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陳述
2019年2月19日,原告因腹痛、腹脹伴肛門停止排氣、排便4天至被告處就診,經診斷為腸梗阻安排住院治療。治療數天後,原告症狀未予緩解,主治醫生要求進行腹腔鏡下探查術,並告知原告及近親屬該手術系淺層組織手術,目的探查病因,原告及近親屬遂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同意。原告於2019年2月23日進行第一次手術,手術中,被告主治醫生在未告知原告近親屬並取得原告近親屬同意的情況下,將原告左腎及脾切除。
切除後才通知原告近親屬,3月6日,原告經CT檢查,左腎、脾術後缺如。手術後,原告在被告處住院,傷口一直癒合欠佳致腹壁術口下段裂開,見迴腸外露,於3月14日再行腹壁切口裂開縫合術。現已治療終結,原告已於3月31日出院,出院診斷:1、左側腎膿腫;2、左側腎周膿腫;3、降結腸梗阻;4、感染性休克;5、術後腹部切口裂開;6、慢性腎盂腎炎;7、左腎囊腫。
二、醫方觀點
原告在診療過程中其自身身體有其他情況,院方願按50%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賠償清單部分賠償標準過高,部分沒有依據。關於殘疾賠償金,其賠償係數應為44%,年限為11.5年,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城鎮居住,所以應按農村標準。關於誤工費,原告應提供工作收入的證明,不能提供的則不可計算誤工費。
關於護理費,應按80元/人/天的標準,按住院期間40天計算。關於伙食費,應按30元/天的標準,按住院期間40天計算。關於醫療費,應剔除以案外人原告之子的名義開出的費用,經過醫保報償後支付的金額為17146.14元。關於交通費,由法院酌定,但到x鑑定的交通費不能納入。關於鑑定費,予以認可。關於精神損失費,應減為20000元。
三、鑑定意見
x縣第一人民醫院在為患者唐某某提供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擬定過錯參與度為50%-60%。被鑑定人唐某某左腎缺如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脾缺如傷殘等級評定為八級,迴腸修補術後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
四、醫療過錯分析
醫方在未明確腫塊性質情況下行脾臟切除,對脾切除適應症把握不嚴謹,術中切除左腎、脾指徵把握不嚴,屬過度醫療的醫療過錯。此外,醫方未告知家屬術中所見及具體手術治療方案,更何況需切除脾、腎重要臟器,應由家屬簽字同意後方可實施手術操作,醫方未盡到充分告知義務,存在過錯。
五、庭審意見
關於被告的醫療過錯問題,鑑定意見對診療過程、醫方診療行為、因果關係、傷殘等級等進行了全面分析,具有相當的科學性及權威性,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予以採納。本院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及被告的醫療過錯情形等,酌情確定被告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對被告提出的承擔50%的責任以及原告提出的承擔70%的責任的意見,本院均不予採納。本院核定原告的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254701.9元,被告應承擔總額的60%即152822元(254701.9元×60%)。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法院判決,由被告x縣第一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計人民幣152822元給原告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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