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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問·陰陽應象大論》說:“其在皮者,汗而發之。”《素問·五常政大論》又云:“汗之則瘡已。”《外科正宗》在腫瘍治法中說:“身體拘急,脈緊惡寒,飲熱就暖者,邪在表也,宜汗之”。李東垣也說:“瘡熱奮然高起,結硬而痛,色赤微帶暗色,其邪在血脈之上,面板之間,急發其汗,則毒隨汗散矣。”由此可知用汗法治療瘡病,由來已久。

外科臨床上,運用汗法治療瘡瘍是有一定原則的,汗法並非治療一切瘡傷。一般來說,一切外瘍初期,六淫邪毒在面板之間,尚未深入,毒邪結聚,膿尚未成,或其它期,凡有外感表症存在者,均適宜汗法,即解表法。換言之,瘡家見外感表症當用解表法治之。

解表法就是用發汗解表的藥物,使邪毒隨汗而洩,從面板而解的治法。瘡瘍表證多挾風邪,故外科常用解表疏風以化毒;屬風寒者,宜辛溫散風解表;屬風熱者,宜辛涼疏風以解表。

外感風寒的表寒證,如瘡瘍腫痛,發熱惡寒,惡寒重發熱輕,無汗,頭痛,身痛,口不渴,舌苔白,脈浮緊等,治以辛溫解表,方用荊防敗毒散,或萬靈丹。

外感風熱的表熱證,如瘡瘍焮紅腫痛,惡寒發熱,惡寒輕發熱重,汗少口渴,小便黃,舌邊紅苔薄白,脈浮數等。治以辛涼解表,方用銀翹散或牛蒡解肌湯。

此外,瘡瘍表證陽虛者,宜補中發汗;陰虛者,宜養陰發汗;挾熱者,宜清熱發汗;挾寒者,宜溫經發汗;傷食者,宜導滯發汗。重感體實者,汗之宜重;輕感體虛者,汗之宜輕。臨床上運用這些方法,當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之。

運用解表法應該得當,如當汗不汗,不當汗而汗,或妄汗,當汗而汗之不得其道,均能誤人。故凡外瘍無表症者,不能妄用汗法;有表症者方可用之,但必須得法。汗之恰到好處為宜,切勿過汗,久病用汗法時要多加謹慎。

《內經》雲:“汗之則瘡已”,而《傷寒論》又指出:“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汗出則痙。”又當如何理解?

《內經》的“汗之則瘡已”與《傷寒論》的“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汗出則痛”之主張,從字面上看,在治療瘡瘍上,一是用汗法,一是禁用汗法。二者截然不同,但進一步分析,可以這樣理解:

《內經》的“汗之則瘡已”即用解表法,使瘡痛在表之邪毒,隨汗而解,多用在瘡瘍初期,腫瘍未化膿階段;《傷寒論》所說的瘡家,係指已潰破之瘡痛,膿水久洩而不愈者;再感外邪,雖身疼痛,即有表症存在,也不可用麻黃湯之類藥物發汗,否則汗出則痙。《內經》的“汗之則瘡已”是指適當汗出,氣血流暢,使邪毒從肌表而解,自然瘡瘍腫痛消散,表證亦解。《傷寒論》的“汗出則痙”懸指妄用麻黃湯之類以過汗潰久不愈的痛家,乃營血不足,若強逼其汗,必然使營血更加虧耗,筋脈失去濡養而產生強直拘急的徵象。這是很有道理的,仲景告戒後人,治療久潰的瘡家,不可妄用汗法,是很有必要的。所以說,《內經》與《傷寒論》對此的著眼點雖不同,但二者都是指瘡家有表症用汗法治療這一問題。二者結合,一指出汗法可治療瘡瘍,一指出瘡家不可妄汗,則將問題闡述得更全面。

應當指出,瘡家有表症,尤其是初期,可以用汗法,而且是最適宜的方法;久病瘡家,不可妄用汗法或慎用汗法,注意營血不足,臨床上可用養血發汗之法,以免出現“汗出則痙”的變證,既宗《內經》之法,也不忘仲景之告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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