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健康>

汗法是中醫的治療八法之一,主要是通過開洩腠理、發汗祛邪的方法以達到治療疾病的目的。由於發汗為祛邪之法,用之不當,易於傷正,張仲景在《傷寒論》中反覆指出其禁忌,涉及條文達二十餘條。下面從體質、脈症、疾病及誤汗的幾個方面,探討汗法的禁忌症。

禁汗之體質咽喉乾燥者,不可發汗。

咽喉乃肺胃之門戶,人體之要道,肺腎之脈貫其間,三陰經所循行之處。生理情況下,咽喉必賴肺、腎的滋養。若咽喉乾躁,則為津液不足之象,尤其是肺腎陰虛。陰液不足,則發汗無源,強行發之,不僅傷陰,更助陽熱,以致陰傷熱熾,導致變證。因此雖有太陽表證,亦不可辛溫發汗。

淋家不可發汗,發汗必便血。

久患淋病之人,多由於下焦蓄熱,津液受損,久則傷陰,若誤汗傷陰,使邪熱熾盛,不但津液愈虧,更迫血妄行而引起便血之證。因此雖有太陽表證,亦不可輕用辛溫發汗。

病人有寒,復發汗,胃中冷,必吐蚘。

病人中焦脾胃虛寒,反發其汗,則陽氣愈微,胃中冷甚,胃寒氣逆者,可見嘔吐,若有蛔必不能安,故必吐出。素有中寒,復感外邪者,法當溫中解表,切不可強發其汗。

陽加於陰,謂之汗,且血汗同源,氣血互根,峻汗必傷及氣血陰陽,故虛人外感不可用。由此可見,咽、淋、瘡、衄、血、汗、寒諸般陰陽氣血不足之證,雖有傷寒表邪不解,亦當禁用峻汗之法。

禁汗之脈脈浮數者,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

當自汗出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脈微,此裡虛,須表裡實,津液自和,便自汗出愈。”由脈浮數,可知發熱惡寒、頭項強痛等證同時存在,為病在於表,法當以汗解之。此時若誤下之,非但表邪不解,而又徒傷正氣,因而出現身重、心悸的氣血兩虛之證。此時,就不能再發汗了,可待其氣血津液恢復便自汗出而愈。尺中脈微,反映了腎中陽氣不足,清陽之氣不能充身,加之表邪困阻,故身重;陽虛心神不能自主,故心悸;尺以候裡,微為陽虛之主脈,更為裡陽虛之佐證。因此,表證誤下致裡陽虛,而表證仍在者,為傷寒夾虛,不可再汗。若發虛人之汗,必正氣更傷,徒生變證。

脈浮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

尺中脈遲營血不足者,禁用發汗。脈浮緊,為太陽傷寒表實證之典型脈象。由於寒邪束表,營陰鬱滯,必有身疼痛之症。脈浮緊且身疼痛,證屬傷寒表實,當以麻黃湯發汗為宜。若此時脈象並非“脈陰陽俱緊”,而見“尺中遲”,則又另當別論。尺脈候裡,遲澀不利為營血不足之象,此為裡虛兼表,雖有表證,不可發汗。由於血汗同源,發汗則營血更傷。由此可見,發汗當以表實而裡不虛者為辨證要點。

以上兩條均以脈象論禁,以脈代證,一為陽虛裡氣不足,一為陰虛營血虧損。此二者皆傷寒夾虛之證,故當禁用汗法。

禁汗之病

禁汗之病症,亦是本著前文所述禁汗之原則進行。與論禁汗之人、禁汗之脈相類似,同是其總原則在各個病症中的具體應用。

原文16條:“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之也。”太陽病,桂枝證,治法自應汗解。若汗不如法,或發汗太過,則疾病未解,轉而或妄用吐下、溫針,致使病邪或自表入裡、或由陽入陰、或損及臟腑,此時不可再用桂枝湯發汗解表。陽明經證脈多洪數,治當用清熱之法,然亦有其脈並不典型,在疑似之間,則須詳辨,以免誤用汗法。如原文221條:“陽明病,脈浮而緊,……,若發汗則躁,心憒憒反譫語”。由於“脈浮而緊”非太陽病而是陽明病,是以不可發汗。若誤用辛溫發汗,不但劫傷津液,且辛溫助熱,反使火勢上炎,熱擾心神,故見煩亂不安,神昏譫語等證。

綜上所述,凡屬營陰素虛、氣血不足以及氣虛陽微、津液耗傷的病人,雖有太陽表證,也不可輕用汗法,以免導致一系列的變證出現。當難治矣!

  • 孕期如何控制饑餓感
  • 健康人的生理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