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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楊某某因咳嗽咳痰2天,發現縱膈腫物1天,於2016年12月28日在x市x醫院住院28天,入院診斷為縱膈腫物性質待查,胸腺囊腫?胸腺瘤?慢性支氣管炎,上呼吸道感染,原發性閉經。x市x醫院於2017年1月9日對楊某某進行左頸部淋巴結活檢,回示淋巴結反應性增生;於2017年1月10日行縱膈惡性腫瘤切除術,術中冰凍回示:惡性腫瘤,考慮胸腺癌。2017年1月25日縱膈腫物病理檢查報告顯示,考慮為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

楊某某於2017年1月25日出院,出院診斷為惡性淋巴瘤(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慢性支氣管炎,上呼吸道感染,原發性閉經。後,楊某某於2017年2月16日入住x院腫瘤醫院,診斷為非霍奇金淋巴瘤(原發縱膈的瀰漫大B細胞淋巴瘤,IIAX,IPI評分0分);侵犯雙側鎖骨上區及縱膈(1,2R,4R,3A、6區)多發淋巴結;慢性支氣管炎。

現楊某某認為x市x醫院誤診,開胸縱膈腫物切除術屬根本性的誤治,前縱膈物沒有請相關科室會診,違反醫療診療規範,手術知情同意沒有手術者或上級醫師簽字,違反醫療診療規範,手術記錄沒有手術者簽字,違反醫療診療規範,術前沒有交代“替代療法”,手術(開胸縱膈腫物切除術)給患者帶來嚴重的創傷,加速患者疾病的進展。

楊某某主張的損害後果主要為胸廓畸形、術口瘢痕及“惡性腫瘤切除”手術造成的身心痛苦、經濟損失,且耽誤治療使病情加重、惡化。x市x醫院認為楊某某所述損害後果主要與其自身疾病的發生發展有關,並不是手術原因所導致,兩者之前不存在因果關係,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診療規範。

三、醫方觀點

患者楊某某,女,25歲,因“咳嗽咳痰2天,伴有發熱”門診就診,行胸部CT檢查提示縱膈腫物,為進一步治療,於2016年12月28日以“縱膈腫物性質待查”收入院。初步診斷:縱膈腫物性質待查等。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積極術前準備,向患者及家屬進行術前風險告知。

2017年1月10日在全麻下為患者行“正中開胸縱膈腫物切除術”,術中冰凍回示惡性腫瘤,考慮胸腺癌,術後恢復順利,傷口癒合良好,順利拔管,複查胸片可,術後病理會診回報示考慮瀰漫大B細胞淋巴瘤,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需進一步化療,順利出院。出院診斷:惡性淋巴瘤(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等。

四、醫療過錯分析

患者入院後醫方初步診斷為縱膈腫物性質待查,胸腺囊腫?胸腺瘤?在鑑別診斷中考慮到淋巴瘤及胸腺瘤,是否需進一步定性診斷檢查,如PET-CT及頸縱膈/前縱膈切開活檢等,在無病理證實的基礎上,認為淋巴瘤可能性不大,依據不充分。雖在病歷中有手術前的術前討論,但在術前討論中的下一步治療方案主要是腫瘤切除。上述情況應認為醫方注意義務不到位/存在缺陷。

縱膈大B細胞淋巴瘤多發生在年輕的患者,中位年齡為35歲,60-70%為女性患者,均為縱膈腫塊,無淺表淋巴結腫大,90%的患者有咳嗽、氣促或胸痛。腫塊活檢/診斷性的手術對明確型別非常重要。

五、庭審意見

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若無證據足以證明異議成立的,鑑定意見應予採信。本案中,經鑑定,x市x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負有同等責任;無法明確評估x市x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對楊某某病情加重、惡化等發生存在輕微的影響。

現楊某某、x市x醫院對鑑定意見提出不同意見,卻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鑑定意見予以採信。綜合全案證據,本院認定x市x醫院對楊某某在該院治療期間產生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關於楊某某主張的後續治療(拆除鋼絲)、傷疤美容等費用,因其提出保留訴權,且目前尚未發生,故其可在發生後另行主張。

楊某某要求x市x醫院賠償其在x市x醫院就診之外的損失的請求,本院難以支援;但考慮到x市x醫院的開胸手術存在不足,且對楊某某的身體造成較大損傷,故本院酌情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六、損失計算

1.醫療費,結合相關票據,本院對其在x市x醫院就診的42712.29元予以確認;2.護理費,參照鑑定意見確定的護理期,本院酌情按照90日計算為10800元;3.營養費,參照鑑定意見確定的營養期,本院酌情按照90天確定為4500元;4.交通費,結合就醫路程、次數及就醫必要性,本院酌定為1200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結合其在x市x醫院住院天數,本院對其中的2800元予以確認;6.住宿費,因其主張的住宿費用均產生於後續在其他醫院治療期間,本院對此不予支援;7.誤工費,參照之前的收入情況,結合原告的治療情況,本院酌定為3000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x市x醫院的過錯程度、楊愛朋的損害後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確定數額。

七、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法院判決,x市x醫院賠償楊某某9600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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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1 #
    又是一個和稀泥的判決。術中冰凍病理是胸腺癌,當然要按癌症進行手術。惡性淋巴瘤如果不透過術後的免疫組化,靠術中冰凍一般也診斷不了。也就是說,手術沒有問題。病理也沒有原則性問題。
  • 2 #
    我前幾天找康復醫院。前年安徽省長豐縣人民醫院看腰,醫院把胸椎開刀。醫生看了片,說這是過度醫療,術前胸椎增厚不明顯。這個釘也打歪了,他講誰做,我講是副院長翟江華,是合肥脊椎協會會員才相信。他講什麼會員,圖有慮名。出了事。很難和醫院維權,他就經常醫療事故簽定。頭都痛
  • 3 #
    每次用結果去反推完美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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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上也遇到肺部包塊,高度懷疑肺癌,但手術切除病理為炎性肉芽腫,良性病變,那也可以告醫院賠錢啊!
  • 5 #
    兩個診斷都是惡性腫瘤!都需要手術!不管兩個腫瘤名稱有多少區別,都是需要手術徹底切除的!
  • 6 #
    醫療資源不足,醫生精力有限。
  • 7 #
    律師真無聊,醫生真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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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以穿刺或者氣管鏡取病理?可以的話是否告知患者有以上選擇?如果可以穿刺但是醫生未告知我覺得醫院有一定責任。如果做不了穿刺或者患者擔心風險明確拒絕穿刺的話那醫院還擔責就太扯淡了
  • 9 #
    這種情況還賠錢確實太冤了,縱隔腫瘤腫瘤的鑑別診斷也是一步一步進行,如果把所有的檢查都做完也不能明確診斷,剖胸探查也是一種方法。何況只有病理診斷才是金標準。鑑定專家用結果推斷診療過程都是馬後炮。這種判罰只會對多的病人不利。因為醫生會選擇保護性醫療。
  • 10 #
    以前腹部有腫物診斷不明確的時候,還可以開腹探查,探查後再行決定下一步切除還是取樣。現在你敢開腹探查,等著吃官司吧。現在醫生都不會開腹探查了,就給一句話,診斷不明確,無法行進一步治療。等症狀體徵檢查都足夠明顯了,診斷足夠明確的時候,病人晚期了。現下看起來患者得了賠償了,訟棍們也得了幾萬塊錢。但是以後醫生們只會畏首畏尾的姑息治療,最終受損的是老百姓自己的健康。這根本不會耽誤訟棍們賺黑心錢,畢竟他們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
  • 11 #
    判決絕對有問題。淋巴瘤是病理報告,難道醫生的眼睛是X光病理透視眼?一看就就知道是淋巴瘤?以後開胸手術一定要是肺癌才滿意,開胸手術大機率,肺癌估計只有一半,另外一半難道都要醫院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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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看來,好多疑難雜症,診治結果何去何從,其各過程該採取什麼方案,只能靠患方自己拿捏了,全憑造化。醫生何必去擔這個風險。
  • 13 #
    看來考慮腫瘤都得做petCT,五千多還不在醫保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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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都是用知道結果後的“上帝視角”來審視。 如果這樣審視是合理的,那麼請把這種“上帝視角”的審視推廣到所有領域,不要侷限於醫療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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