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雲南昆明的張先生帶兒子去看病,醫生開了藥,當天孩子按醫囑吃藥後出現狂躁、渾身通紅等症狀。張先生立馬帶孩子再去醫院,經接診醫生核實為所服藥劑量過大導致中毒。原來是原本應該服用“1”粒的藥被醫生寫成了“7”粒。對此,醫院認為是,書寫確有不規範,但有口頭囑咐,家長也應有常識。目前,衛生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
就此案,本人認為醫院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首先,從下圖可以看出,醫生寫的數字很確定是“7”,怎麼看也不疑似“1”,作為病人毫無疑問會完全按照醫生的囑咐進行用藥。其次,從藥名來看,作為稍微有那麼一點文化的本人來說哈,也完全不懂是什麼藥,反正就按照醫生的要求吃就是了,那對於文化水平低一點的家長或者說是老人來說,這屬於是應該有的常識嗎?如果大家都有這樣的常識,還去醫院還要醫生幹嘛?
第一次醫生開具
第二次就醫確認中毒
另外,小編認為真的要對醫生的書寫制定規範,比如要求必須是正楷。所有去過醫院的人都知道,醫生寫病歷或者開藥方時,那真的是天馬行空,速度快,字跡潦草。病歷或者藥方都是寫給病人的書面材料,而不是寫給醫生自己看的,也不存在涉密事項,為何要寫成所有病人都看不懂的樣子呢?出於職業病,本人只能邪惡地認為這是規避責任的一種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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