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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質激素又被稱為腎上腺皮質激素,該類激素由腎上腺皮質合成分泌,按藥效學分為短效、中效、長效三大類。

糖皮質激素在腎臟病的治療中具有確切療效。在腎臟病主要用於治療急進型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徵、IgA 腎病、過敏性紫癜性腎炎等。

原發性腎臟病多由免疫系統功能異常與感染所致,繼發性腎臟病可見於腫瘤、代謝或藥物因素。

成人患者應首先進行腎穿刺活檢後,明確腎臟病病理分型,再根據分型的不同,結合病史,本次發病原因與實際情況決定糖皮質激素的用法及用量,做到個體化精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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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質激素的應用範圍

免疫炎症介導性腎病、進展期腎病(大量蛋白尿、明顯的血尿、短期肌酐升高等)、活動性病變腎病(如非自限性炎細胞浸潤、免疫複合物沉積、細胞增殖、新月體形成等)應給予糖皮質激素治療。

對於老年人的腎病綜合徵尚需除外其他繼發因素。

雖然糖皮質激素只適用於免疫炎症介導性腎病治療,但是對於某些自限性的腎病,如急性鏈球菌感染後腎小球腎炎則無需使用糖皮質激素對於激素治療後反應欠佳的腎病,如膜增生性腎炎,使用激素前務必仔細權衡

而對於某些非免疫介導的腎病(如馬兜鈴酸腎病),使用糖皮質激素可以延緩腎臟功能損害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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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質激素的應用原則

糖皮質激素治療腎臟病應遵循起始足量、緩慢減藥、長期維持的原則。

1. 首始治療階段 無論是腎病綜合徵還是慢性腎炎綜合徵,初始治療時糖皮質激素必須足量。這樣可有效使病情得以快速緩解。如常用潑尼松 1 mg/(kg·d),口服 6-8 周,必要時可以應用至 12 周。

2. 減量治療階段 病情緩解後,藥物減量過程要緩慢,若減量速度較快,疾病易復發。通常認為蛋白尿完全緩解後 2 周開始給予減量。每 2-3 周減原用量的 10%,減至 20mg/d 時原患疾病易復發,此時可進一步放緩糖皮質激素藥物減量的速度。

3. 持續治療階段 在維持長期使用針對腎病的鞏固治療期間,小劑量糖皮質激素的維持劑量服用十分必要。以最小有效劑量(5-10 mg/d)維持治療,藥物減量方法可使用 2d 劑量分 3d 服用的方法來減輕藥物不良反應。

效果不佳時可換中效糖皮質素口服或靜脈滴注。患者病情緩解後不宜撤藥過快,也不應因擔心復發而減量過慢。必要時應該盡力尋找可逆因素、治療合併症及考慮加用細胞毒性藥物。

糖皮質激素應用時間久,應用範圍廣,在腎臟病治療上療效確切。但其作用機制複雜,使用劑量差異大,不良反應多,目前面臨的主要挑戰是細胞、組織器官及個體對糖皮質激素的敏感性不同。

臨床醫師應在治療過程中充分考慮糖皮質激素的療效與不良反應後再有針對性的用藥,避免經驗性用藥,並在使用過程中按時監測相關臨床指標,避免及減輕不良反應的發生。

所以,臨床用藥需個體化,使用時應充分權衡利弊,把握時機。規範使用糖皮質激素是提高腎臟疾病療效的保證,也是個體化用藥及患者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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