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金融創新的特徵。相對於傳統金融,環境金融創新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特徵,即環境金融是建立在可持續發展觀的基礎上,政府的干預是其必要的構成。
(1)環境金融以可持續發展觀為基礎。環境金融是可持續發展觀與金融產業發展結合的產物。可持續發展是同時考慮經濟、環境、社會三個方面的發展。金融業在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下,將社會、生態和經濟增長的有序協調發展融入自身,從而產生可持續金融的模式創新。
可持續金融包括金融業對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推動,以及金融業從中獲得新的業務範疇及新利潤增長兩個方面,反映了金融業與社會、生態環境良性互動的發展關係。
環境可持續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核心,環境金融涵蓋於可持續金融範疇之中。由此可以看出環境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所在:
環境金融的產生是以環境不可再生或環境容量非常有限為假設前提的,而傳統金融一般不涉及環境問題,沒有環境資源的約束,是假設環境可再生或者環境容量無限大。環境金融建立在環境問題的基礎上,它更強調維護人類社會長遠發展利益的環境保護,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中獲得金融產業的創新和發展。
可持續發展目標下對環境保護的要求主要體現為汙染控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和生態物種的多樣化等。所以,環境金融創新所形成的金融資源導向和金融產品創新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傳統業務中涉及高汙染、高能耗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業務進行控制、規避,形成金融市場的反向選擇的影響;
另一方面是通過對節能減排和有利於生態物種多樣化的項目進行融資支持。通過對可再生能源、清潔生產等項目進行正向性選擇的金融創新,可以發揮環境金融創新對低碳環保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並促進金融業務的新增長。
可持續金融的概念不同於大陸一些政策研究中提及的“金融可持續發展”。
筆者認為,上述對金融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理解沒有脫離傳統金融發展的概念範疇,其研究範疇是針對金融業自身發展而言,是針對現階段中國金融業發展的階段性不完善而提出的研究建議,沒有凸顯“可持續發展”這一概念的背景和本質,和國際上通常與地球資源、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概念外延還是有一定差別的。
所以,僅考慮金融業自身規律而未考慮環境資源的限制前提不是環境金融,而僅考慮環境或社會因素而忽視與金融機構的經濟因素的聯繫也不是可持續金融的概念範疇。
另外,企業社會責任觀是可持續發展觀的具體延伸,社會責任觀對微觀金融活動的影響也日益明顯,例如社會銀行、倫理銀行、責任銀行、道德銀行、責任投資、倫理投資等金融創新的出現。
環境金融創新包含銀行業和金融投資領域的相關創新,和上述金融創新概念可能有相似或交叉的地方。但是這些社會責任型金融創新也可能只是體現傳統倫理道德團體所主張的社會倫理性標準,而環境金融創新突出的是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標準。
(2)政府幹預是環境金融創新的必要構成。從創新主體而言,環境金融創新也可分為管理創新和市場創新兩個基本類型,即環境金融創新包含金融管理的宏觀層面和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微觀層面。
但是就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而言,環境金融創新相對於傳統金融創新具有一定的獨特性,金融政策管理對微觀層面的環境金融活動存在一定的事前控制。
現代經濟發展模式下形成的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的衝突是由於市場失靈和市場扭曲造成的。實現可持續的經濟增長需要政府的介入,以矯正市場失靈和市場扭曲,實現政府有效介入和市場機制靈活功能發揮的有效結合。
所以,可持續發展目標下的環境金融產生及創新發展具有顯著的政府介入的特徵。這在環境金融創新產生和發展的前期階段尤為明顯,即金融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環境金融創新存在一定的事前控制,並且這一事前控制對金融市場行為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基於對傳統發展觀下所出現問題的反思和環境資源問題的迫切壓力,可持續發展思想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並在國際協議或國際組織安排中推廣,眾多國家也以此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調整方針。
並從政策規制、產業發展戰略等方面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的業務調整,並通過財政、金融手段直接或間接改變金融機構行為,激勵金融機構自發進行環境金融創新。
所以,環境金融創新中宏觀層面的政策管理部分和微觀層面的環境金融之間有密切的聯繫。
中國經濟改革模式具有明顯的政府引導、主導的特點,金融領域應對低碳經濟的創新更具有明顯的政府引導的特點。為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結構調整、應對資源環境壓力以及在國際氣候談判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中國政府制定了明確的節能減排和發展目標。
為此金融管理當局創新金融管理政策,提供合理的技術路徑和資金予以支持低碳經濟發展,並促進微觀金融機構自發參與環境金融業務。金融機構在政府管理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下,逐步接受和開展環境金融業務,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因而,在環境金融創新發展當前所屬的初級階段,中國微觀金融機構的環境金融創新的政府事前控制、引導明顯。從環境金融產生髮展的理論背景及國際大陸實踐都可以看出,政府幹預是環境金融創新的必要構成。
環境金融創新的主要構成。在環境金融創新的主要構成內容方面,目前國際上常見的劃分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按照環境專題劃分,主要包括氣候金融、碳金融、能效金融、水融資等;第二,按照金融部門劃分,包括綠色銀行、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等。
一項環境金融業務可能同時屬於幾種不同標準下的類別,比如按照部門劃分的綠色銀行、綠色證券投資等,也會涉及氣候金融、碳金融類別的創新,同時這些部門的環境金融也都有宏觀管理及微觀運作的層面。
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對低碳環保產業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其業務以環境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由於環境金融的綠色特徵,基於環境責任的銀行信貸又常常被稱為綠色信貸。
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發展初期政策引導和管理的側重點在於規避、限制。
國家環保局政研中心《中國銀行綠色信貸發展2010報告》指出,綠色信貸是指利用信貸手段促進節能減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實踐中國銀監會2013年《關於開展綠色信貸統計報表填報工作的通知》中列出了綠色信貸的指標口徑,用列舉的方式指出了銀行綠色信貸政策引導的信貸投放領域:
即包括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對研發與生產治汙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與利用新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製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投資貸款。
從中國銀監會2007年和2013年的法規中的定義可以看出,中國金融監管當局對綠色信貸的定義是從開始側重“兩高”產業”退出”發展到鼓勵“進入”節能減排領域。
相對於傳統的信貸管理,“綠色信貸”的核心在於其把環境與社會責任融入貸款政策、貸款文化和貸款管理的流程之中,其中綠色信貸業務的環境風險管理是關鍵。
一方面,銀行綠色信貸中存在由於客戶經營活動可能帶來耗能、汙染、破壞生態等環境問題而引發的環境法律責任,進而波及銀行信貸資產安全或導致銀行承擔連帶責任。
另一方面,綠色信貸涉及較多新產業新技術領域,銀行面臨新類型客戶或貸款項目的信貸風險評估風險,所以綠色信貸業務的創新發展,環境風險的識別、評估、量化定價和管理是銀行綠色信貸創新的關鍵。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發展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對環保節能領域正向支持的作用有兩個渠道,第一,國家通過政策激勵引導商業銀行在信貸審核中更多地將資金流向環境友好型行業和項目;第二,銀行自身為應對環境風險和把握環境機遇而進行的綠色信貸業務管理。
資本市場環境責任投資的主要形式是近十幾年來在國際資本市場發展迅速的社會責任投資。亞洲可持續發展投資協會國家環保局政研中心《中國銀行綠色信貸發展2010報告》指出社會責任投資的投資者在投資時考慮了更廣泛的因素,比如社會公平、經濟發展、和平和健康的環境,以及傳統的財務回報因素。
SRI不同於傳統的投資理念,即除了要嚴格考慮被投資對象的經濟(財務)績效外,還要將社會和環境標準納入到具體的投資決策過程中,並試圖實現投資者在經濟、社會和環境方面的三重盈餘。
一些國家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提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時,通常在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方面提出標準和要求,所以社會責任投資也常被認為是考慮投資對象ESG履行狀況的投資。
資本市場上社會責任投資的主要形式是SRI基金和理財專項賬戶等,社會責任投資的實現方式主要有三種:投資組合篩選、股東倡導和社區投資。投資組合篩選是最主要的方式,包括消極篩選和積極篩選。
消極篩選是指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時儘量避免投資於對環境和社會有不良影響的公司,通常避免的投資行業有菸草、酒精、賭博和武器等行業。
積極篩選方式選取對社會和環境有正面影響的公司,常見的篩選標準包括環保技術、公司治理結構、勞資關係等。股東倡導是指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通過各種方式影響企業的行為,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另外,歐美的機構投資者對社區投資的關注更多,體現的多為社會性的標準。
結語
從定義可以看出,雖然也有社會責任投資可能更偏向倫理責任,但是環境責任通常是社會責任中最常見的一項責任。雖然市場上也有一些專門專注於環境責任的SRI基金品種,但在國際證券市場研究中通常以社會責任投資這個整體進行研究。所以,以社會責任投資的發展來反映資本市場環境責任投資這種環境金融創新的發展。