女性徹底失去生育能力的地步才可以代孕!
同時,代孕是透過醫學手段,解決不孕夫婦的醫學問題,但因為同時還涉及到另外一個母體,所以,對於代孕者的健康狀況,同樣也需要關注。
比如,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代孕母親孕產期間的醫學風險,代孕母親應該是不超35歲女性,且經歷過一次完全健康順利的陰道分娩。另外,代孕母親應該接受相關傳染病檢查,以及心理學評估,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提供代孕。
最後,如果可以嚴格把握適應證,對代孕母親進行嚴格挑選,僅從醫學角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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