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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檢查點抑制劑Keytruda(帕博利珠單抗)是一種針對程式性死亡受體-1的單克隆抗體。

研究藥物:帕博利珠單抗注射液(III期)試驗型別:對照試驗(VS侖伐替尼)試驗題目:帕博利珠單抗聯合侖伐替尼一線治療區域性晚期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的III期、隨機、雙盲研究適應症:晚期尿路上皮癌一線治療

入選標準

1、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腎盂、輸尿管(上尿路)、膀胱或尿道的晚期/不可切除(不能手術)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移行細胞和混合移行/非移行細胞組織學都是允許的,但是,主要組織學型別必須為移行細胞癌。

2、經當地研究中心研究者/放射科醫生根據RECIST 1.1評估,有至少一個可測量靶病灶符合以下標準:1) 淋巴結(LN)病灶短徑>=15 mm;2)非淋巴結病灶最長徑>=10mm;3) 病灶適合使用CT/MRI影像學檢查重複測量。如果既往放療照射區域的病灶中證明發生了疾病進展,則認為該區域的病灶是可測量的。

3、提供既往未接受放療且足以進行PD-L1評估的腫瘤病灶的存檔腫瘤組織樣本或新獲得的穿刺或切除活檢樣本。福爾馬林固定的石蠟包埋組織塊優於切片。新獲得的活檢樣本優於存檔組織。在入組前的篩選期內,中心實驗室必須獲得PD-L1狀態(CPS>=10或CPS<10)。

4、既往沒有因晚期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接受過全身化療。

5、符合選項a或選項b的標準(如下所述):a. 腫瘤PD-L1 CPS>=10,且根據以下標準之一,被認為不能耐受以順鉑為基礎的聯合治療:隨機化之前7天內的ECOG PS為2 ;CrCl (使用機構標準計算或測量) >=30至<=60 mL/min ;NCI CTCAE第4.0版>=2級的聽力損傷 (聽力測試) ;NCI CTCAE 第4.0版>=2級的周圍神經病變;或者 b. 根據研究者的判定,依據以下原因,認為不能耐受任何以鉑類藥物為基礎的化療(即,不能耐受順鉑和卡鉑):隨機化之前7天內的ECOG PS為2,且有至少以下1種情況:記錄的內臟轉移性疾病 ;CrCl >=30至<=60 mL/min;NCI CTCAE第4.0版>=2級的聽力損傷 (聽力測試);NCI CTCAE 第4.0版>=2級的周圍神經病變。

6、在簽署知情同意書之日,年滿18歲且根據當地法規被視為成人的男性或女性。

7、在隨機化前7天內ECOG PS為0、1或2且預期壽命>=3個月。

8、如果男性受試者同意在干預期內和末次帕博利珠單抗或侖伐替尼/安慰劑給藥後至少30天內遵守以下規定,他就有資格參與本研究:禁止異性性交作為他們的首選和通常的生活方式(長期和持續禁慾)並同意保持禁慾;或者除非經確認患有無精子症(切除輸精管或繼發於醫療原因),否則,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方法。

9、如果女性受試者未懷孕或未處於哺乳期且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那麼她有資格參與本研究:不是一名WOCBP。或者是WOCBP,並且在治療期間和帕博利珠單抗終止治療後至少120天或侖伐替尼終止治療後至少30天內使用如附錄5所述的一種高效(每年失敗率<1%)且低依賴性的避孕措施,或者將禁止異性性交作為首選的日常生活方式(長期持續禁慾)。WOCBP必須在研究干預第一次給藥前24小時內進行高靈敏度的妊娠試驗(根據當地法規要求選擇尿液或血清試驗),並且結果應為陰性。

10、受試者(或法定代表,若適用的話)提供參與本研究的書面知情同意。

11、在使用或不使用降壓藥的情況下,血壓控制良好,定義為在篩選期血壓<=150/90mmHg,並且,在隨機化前1周內沒有改變降壓藥。

12、根據表 1中的定義,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排除標準

1、患有適合接受以治癒為目的的區域性治療的疾病。

2、患有任何神經內分泌或小細胞成分的腫瘤。

3、根據研究者的判定,有可能影響口服藥物吸收的胃腸道疾病或手術史(例如,胃旁路術、吸收不良)。

4、在首次研究干預前3周內接受過大手術。

5、已經存在>=3級的胃腸或非胃腸瘻。

6、在首次研究干預前2周內有大血管侵犯/浸潤的影像學證據或出現有顯著臨床意義的咯血(至少0.5茶匙鮮血)或腫瘤出血。

7、在首次研究干預前12個月內有顯著的心血管損傷,例如,NYHA>II級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死或腦血管意外(CVA)/卒中、心臟血運重建術或血流動力不穩定相關心律失常的病史。

8、已知對帕博利珠單抗或侖伐替尼或其任何輔料不耐受或有重度超敏反應(>=3級)。

9、接受過侖伐替尼單藥治療或與PD-1/PD-L1抑制劑聯合用藥或以前參與過評估侖伐替尼治療膀胱癌的臨床研究,無論接受何種治療。

10、在隨機化前24小時內尿妊娠檢查結果呈陽性的WOCBP。如果尿檢呈陽性或不能確認為陰性,則需要進行血清妊娠檢查。

11、作為輔助治療或晚期/轉移性疾病的治療,既往接受過抗PD-1、抗PD-L1或抗PD-L2抑制劑、吲哚胺-吡咯2,3雙加氧酶(IDO1)抑制劑或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協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或任何其他靶向T細胞協同刺激途徑的抗體或藥物治療。

12、既往在首次研究干預前3周內在使用無放療增敏性化療的情況下接受過對轉移部位的放療,除外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療,如果在開始研究干預前2周完成,則允許使用姑息性放療。受試者必須已經從所有放射相關的毒性中恢復,並且必須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藥物。

13、在首次研究干預前30天內接種了活疫苗。

14、根據研究者的判定,在開始研究干預之前,尚未從毒性或任何大手術的其他併發症中恢復。

15、在首次研究干預前4周內,目前正在參與或已經參與研究藥物的試驗或已經使用了試驗性器械。

16、透過MUGA或ECHO確定,LVEF低於研究機構正常值範圍。

17、既往或目前存在異常ECG,並且,根據研究者的判定,具有臨床意義。將QTcF >480 msec的受試者排除在外。如果單次QTcF>480 msec,則只有3次ECG的平均QTcF<480msec,受試者才可入組。

18、被診斷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劑量超過每日10mg的潑尼松等效劑量)或在隨機化前7天內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劑治療。

19、在過去36個月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區域性晚期或轉移性UC除外)。

20、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除非受試者在本研究中開始治療前至少4周已經完成區域性治療(例如,全腦放療、手術或放射外科手術)且已經終止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該適應症。在開始研究干預之前,CNS轉移的任何體徵(例如,影像學)或症狀必須穩定至少4周。

21、患有在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即,使用改善病情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治療(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不被視為全身性治療的一種形式,是允許的。

22、有需要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

23、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24、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機構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檢測。

25、有活動性乙型肝炎的已知病史或活動性乙型肝炎檢查結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性)呈陽性或有活動性丙型肝炎(HCV RNA)。除非當地衛生機構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檢測。

26、有活動性結核病。

27、有可能混淆研究結果、干擾受試者參與全程研究的任何疾病、治療或實驗室檢查異常的既往或當前證據,或者,根據研究者的判定,參與研究不符合受試者的最佳利益。

28、有已知的精神或物質濫用障礙,這些障礙將影響受試者配合完成研究要求的能力。

29、正在接受血液透析。

30、篩選期尿液分析蛋白尿>1+的受試者將接受24小時尿樣採集,用於對蛋白尿的定量評估。尿蛋白>=1g/24h的受試者將會被排除在外。

31、在研究期間,即從篩選訪視開始直到末次帕博利珠單抗和侖伐替尼/安慰劑給藥後120天內,懷孕或處於哺乳期,或計劃懷孕或成為父親。

32、接受了同種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研究中心

上海

北京

浙江杭州

江蘇南京

陝西西安

重慶

福建廈門

湖北武漢

湖南長沙

廣東廣州

黑龍江哈爾濱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重要提示】本公號【全球好藥資訊】所有文章資訊僅供參考,具體治療謹遵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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