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證明,一部《傷寒雜病論》是值得每一箇中醫大夫終生必修的經典,它的價值不僅在於實實在在地訓練臨證看病的本領,還在於實實在在地達到顯效乃至治癒的標準,更在於它使醫者能夠對某些疑難病症(如糖尿病、心腦血管病、腫瘤等)具備一種“攻堅”的學術潛力。
《傷寒論》第58條雲:“凡病,若發汗,若吐,若下,若亡血,亡津液,陰陽自和者,必自愈。”“陰陽”在這裡有具體的含義,“汗”與“下”屬表裡之陰陽;汗法本身又涉及營衛之陰陽;“吐”作為祛邪的一種治法,目的在於調和半在表半在裡之陰陽;而“吐”與“下”,又提示出“在上者因而越之,在下者引而竭之”,屬上下之陰陽;與“亡血”相對應的是氣,屬氣血之陰陽;“亡津液”,津與液有清濁之分,是為清濁之陰陽。 “自”指機體本身的調節機能,這又是多層面的,其中包括抗病機能。 “和”指多樣性的有差別的統一,如五味調和、八音和諧之“和”。注意,“和”不等於“同”,《國語·鄭語》雲:“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表明不同質事物的和諧結合乃是“和”。用在此條,和就是清濁、剛柔、表裡、上下等矛盾雙方的相濟相成。“凡病”都是“陰陽不和”,為醫者的目的是使病人重新達到“陰陽自和”。這就意味著,醫生治病絕非用什麼藥就一定治什麼病,抑或什麼病就一定用什麼藥的單純治病觀點。實際上是張仲景提出了一個萬病通用的法則,繼而用後面諸多條文涉及誤治、壞病的例項,從反面來論證這一法則。“若”作“或”解,是一種假設狀態。引申而論,此“陰陽自和”即屬此類結構,《平脈法》中的“陰陽相抱,營衛俱行,剛柔相得”:陰陽(營衛、剛柔)是指兩種可以區分又相互對抗的病性、病勢、病程,而“自和”使兩者相依、互補,表現為向愈的過程,所以“陰陽”是物質基礎(本條陰指血液,陽指津液),“自”是功能活動(抗病能力),“和”是二者的統一,是結果,是恢復生理上的協調穩態。當然,作為醫者,這“和”也提示出治療上的“度”,即無太過與不及。本條把“陰陽自和”同“若發汗,若吐,若下,若亡血,亡津液”並提,揣摩仲景用意,絕非不去治療,坐等病家“自愈”,而是強調醫者要對難於“自和”或不能“自和”的情況詳細審視,並在積極治療中注意維護機體的“自和”機能。而過用汗吐下法,致使人體正氣大傷而“亡血、亡津液”,是從根本上破壞了“陰陽自和”的機體自然療能,是與中醫的治病精神相違背的。自和是自愈的必要條件。由此可知張仲景的疾病觀與治療觀,強調的是充分調動機體自身的機能抵禦病邪,戰勝病邪,而不是單純的“治病”或單純的“藥物”觀點。臨床上之所以出現大量的邪未去而正先傷治案,其根本原因就是置人體正氣於不顧,一味地攻邪,忘記了“自和”,當然更談不上什麼“自愈”了。“凡病”即無論何病,泛指一切疾病,語氣非常果斷。“病”前冠以“凡”,這在《傷寒論》398條經文中是罕見的,表明這一條的文字有高度的概括性與指導性原則,這一原則就是:以儲存津液為物質前提,以陰陽自和為人體機能之根本,如此才能“必自愈”。這是充分調動人體自然療能的萬病不易之法,是仲景留給後人寶貴而深刻的治病經驗。如今抗生素的濫用,腫瘤放化療的高強度殺傷,恰恰是忘記了人體自身這個根本。 藥物本身是為補偏救弊而設,“過當則傷和”,故醫者病治到一定程度“當思減損”,給機體自身一個調整修復的時間空間,而無須藥竟全功,《黃帝內經》所謂“衰其大半而止”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