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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qvio(Inclisiran,KJX839)是小干擾RNA(siRNA)藥物,能持續有效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水平,可用於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SCVD)、ASCVD等危症及雜合子型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癥(HeFH)患者,這些疾病是造成心梗、卒中的首要致病因素,最終可能導致患者死亡。

2020年12月11日,歐盟委員會(EC)批准siRNA藥物Leqvio用於治療成人高膽固醇血癥(雜合子家族性和非家族性)及混合性血脂異常

研究藥物:KJX839(Ⅲ期)試驗型別:對照試驗(VS 安慰劑)試驗題目:一項在已接受飲食控制和最大耐受劑量他汀類藥物(無論有無聯合其他降脂治療)仍伴有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升高的ASCVD或ASCVD高危的亞洲患者中,評價KJX839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隨機、雙盲、平行組、安慰劑對照研究適應症: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癥

入選標準

1、≥18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篩選期受試者:ASCVD(CHD、CVD或PAD病史)患者的血清LDL-C ≥ 70 mg/dL(1.8mmol/L)或ASCVD高危(包括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癥[FH])患者的血清LDL-C ≥ 100 mg/dL(2.6 mmol/L)。

3、篩選時空腹甘油三酯 < 400 mg/dL(< 4.52 mmol/L)。

4、接受他汀類藥物治療的受試者應接受最大耐受劑量的他汀類藥物。最大耐受劑量定義為他汀類藥物可定期使用且無不可耐受AE發生的最大劑量。對任何劑量他汀類藥物的不耐受在原始檔和eCRF的病史頁中記錄為歸因於他汀類藥物的歷史AE。

5、未接受他汀類藥物治療的受試者必須有對至少2種不同他汀類藥物的所有劑量不耐受的循證依據(或對他汀類藥物完全不耐受的相應當地定義)。

6、根據生活方式的調整,受試者應在篩選前接受穩定劑量的LDL-C降低治療(如他汀類藥物單藥治療,或他汀類藥物與依折麥布聯合用藥)30天及以上,且研究參與期間未計劃用藥或劑量變化。

7、在開始任何研究相關程式之前,受試者願意並能夠提供知情同意書,且願意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式。

8、受試者已完成本研究的核心部分治療,並已接受核心部分的所有研究治療劑量。

9、受試者須簽署知情同意書同意繼續接受inclisiran治療。

10、根據治療研究者的臨床判斷,受試者獲益大於風險。

排除標準

1、紐約心臟協會(NYHA)IV級心力衰竭或最近已知的左心室射血分數 < 25%。

2、隨機分組前3個月內出現過具有臨床意義的且藥物或消融無法控制的心律失常。

3、隨機分組前3個月內發生主要心血管不良事件。

4、患有未受控制的重度高血壓:隨機分組前雖然接受了抗高血壓治療,但收縮壓 ≥ 160 mmHg或舒張壓 ≥ 100 mmHg。

5、患有活動性肝病,定義為篩選時有任何現存的已知肝臟感染性、腫瘤性或代謝性病理原因或不明原因引起丙氨酸轉氨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升高>3 × 正常值上限(ULN)或總膽紅素>2 × ULN,並至少間隔1周重複檢測證實。應在隨機分組前重複檢查並確認。

6、使用當地標準化臨床方法,透過估計腎小球濾過率(eGFR)計算的腎小球濾過率 ≤ 30 mL/min。

7、伴有嚴重非心血管疾病,具有預期壽命降低至2年以下的風險。

8、在隨機分組前3年內有需要手術(不包括區域性和區域性擴大切除術)、放療和/或系統治療的惡性腫瘤病史。

9、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能夠懷孕的女性(例如月經初潮),除非她們同意禁慾,或者如果性生活活躍,同意在研究治療給藥期間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有效的避孕方法有:屏障方法:避孕套或閉塞帽(例如,避孕膜或宮頸/穹窿帽)。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法或放置宮內節育器(IUD)或宮內節育系統(IUS)或其他具有相似療效(失敗率 < 1%)的激素避孕法,例如激素陰道環或透皮激素避孕法。關於避孕方法的決定應至少每3個月審查一次,以評估所選方法的個人需要和相容性。如果當地法規偏離上文列出的避孕方法以防止懷孕,則適用當地法規,並將在知情同意書(ICF)中進行描述。

10、過去5年內有酒精和/或藥物濫用史。

11、研究期間計劃使用其他試驗用藥品或器械治療。

12、研究者認為可能干擾研究進行的任何情況,如但不限於:無法與研究者溝通或合作的受試者。無法理解研究方案要求、說明和研究相關限制、研究的性質、範圍和可能的後果(包括因藥物濫用或酒精依賴而其合作被懷疑的受試者)。不遵守方案要求、說明和研究相關限制(例如,不合作的態度、無法返回進行隨訪訪視和不可能完成研究)。存在研究者認為會增加受試者參與研究風險的任何醫療或手術狀況。

13、用抗PCSK9單克隆抗體治療(篩選前90天內)。

14、使用基於RNAi的治療藥物,包括但不限於siRNA或ASO治療劑(篩選前藥效學效應未恢復至基線水平)。

15、入組前30天內使用其他試驗用藥物且在5個半衰期內(如小分子)/或直至預期的藥效學效應恢復至基線(如生物製劑)(以較長者為準);或更長(若當地法規要求)。

16、對任何研究治療藥物或其輔料或相似化學類別藥物有過敏史。

17、使用未知成分的降低LDL-C藥物治療的患者應排除。

18、受試者因任何原因永久終止研究治療。

研究中心

上海

北京

江蘇徐州、南京

湖北武漢

內蒙古包頭

山東濟南

天津

浙江溫州

吉林長春

河北石家莊

福建廈門

陝西西安

廣東廣州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重要提示】本公號【全球好藥資訊】所有文章資訊僅供參考,具體治療謹遵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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