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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灸法本屬溫熱刺激,火性屬陽,熱能傷陰,故凡熱證、陽證、實證和陰虛陽亢之證如高熱驚厥、神昏譫語、中暑、中風閉證、吐血、咯血等均不宜使用灸法。熱病可灸並非普遍規律,灸法是一種溫熱刺激,有助陽作用。一般多用於治療陰寒之證,不適合陽盛熱證以及陰虛火旺之證。

東漢醫聖張仲景在《傷寒論·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中說:“脈浮熱甚,而反灸之,此為實,實以虛治,因火而動,必咽燥吐血。微數之脈,慎不可灸,因火為邪,則為煩逆,追虛逐實,血散脈中,火氣雖微,內攻有力,焦骨傷筋,血難復也。”可見如果實熱證、陰虛火旺之證誤用灸法,火熱內攻,往往添助有餘之陽氣,更加損耗不足之陰血,甚至焦骨傷筋,而成壞病,造成不良後果。如遇灸後目赤、眩昏、咽乾口燥,可急灸下部穴而解。

然而,由於盛行灸法的唐、宋時代也有不少鍼灸文獻記載熱性病證用灸的例子,於是乎,現代有人就提出了“熱病可灸”的論點。細加分析,唐、宋時代的許多灸療文記載的熱證用灸的例子,絕大多數是瘡瘍癰癤之類的外科病證,較少有內臟方面的熱性病證。為什麼?因為瘡瘍癰癤只要成膿潰破,也就轉向痊癒了,而灸療恰恰可以助熱促其膿成。這種“以熱助熱”的治法,頗有些類似“以毒攻毒”療法。但如果用於內臟的熱性病證就有火上澆油之弊了。對於這個學術上完全對立的問題,灸法教學中必須正視,不可含糊其辭。

鍼灸臨床已有觀察表明,用“瘢痕灸法”治療老年性慢性支氣管哮喘,對寒性病證的有效率可高達97.8%,而對熱性病證的有效率僅41.8%。如此懸殊的療效差異,反證了大部分熱性病證還是不宜施行溫灸療法的。所以,熱病和陰虛火旺之證忌灸,是歷代鍼灸文獻及現今鍼灸教科書的常規注意事項之一熱證宜清,寒證用灸,這才是鍼灸治病療疾的基本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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